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伦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时间:2026年06月17日 22:45:59 中财网
原标题:托伦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关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2026年 6月
关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发行保荐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伦斯”、“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中相同的含义)
目录

目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名称............................................................................................................. 3
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3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3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3
五、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4
六、本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8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8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9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9
第四节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0
一、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10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1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1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2 六、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做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的核查意见........................................................................................................................................... 14
七、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15
八、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及结论....................................................................................................................................... 17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7
十、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25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王帅:于 2018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星环科技科创板 IPO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执行立功科技创业板 IPO、诚瑞光学科创板 IPO、全筑股份主板IPO、新奥股份配股、福星股份非公开发行、晶瑞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内蒙君正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竹亭:于 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东微半导科创板 IPO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梁劲,于 2013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曾经参与/执行瑞泰新材创业板IPO、锡南科技创业板 IPO、亚士创能主板 IPO、太平鸟主板 IPO、维远化学主板 IPO、上海电力定向增发、利民股份公开发行可转债、会畅通讯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吴迪、张莉、冯进军、占海伟、孟竹、王鑫、徐一睿、花月、袁萌桥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启东市汇龙镇新洪路 1000号
公司名称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7年 1月 23日
联系方式0513-8388 1000
业务范围半导体设备、光学设备、医疗设备、精密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研发、制造、销 售,半导体设备维修,提供半导体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服务,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五、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中金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中金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中金启融(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珠海金镒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 0.1068%股份。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有限合伙)通过中电科核心技术研发股权投资基金(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北京集成电路装备产业投资并购基金(有限合伙)两个主体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0.35%股份。中金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控股的北京科技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 1%的出资份额,中金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金浦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有限合伙)3.5237%的出资份额。除上述情况外,中金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机构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本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中金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或“上级股东单位”),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中央汇金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中金公司约 40.17%的股权。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五)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六、本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中金公司质控和内核制度,本机构自项目立项后即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建对应的质控小组,质控小组对项目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内核部组建内核工作小组,与内核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内核工作,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本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立项审核
项目组在申请项目立项时,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就立项申请从项目执行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内核部从项目关键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

2、辅导阶段的审核
辅导期间,项目组需向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汇报辅导进展情况,项目组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辅导备案申请、辅导报告、辅导验收申请等文件需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审核通过并获得内核工作小组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项目组在重点核查工作实施之前,应就具体核查计划与质控小组进行讨论并获得质控小组的确认;后续实际核查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导致核查计划的重大调整,也应及时与质控小组进行沟通。如有需重点讨论事项,可由项目组与质控小组、内核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

3、申报阶段的审核
项目组按照相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质控小组对申报材料、尽职调查情况及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针对审核中的重点问题及工作底稿开展现场核查。质控小组审核完毕后,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审会审议并进行问核。初审会后,质控小组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收意见,并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内核会议”)上就审核情况进行汇报。内核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就项目进行充分讨论,就是否同意推荐申报进行表决并出具内核意见。

4、申报后的审核
项目组将申报材料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后,项目组须将证券监管机构的历次问询函回复/反馈意见回复、申报材料更新及向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其他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5、发行上市阶段审核
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后,项目组须将发行上市期间需经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审核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6、持续督导期间的审核
项目组须将持续督导期间以中金公司名义出具的文件提交投资银行部后督专员、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投资银行部后督专员复核、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内核意见
经按内部审核程序对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本机构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意见如下:
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一)聘请的必要性
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机构已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

(二)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成立日期1992年 5月 1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E00016266T
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1号国贸写字楼 2座 12至 14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孔鑫
经营范围/执业领域法律服务
实际控制人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110000E00016266T,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成该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

(三)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本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按照聘用协议约定的付款进度和方式支付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尚未实际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在本项目中,发行人依法聘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聘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聘请了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除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证券服务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前述相关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机构作为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于 2025年 5月 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本次发行及上市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归属的议案》《关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以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了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发行人于 2025年 6月 13日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归属的议案》《关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对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以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了决议。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且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发办法》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规定了相关具体发行条件,本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该等发行条件的意见请见下文第五部分。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创立大会文件、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工商设立及变更登记文件、相关三会决议文件资料。经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发行人系由托伦斯有限以截至 2024年 2月 29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后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6月 19日,托伦斯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以发起设立方式将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24年 6月 19日,经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托伦斯有限以经立信会计师审计的截至 2024年 2月 29日的账面净资产值479,539,318.38元按 3.6888:1的比例折为 13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总股本为 130,000,000元,差额部分 349,539,318.38元计入资本公积,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7月 29日,发行人取得南通市数据局核发的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的《营业执照》。

