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云科技(300209):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关于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
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 关于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 〔2026〕麓骏法意字第005号 致: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行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行云科技”)委托,指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行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行云”)与VB客户签署《算力服务协议》之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严格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行 为和事实,依据前述行为和事实存在或发生当时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作本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及深圳行云已承诺向本所提供了目前所能提供的与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事实和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描述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所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文本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但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或行为,本所依赖于公司、深圳行云、相关政府部门或者有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文件或者其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仅就与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商业可行性、技术迭代风险、产品市场前景、业绩贡献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对合同相关方完全履行合同的确认或担保,亦不构成对任何投资建议或决策的认可。 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 必备信息披露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算力服务协议》构成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深圳行云与VB客户签署的《算力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案涉协议”)所涉总金额约人民币101,376万元,该金 额已达到需及时披露的重大合同标准,构成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二、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VB客户 案涉协议的交易相对方为VB客户。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公开渠道。本所律师认为,VB客户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署及履行案涉协议的主体资格。 (二)深圳市行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深圳行云系行云科技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全资子公司, 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签署案涉协议。深圳行云具备开展算力租赁业务所需的经营范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等文件真实、完整、经有权主体签署并生效。上市公司行云科技已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议案》。经审阅,案涉协议主要条款(包括服务内容、交付标准、结算方式、SLA、违约责任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具体、明确,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相对方为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署、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公司与交易相对方签署的《算力服务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本所盖章及 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资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南麓骏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志刚) (贺梦辉) 2026年6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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