通业科技(300960):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6月16日 18:30:24 中财网
原标题:通业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关 于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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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信达创重购字(2025)第003-03号
致: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通业科技”)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通业科技的委托,担任通业科技以现金方式收购北京思凌科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通业科技终止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仍继续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信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相关主体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取消监事会前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部分知情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二)自查期间
根据通业科技发布的公告文件,通业科技于2025年12月29日发布了《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并于2026年5月29日发布了《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5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后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应当补充披露股票交易自查报告。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披露重组报告书至披露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或者终止重组。因此,本次自查期间为2025年12月27日至2026年5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姓名交易日期/期间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截至 2026年 5月 29 日结余股数(股)
周丽霞2025.12.27-2026.05.29034,8000
注:周丽霞最后一笔交易日期为2026年3月31日。

周丽霞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一、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通业科技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本人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二、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通业科技股票时不知悉通业科技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本人直系亲属李恒瑞未向本人透漏本次交易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通业科技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三、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通业科技股票的情形。

四、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通业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通业科技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

五、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账户类型交易日期/期间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截至 2026年 5月 29 日结余股数(股)
自营业务账 户2025.12.27-2026.05.2924,10020,8004,580
招商证券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以及本公司相关规定,前述股票买卖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同时,本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信息隔离墙制度来规范利益冲突部门之间的信息隔离,金融市场投资总部并无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也未和投资银行委员会的项目组人员有过接触,因此上述部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基于其独立的投资决策,与本次交易并不存在关联,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账户类型交易日期/期间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截至 2026年 5月 29 日结余股数(股)
自营业务账 户2025.12.27-2026.05.296,4006,400100
东方财富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一、本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本公司股票买卖行为均属于本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次终止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三、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信达律师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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