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设咨询(920873):涉及诉讼结果
证券代码:920873 证券简称:中设咨询 公告编号:2026-050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6年 6月 12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6年 3月 3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1. 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大理州凤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志鸿、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他信息:一审被告四、二审上诉人 2. 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 法定代表人:王一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绍冬、胡鑫、云南千一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 姓名或名称: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二) 法定代表人:沈鑫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其他信息:一审被告一、二审被上诉人二 姓名或名称: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漾濞分公司(被上诉人三) 其他负责人:章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其他信息:一审被告三、二审被上诉人三 姓名或名称: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四) 法定代表人:黄华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丁磊、何庆懿、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一审被告二、二审被上诉人四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5年 3月,一审原告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漾公司”)就与一审被告一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建工”)、一审被告二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设公司”或“公司”)、一审被告三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漾濞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建工漾濞分公司”)、一审被告四大理州凤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凤宇公司”)、一审被告五云南凤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5年 3月 14日受理立案,案件编号为:(2025)云 2922民初 322号。一审原告最初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公司于 2025年 3月 1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2026年 1月 15日,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云 2922民初 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原告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年 8月 6日签订的《EPC施工承包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协议、文件于 2025年 3月 18日解除; 二、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漾濞分公司、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理州凤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超付的工程款 23015138.05元,并以 23015138.05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1%计算,支付自 2025年 3月 14日起至案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漾濞分公司、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理州凤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6021369元; 四、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漾濞分公司、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理州凤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 5000元; 五、驳回原告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6年 1月 1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因一审被告四凤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案进入二审程序,并于2026年 4月 28日二审听证。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凤宇公司上诉请求及依据如下: 1、依法撤销(2025)云 2922民初 322号民事判决。 改判第一项为:确认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年 8月 6日签订的《EPC施工承包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协议、文件中涉及工程施工的部分无效; 改判第二项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漾濞分公司、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返还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超付工程款 21,114,805.55元,并支付自 2025年 3月 14日起至案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改判第四项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漾濞分公司、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 2、判令被上诉人依据二审审理结果承担一、二审案件相应受理费、保全费。 (四)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中设公司辩称,无论总包合同是否有效,中设公司作为设计单位,均不应就发包人因施工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根据一审已查明的案涉总包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案涉工程施工部分与设计部分由各方分别向发包人履行,中设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设计义务且尚未收到足额设计费,作为善意且无过错的相对方,承担连带责任有违公平原则。中设公司已完成总包合同中所约定的所有设计义务,仅收到设计费 80万元,尚余 765000元设计费及逾期利息债权未获清偿。中设公司仅负责工程设计相关工作,从未参与任何与施工相关的人、材、机采购及工程管理,也未参与工程计量与申报,未参与直达资金拨付协议的签订,更未直接收取工程款及进行工程款资金管理,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审中已查明,案涉工程由凤宇公司借用西南建工公司资质施工,该行为未经中设公司同意,要求中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合法性。 三、总包合同项下施工与设计为可分之债,且经腾漾公司认可,中设公司不应承担施工相关责任。 综上所述,中设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设计义务且未收到足额设计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施工挂靠、施工违约、超额收取工程款等情形均不知情且均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五)案件进展情况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6年 1月 15日作出一审判决((2025)云 2922民初 322号),判决驳回原告对公司(被告二)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承担的合同义务范围为勘察设计工作,原告对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一审被告四凤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6年 4月 2日,公司收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2026)云 29民终 688号,本案已于 2026年 4月 28日二审听证。 2026年 6月 12日,公司收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6)云 29民终 688号)。 三、判决情况 于 2026年 6月 12日收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6年 6月 10日作出的(2026)云 29民终 688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67287元,由上诉人大理州凤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案审理程序已终结,无后续需公司采取的措施。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为终审判决,案件已审理终结,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云 29民终 688号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6月 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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