综上,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 2017年 1月 23日托伦斯有限成立以来持续经营,持续经营时间从托伦斯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三年。同时,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根据《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托伦斯 2023年 12月 31日、2024年 12月 31日及2025年 12月 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3年度、2024年度及 2025年度期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认为,公司于 2025年 12月 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三)本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情况、人员设置以及实际经营情况;核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取得了相关主体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相关会议文件资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核查了发行人关联交易程序的合规性、定价的公允性、发生的合理性等。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本机构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董事、取消设置监事会前在任的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所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三会文件及工商变更登记文件;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业务主要合同资料;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走访等。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稳定且最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五)本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证明资料等;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商标局进行知识产权查册;通过网络平台检索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情况;查阅了发行人有关诉讼的文书及通过检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核查发行人诉讼、仲裁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六)本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了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规证明版)以及发行人、董事、取消设置监事会前在任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承诺;获取了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及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了网络公开检索。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六、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做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3年 11月 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全体董事、取消设置监事会前在任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公开承诺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规的规定。


七、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发行人已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未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7、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8、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出具承诺:“1、本单位将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2、若本单位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单位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单位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单位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1、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3、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5、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如未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7、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8、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9、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发行人已出具承诺:“1、迅速提升本公司整体实力,提升本公司核心竞争力。2、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营业成本,从而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的盈利能力。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管理,同时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入过程中的时间进度安排,将短期闲置的资金用作补充营运资金,提高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从而进一步提高本公司的盈利能力。4、加快募投项目进度,争取早日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效益,从而在未来达产后可以增加股东的分红回报。5、重视对股东的回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已在本次发行后适用的本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后适用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6、若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本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公司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八、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及结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20]43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核查了审计截止日 2025年 12月 31日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是否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业政策重大调整,进出口业务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出现重大变化,行业周期性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变化,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技术风险
(1)无法跟随工艺制程演进及半导体设备更新迭代的风险
半导体设备是产业链上游的核心组成部分,具有高占比、高投入、高技术壁垒的特点,在芯片制造中发挥着关键作用。随着芯片制程的不断升级,半导体设备和半导体设备精密零部件必须紧跟下游需求不断研发升级。目前晶圆制造和半导体设备已向更先进的工艺制程演进,对公司的研发能力不断提出更高要求。此外,对于同一代工艺制程,半导体设备企业也会不断升级产品,提高晶圆制造效率,公司须及时研发相匹配的精密零部件或对原有产品持续优化。

若公司产品研发不能及时满足客户工艺制程演进,不能紧跟客户产品的更新迭代,公司的行业地位和未来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2)技术人才流失与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
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与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半导体设备精密零部件行业对技术人才的需求不断提升,公司需长期维持技术人才充足、队伍稳定以保持市场竞争力。

若无法持续为技术人才提供更具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和发展平台,公司将面临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同时,随着半导体行业技术壁垒的不断提高,核心技术对于公司保持和提升竞争力至关重要,若因技术人才流失、员工工作疏漏、外界窃取等原因导致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则可能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经营风险
(1)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89.70%、93.44%、92.60%,客户集中度较高且较为稳定,主要原因为半导体行业技术和资本高度密集,导致下游设备企业、晶圆代工企业呈现数量少、规模大的特征。

若公司主要客户生产经营情况恶化、或由于半导体行业景气度下降导致行业下游资本性支出减少,进而导致主要客户向公司下达的订单数量下降,或下游以及终端客户因技术迭代或供应链、产能等因素推迟订单交付,则可能对公司的业绩稳定性产生影响。

此外,如果公司无法维护与现有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与合作规模、无法有效开拓新客户资源并转化为收入,亦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对大客户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第一大客户北方华创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12,649.51万元、31,583.44万元、32,583.63万元,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4.06%、52.11%、45.64%,对单一客户构成重大依赖,公司预计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仍将存在对北方华创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情形。除北方华创外,中微公司也是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之一,各期形成的收入规模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30.23%、31.40%、35.68%,亦相对较高。

