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蟠科技(603906):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H股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6-105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H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026年6月16日,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行使一般性授权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配售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一般性授权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配售新H股,具体情况如下: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2026年6月16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联席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此,本公司已同意委任联席配售代理及联席配售代理已有条件地各自(而非共同及个别)同意(作为本公司的联席配售代理)尽最大努力促使不少于六名承配人(彼等及彼等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将为独立第三方)按配售价购买最多合共15,000,000股新H股。配售协议条款的详情载列如下。 (一)配售协议 日期:2026年6月16日(交易时段后) 订约方: 1、本公司;及 2、联席配售代理 据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联席配售代理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二)配售股份 根据配售协议,联席配售代理有条件地各自(而非共同及个别)同意尽最大努力促使不少于六名承配人(连同彼等各自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将为独立第三方)购买最多合共15,000,000股配售股份,配售价为每股配售股份13.09港元。 假设配售股份悉数获配售,配售股份(按每股配售股份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总面值为人民币15,000,000元)占于本公告日期现有已发行H股数目约12.50%及现有已发行股份数目约1.93%,以及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扩大后现有已发行H股数目约11.11%及现有已发行股份数目约1.90%(假设除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外,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自本公告日期起至配售事项完成止并无变动)。 (三)配售价 配售价为每股配售股份13.09港元,较: 1、于2026年6月16日(即配售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H股14.37港元折让约8.91%;及 2、于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最后五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平均收市价约每股H股13.09港元并无折让或溢价。 配售价不包括适用经纪佣金。净配售价(扣除所有适用成本及开支后)约为每股配售股份12.91港元。 配售价乃经参考H股的现行市价由本公司及联席配售代理经公平磋商后厘定。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配售价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承配人将于配售事项完成后以现金支付配售事项之总代价。 (四)配售股份的地位 根据配售协议发行的配售股份将为缴足股款,并在所有方面与当时已发行的其他H股享有同等地位,不附带任何产权负担,并在配售股份发行日期享有所有附带权利,包括收取在配售股份发行日期或之后宣派、作出或派付的所有股息的权利。 (五)承配人 配售股份将由联席配售代理配售予不少于六名承配人。承配人将为个人、专业或机构投资者。承配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或将为(视情况而定)独立第三方。 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后,预期概无承配人将成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 (六)配售事项的条件 配售事项须待以下条件获达成或获豁免后,方告完成: 1、联交所已授出上市批准,且该上市批准在代表配售股份之正式股票证书交付前未被撤销; 2、就本公司履行配售协议项下之义务及配售协议所拟议之事项,于完成前须获取之一切批准、许可、行动、授权及存档均已办妥并具十足效力;及3、本公司根据配售协议作出之陈述与保证,于配售协议日期及完成日期均属真实准确且无误导性。 倘上述任何条件未能于完成日期下午四时正(香港时间)或之前或配售协议订约方可能书面协议之较后日期达成,则配售协议将告终止,而本公司及联席配售代理有关配售事项之所有权利、义务及责任将告停止及终止,订约方概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申索,惟任何先前违反配售协议的情况除外。 (七)禁售限制 自配售协议日期起直至完成日期后60日止,除非事先已获得联席配售代理之书面同意,否则本公司不得配发或发行或提呈配发或发行任何股份或任何股份权益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兑换为或实质上类似于任何股份或股份权益的证券,或授予任何用以认购(不论有条件或无条件,直接或间接或以其他方式认购)任何股份或任何股份权益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兑换为或实质上类似于任何股份或股份权益的证券的购股权、权利或认股权证,但根据以下规定者除外: 1、行使于配售协议日期已发行的任何可换股票据或认股权证或购股权,或行使于配售协议日期存在的任何其他转换或认购权; 2、行使于配售协议日期根据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所采纳的购股权计划授出的任何购股权; 3、行使根据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采纳的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于截至配售协议日期授予的任何受限制股份单位; 4、任何以股代息计划; 5、根据配售协议配发及发行任何配售股份;或 6、根据本公司已采纳或将采纳的任何股份计划向本公司雇员授予任何购股权或奖励,包括将由A股满足的购股权或奖励。 且本公司将不会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订立或进行与上述任何交易具有相同经济影响的任何有关交易。 (八)终止配售协议 联席配售代理可于完成日期上午8时正(香港时间)前,随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终止本协议,且无须向本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惟须发生下列情况,且联席配售代理全权认为该等情况已对或可能对配售股份之全数配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致使按配售协议所拟定之条款及方式进行配售变得不适当、不可取或不适宜:1、任何新法律法规或现行法律法规之变更(不论是否永久性)或涉及可能变更之发展(不论是否永久性),且根据联席配售代理之单独判断,该等变更或发展已对或可能对配售之成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已导致或可能导致按配售协议进行配售变得不可行、不可取或不适宜;或 2、任何事件、事态发展或变化(不论是否属地方性、全国性或国际性,亦不论是否构成在配售协议日期之前、当日及/或之后发生或持续之一系列事件、事态发展或变化之部分),包括与现有政治、军事、工业、金融、经济、财政、监管、货币或其他性质状况相关之事件或变化或事态发展,且该等事件、事态发展或变化已导致或可能导致香港或中国内地之政治、经济、财政、金融、监管、货币或股市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及债券市场、货币及外汇市场、银行同业市场及信贷市场之状况)发生变化;或 