未来若北方华创中微公司的经营策略或产品市场需求发生较大不利变化,或公司与北方华创中微公司的合作关系被其他供应商替代,或由于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无法与北方华创中微公司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将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新产品及新工艺开发风险
公司成为客户的合格供应商,一般需要完成质量体系认证、特种工艺制程认证、首件试制等环节,方可具备为客户量产特定首件的资格。具体来说,公司接收到客户的新品需求时,首先评估现有工艺是否能够满足客户的主要性能要求,并综合考虑工艺升级难度、开发成本及预期订单规模等因素,最终决定是否承接该新品项目,在决定承接后,公司将启动样块或样件开发测试,并进一步进行首件试制再交付客户,若客户认可且有需求则将加大采购数量,进入批量下单生产阶段。

若新产品、新工艺开发或首件试制失败,或首件在技术、性能和成本等方面不具备竞争优势、或未能优先选择具有较好市场前景、高附加值的首件产品、或搭配公司首件的客户产品未能获得足够的晶圆厂订单,均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知识产权的风险
半导体设备行业是典型的技术密集型行业,为了保持技术优势和竞争力,防止技术外泄风险,已掌握先进技术的半导体设备企业通常会通过申请专利等方式设置较高的进入壁垒。公司存在与竞争对手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届时可能需要通过法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由此可能需承担较高的法律和经济成本,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风险可能会随着公司产品线的不断丰富而增加。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累计拥有 69项授权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如果将来出现专利申请失败、知识产权遭到第三方侵害盗用或者公司核心技术泄露等情况,将可能导致公司专利被侵权或者恶意抢注致使公司商业利益受到损害,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3、财务风险
(1)经营业绩持续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半导体领域,产品销售与下游半导体行业景气度相关。自 2023年下半年以来,在国内半导体设备国产化进程加速、半导体制造厂商扩产的共同驱动下,半导体零部件行业进入显著上行周期,公司营业收入伴随行业景气度同步实现稳健增长。最近三年,公司营业收入年化增长率为 57.39%,公司归母净利润年化增长率为 153.27%,但公司 2025年归母净利润同比有所减少。

然而,若未来国家产业政策发生调整,或半导体行业发展不及预期导致行业景气度下降,下游半导体制造客户的投产或产线更新意愿将可能减弱,从而引致半导体设备销售量减少,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公司业绩增速放缓甚至出现下滑。此外,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虽有望带来收入增长,但在项目达产前,因新增折旧摊销与期间费用,公司可能面临净利润增速低于营业收入增速的情况,致使公司业绩在短期内承受增速放缓甚至下行的压力。

(2)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9,794.13万元、12,384.13万元、15,751.98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0.32%、15.00%、16.23%,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2.16、3.29、3.17。公司库存商品规模持续增加,主要系经营规模持续扩张,为满足客户的交付需求所致。

未来若公司无法对存货进行有效管理,加快销售速度,发生客户需求变更等不利变化,导致公司存货出现跌价、积压、滞销情况,公司将出现存货进一步减值而计提跌价的风险,进而对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3)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3.26%、29.89%、27.14%。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呈现波动态势,主要受半导体行业景气度、客户及下游终端资本开支计划、短期采购节奏、先进制程迭代速度、公司新工艺、新产品开发验证进度、客户开拓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影响。如果未来行业竞争加剧、下游市场需求波动较大、产品价格下降和原材料价格上涨,或公司产能增长过快、无法有效控制产品成本,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波动,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及业绩表现。

(4)应收账款无法收回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14,382.81万元、19,749.69万元、26,020.5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9.50%、32.37%、36.15%;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2.96、3.57、3.15。随着公司营业收入规模提升,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提升较快。

公司客户主要为国内半导体设备龙头厂商,商业信用良好,但未来若主要客户因经营情况或商业信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以及公司对信用风险管控不当,则可能导致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从而影响公司流动资金的周转和经营业绩。

(5)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不确定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持续至 2026年。若公司高新技术证书到期未通过复审或者未来国家取消或变更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导致公司不再享受上述优惠税率,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确认为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 96.48万元、338.32万元、452.14万元。若未来政策环境发生变化,或公司不再符合相关的认定或鼓励条件,将导致公司无法持续获得政府补助,从而对公司业绩水平造成一定的影响。

(6)关联交易风险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的关联采购交易包括向实控人近亲属控制或共同控制的企业南通高米、上海高郜采购外协加工服务。报告期内,公司对关联方采购分别为 1,004.57万元、2,366.82万元、2,743.11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4.50%、5.53%、5.23%,但若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运作不够规范,主要关联方可能通过关联交易对公司及股东造成影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4、管理及内控风险
(1)规模增长带来的管理风险
公司产品具有多品种、小批量、定制化的特点,制造模式对公司的管理能力要求较高。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持续增长、组织架构日益庞大,管理、技术和生产人员数量持续增加等均对公司的管理层和内部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公司管理能力不能及时匹配公司经营规模增长,将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行业周期性风险
公司所处半导体设备零部件行业的周期性与半导体行业的周期性密切相关。半导体行业受宏观经济环境、技术创新周期及市场供需波动等因素影响,呈现周期性波动。作为半导体产业上游,半导体设备零部件行业的景气度直接受半导体行业资本性支出的影响,因此也随之呈现周期性波动。

报告期内,公司受益于我国半导体制造产业中存储厂和逻辑芯片制程升级扩产的带动,以及半导体设备国产化率提升的积极影响,业绩呈现增长趋势。然而,若未来宏观经济发生周期性波动,导致计算机、消费电子、网络通信、汽车电子以及物联网等终端消费市场需求下降,将可能使得半导体设备厂商与晶圆厂面临产能利用率下降因此削减资本性支出,进而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在半导体行业景气度提升的周期,公司必须保证充足的产能以满足客户需求。

若公司未能及时应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增长,或对需求增长的持续时间及幅度判断失误,则可能导致公司失去现有或潜在客户,进而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半导体行业的快速发展,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市场参与者积极开展相关领域的投资,加剧了行业的竞争。目前,半导体设备精密零部件市场主要由美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企业占据主导地位,公司与国际领先企业之间在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上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同时,随着半导体领域国产替代进程的不断加速,未来可能将有更多国产零部件厂商加入市场竞争。

以公司为代表的半导体设备精密零部件厂商必须持续增强研发能力、客户资源、产品质量等方面竞争优势,才能形成一定的竞争壁垒。但若未来公司在研发设计、产品迭代等方面不能持续保持优势,随着竞争的加剧,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劳动力短缺及用工成本上升风险
目前公司生产制造环节需要大量的生产操作人员,人力成本对公司营运成本具有一定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调整、人口老龄化加速、城市生活成本提高,人口红利逐渐减弱,劳动力供给出现回落,公司存在劳动用工短缺及人力成本上升的风险。若未来公司的员工工资水平快速上涨,以及与员工薪酬相关的其他福利、社会保障等支出持续提高,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4、贸易摩擦风险
集成电路行业主要包括装备制造、制造材料、芯片制造三大领域,近年来,随着美国芯片法案等贸易政策不断加码,地缘半导体摩擦持续升温,集成电路行业已逐步成为重点关注领域。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位于半导体装备制造的上游,主要使用基础金属大宗商品制造半导体装备用精密零部件,主要客户为国内半导体设备公司,但也存在最终客户为美国客户的情形。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境外地区(不含保税区)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4.37%、5.78%、6.81%。

销售端来说,2025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美国已分别于 2月 4日和 3月 4日对所有进入美国的原产于中国的商品两次加征 10%关税,并于 2025年 4月起,陆续增加了对进口自中国的商品的对等关税。随着中美双方的关税战加剧,未来中美之间的贸易关系存在进一步恶化的可能性,可能会对我国终端芯片制造的投资强度和投资周期产生不利影响,进而传导至国产装备制造领域。公司客户可能面临与上下游合作伙伴继续合作受限、供应链稳定性受到影响、终端订单需求下降等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同时,从采购端来说,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于 2025年 1月修订了《出口管制条例》,限制 HBM、EDA软件、更多类型的半导体设备等高算力芯片的配套产业出口,并强化了对晶圆代工企业和封装测试企业的审查要求,以限制先进制程计算芯片出口。