3、任何超出联席配售代理合理控制范围之事件或系列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香港或中国内地之灾害、政府行为、罢工、劳资纠纷、停工、火灾、爆炸、洪水、地震、内乱、经济制裁、流行病、传染病爆发、敌对行动爆发或升级、恐怖行为及不可抗力事件),或香港或中国内地宣布进入战争、紧急状态、灾难或危机状态;或 4、因异常金融状况或其他原因,联交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施任何暂停、停牌或重大限制措施;或 5、H股在配售期间连续5个交易日或以上出现任何交易暂停(因配售事项或与之相关的原因除外);或当地、全国或国际证券市场条件发生任何变化;或6、中国内地或香港之税务或外汇管制(或外汇管制之实施)发生变动,且对拟议之配售股份投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7、对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提起将对本集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或索赔;或 8、香港或中国内地之任何国家机构、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政治组织对任何董事采取行动,或香港或中国内地之任何国家机构、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政治组织宣布拟采取该等行动;或 9、本公司严重违反其在配售协议项下所作之任何陈述、保证及承诺,或严重违反配售协议对其施加之任何义务; 10、任何联席配售代理认为本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配售直接负责人不符合或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则,以及不时生效之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 11、本集团整体业务、一般事务、管理层、资产负债状况、股东权益、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配售协议日期或之前已公开披露者除外)发生任何变化或涉及潜在变化或影响上述状况的发展。 在不影响配售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前提下,若本公司或代其行事者未按配售协议规定妥为交付任何配售股份,各联席配售代理有权随时通过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配售协议。 (九)发行配售股份的一般授权 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据此,董事会获授权配发、发行及处理最多于2025年12月31日举行的临时股东会通过相关决议案批准有关授权时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20%的A股及/或H股,或可转换为该等股份的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任何股份的类似权利(即136,599,300股股份)。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根据一般授权发行任何新股份。配售事项无须获得股东批准。 (十)配售完成 配售事项完成于上述条件规限下,配售事项须于完成日期完成。 二、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及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后的股权结构载列如下(假设配售股份悉数获配售,且除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外,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自本公告日期起至配售事项完成日期并无变动):
三、过去十二个月的股本筹资活动 根据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8月20日、2026年1月23日、2026年2月26 日、2026年3月31日、2026年5月12日及2026年5月14日的港股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8月29日的通函,内容有关本公司根据股东于2025年9月17日批准的特别授权,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205,523,670股A性能磷酸盐型正极材料项目及一般营运资金。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于2026年5月11日就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项下的93,115,403股新A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动用发行A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人民币439.90百万元,而发行A股所得款项净额的剩余未动用金额约人民币1,418.00百万元将根据所得款项的拟定用途动用。截至本公告日期,所得款项用途并无其他变动,且本公司无意变更其发行A股所得款项的拟定用途。于本公告日期分配及动用所得款项的详情如下:
四、配售所得款项的用途 假设配售股份悉数获配售,配售事项的估计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本公司就配售事项产生的所有费用、成本及开支,包括佣金及征费)预期约为193.67百万港元,故经扣除该等费用、成本及开支后,估计净配售价约为每股配售股份12.91港元。 根据本公司日期为2026年1月4日、2026年1月15日及2026年1月22 日的港股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2026年1月4日的通函,内容有关关于签署合作协议并在江苏省金坛华罗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研发中心及年产24万吨高压实磷酸铁锂生产基地(以下简称“金坛项目”)的议案,该议案已于2026年1月22日在本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上获股东批准。 本集团拟将约58.69%或约113.67百万港元用作金坛项目的一般营运资金;及约41.31%或约80.00百万港元用作部分偿还本集团于2026年8月27日到期及本金总额为人民币130.00百万元的未偿还中国民生银行南京分行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余下未偿还贷款预期将以本集团现有资金偿还。用作金坛项目的一般运营资金的所得款项净额拟于2026年12月底前悉数动用,而用作部分偿还贷款的所得款项净额拟于2026年8月底前悉数动用。下表载列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拟定用途明细:
本公司为一间于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交所:603906),H股于联交所主板上市(港交所:2465)。本集团主要从事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及车用精细化学品的生产及销售。 董事认为配售事项乃透过减少本集团之负债,强化本集团财务状况,并扩大本公司的股东基础之机会。其亦为本集团提供额外营运资金,以满足金坛项目的资金需求,用于支付原材料(包括碳酸锂及磷酸铁)采购、员工工资及报酬以及公用事业费与税款。 董事已探讨多个筹资方案,并认为配售事项为本公司筹集额外资金以支持本集团的持续发展及业务增长的最合适及最高效的融资选择,相较于其他融资方法,配售事项无需承担任何利息负担、所需时间较短及成本较低。因此,董事认为,配售事项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配售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且配售协议乃经本公司与联席配售代理公平磋商后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六、配售股份上市 七、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就有关配售事项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7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