报告期内,上述贸易政策的变化均未对发行人的产品出口和原材料进口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未来如果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加深,进一步加征关税,或地缘政治局势恶化,相关国家对发行人的出口产品加征高额关税或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等政策,或对发行人的进口原材料实施出口管制等政策,可能导致公司的产品出口或部分原材料进口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将投资于托伦斯精密零部件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并补充流动资金,需要购置较多研发设备、生产设备、测试设备等。报告期各期,公司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7.50%、97.57%、83.68%,本次募投项目系发行人提高产能的重要投资项目,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进度、投资成本、宏观经济形势、相关产业政策等客观条件发生较大不利变化,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能够按时实施、涉及研发项目实施效果能否符合预期、募投项目产能利用情况等将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影响公司业绩,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带来一定的风险。同时,若行业需求出现较大波动,如下游以及终端客户因技术迭代或供应链、产能等因素推迟相应零部件需求、以及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方向涌入新的竞争者,则存在新增产能消化较慢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销售至保税区及其他境外地区的境外收入占比分别为 31.42%、16.82%、23.61%,且主要以美元结算。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 44.27万元、-190.93万元、658.56万元(负数表示收益)。未来若人民币与美元汇率因境内外环境、政治形势、货币政策等影响发生大幅波动以及未来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后,同时公司以美元结算的交易及留存的外币资金进一步增长,可能使得公司面临汇兑损失风险,进而对公司未来的净利润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3、发行相关的风险
(1)发行认购不足的风险
公司及主承销商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将积极推进投资者推介工作,扩大与投资者接触范围,加强与投资者沟通,紧密跟踪投资者动态。但投资者投资意向取决于股票供需关系、同时期市场环境以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因素,本次发行可能出现网下投资者股票申购数量未能满足《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的情形,导致发行失败。

(2)发行后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显著增长,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所投资项目建设期内不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短期内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情形。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不及预期,将可能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从而降低公司的股东回报。

(3)预计市值无法达到上市标准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业绩、公司发展前景及投资者对本次发行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影响。若半导体行业整体表现及公司经营业绩大幅低于预期,或因资本市场行情发生剧烈波动或投资者对公司估值低于预期等原因,导致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偏低,使得本次发行时公司预计市值未能达到 15亿元,则可能导致发行失败的风险。


十、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公司是半导体设备精密零部件行业知名制造商,主要从事精密金属零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致力于为半导体及激光设备提供高性能、高可靠性的关键工艺零部件、工艺零部件、结构零部件及模组产品,产品主要涵盖腔体、内衬、匀气盘、加热器、冷盘、多管式加热反射罩、静电卡盘基体、气体分布盘等。报告期最近三年,公司营收分别为 29,058.13万元、61,005.34万元及 71,984.64万元,2023年度至 2025年度复合增长率为 57.39%,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公司凭借优良的工艺品质,在半导体设备精密零部件行业积攒了良好的口碑,并与境内外多家知名半导体设备及激光设备客户达成了长期战略合作,其中包括北方华创中微公司、Lumentum、宸微科技和瑞丰环通等。

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创新,坚持技术驱动发展战略,已在高精度机械制造、焊接工艺、表面处理及复杂结构工艺整合等关键环节构建了完善的核心技术体系,多项工艺能力达到行业领先水平。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已获得授权专利 69项,形成了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核心技术和产品创新提供了坚实基础。公司的技术实力与创新成果持续获得政府与行业的高度认可,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江苏省先进级智能工厂、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江苏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荣誉称号,充分体现了其在技术创新、高端制造及成果转化方面的综合实力与行业领先地位。

未来,随着全球半导体设备行业持续繁荣发展、国家行业战略政策的大力支持,公司所在行业市场空间和发展前景持续向好。公司将凭借持续的研发创新、强大的生产制造能力、丰富布局的销售渠道、优异的品质管理能力和卓越的人才平台,持续为半导体设备厂商提供高性能、高可靠性的金属机械类精密零部件解决方案。未来,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助于推动公司关键技术的进一步突破和改进,持续增强公司的运营管理能力,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的需求,促进公司业务规模及盈利水平的持续增长。

综合以上分析,发行人所处行业整体需求增长稳定且潜力巨大,发行人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明显,发行人发展前景广阔。

(全文结束)
附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附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兹授权我公司王帅和王竹亭作为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具体负责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工作。

截至本授权书出具日,
(一)两名保荐代表人最近 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违规记录情况; (二)王帅最近 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 A股、再融资、转板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王竹亭最近 3年内曾担任过已完成的盛合晶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三)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目前申报的在审企业情况如下:
1、王帅: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
2、王竹亭: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
保荐机构承诺,具体负责此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王帅、王竹亭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能力,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综上,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作为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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