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天海防务(300008):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时间:2026年06月22日 19:36:31 中财网
原标题:天海防务: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概述
(一)基本情况
因经营需要,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津重工”)出具《公司保函》,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开展融资租赁等业务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1、大津重工承接了2艘40,400吨散货船造船项目(船体号:DJHC6408、DJHC6410),以及2艘64,500吨散货船造船项目(船体号:DJHC6611、DJHC6612),并与船东Messrs.EOSShippingandTradingLtd.ortheirNominee签署了造船合同。公司拟为大津重工就上述4份合同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924.6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不超过6,301.56万元(以2026年6月22日汇率折算,实际担保金额将以担保发生时汇率进行折算),并出具4份《公司保函》。

2、鉴于大津重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申请的1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即将届满,现拟继续向中国银行申请不超过(含)15,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含)1年,主要用于补充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公司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最高本金额不超过(含)1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3、大津重工拟以部分机器设备作为租赁标的物,与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人民币10,971.04万元,期限不超过(含)1年。公司将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产生的租金总额(含租息)共计11,243.28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保证担保合同》。

4、鉴于上海沃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金天然气”)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上海农商银行”)申请的5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即将届满,现拟继续向上海农商银行申请不超过(含)5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含)1年,主要用于补充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公司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最高本金额不超过(含)5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保证合同》。

(二)审批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并已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同意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司2026年度可使用的对外担保总额为53亿元,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53
在不超过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总担保额度的前提下,均可根据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列表主体),调剂使用担保额度,并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担保期限为自该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公司此次对外提供担保额度在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12月24日
606
注册地点:江苏省扬中市西来桥镇北胜村 号
法定代表人:占金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
经营范围:船舶、节能环保设备、钢结构、海洋工程专用设备制造;新能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船舶工程设计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港口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技术服务;船舶设备及配件研发、制造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机电设备销售;货运港口服务;房屋、机械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船舶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船舶和海洋工程研究开发和设计建造等
股权结构:天海防务持有其100%股份

主要财务指标2026年 3月 31日(未经审计)2025年 12月 31日
资产总额450,037.61463,133.24
负债总额316,371.89333,773.70
其中:银行贷款20,849.9620,211.48
流动负债312,778.02326,716.38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净资产133,665.73129,359.53
主要财务指标2026年 1-3月(未经审计)2025年 1-12月
营业收入88,729.44405,138.12
净利润4,160.0527,437.27
注:上述数据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上海沃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4日
注册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民雷路319号1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胡庆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2844.5566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进出口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矿石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批发;轨道交通绿色复合材料销售;节能管理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海洋工程装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天然气销售等
股权结构:天海防务持有其100%股份

主要财务指标2026年 3月 31日(未经审计)2025年 12月 31日
资产总额18,382.5616,285.52
负债总额13,067.5711,242.38
其中:银行贷款7,068.825,204.27
流动负债13,067.5711,242.38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净资产5,314.985,043.15
主要财务指标2026年 1-3月(未经审计)2025年 1-12月
营业收入1,800.27,230.08
净利润263.44257.70
注:上述数据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保函》主要内容
受益人:Messrs.EOSShippingandTradingLtd.ortheirNominee(以下简称“买方”)保证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我方)
被担保方: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卖方)
1、对应船号:DJHC6408、DJHC6410、DJHC6611、DJHC6612
2、保函内容:我方特此不可撤销地担保买方在该船交船前在合同项下可能已经支付给卖方且卖方已经收到的合同价的第一期分期付款金额的退款。

一旦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我方收到买方真实的索款要求:申明上述第一期款或其一部分在你取消合同后卖方应归还给买方,且卖方未能归还,并随附买方书面取消合同的通知以及向卖方发出的已经支付的第一期分期付款的索要退款申明,我方将在30天内支付买方应归还给买方的最多为上述合同价的第一期分期付款的金额,如果(i)买方根据合同第8章3(a)或第12章2(b)条款规定终止合同,则我方无需付利息,如果(ii)买方是根据合同第3章1(c),2(c),3(c)和4(c)条款规定终止合同,则我方还将支付按年息3%自卖方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账户收到第一期款至我方退款之日止计算的利息。

该索款通知应由买方授权代表签字书面发出,并随附该授权签字的授权书。

3、保函生效:本保函自卖方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账户从买方处实际收到第一期分期付款之日起生效。

4、保函期限:本保函将一直有效,直至(a)合同第二章6(b)规定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分期付款已经通过SWIFT提交给你方;或(b)该船已经被交付给你方,并以你方和卖方签署的交接船议定书为证明;或(c)卖方或我方已将本保函下的担保分期付款全额退还;或(d)卖方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合法终止本合同;或(e)分别直至以下日期:船体号DJHC6408至2028年8月26日;DJHC6410 2029 3 27 DJHC6611 2030 2 24 DJHC
船体号 至 年 月 日;船体号 至 年 月 日;船体号
6612至2030年5月27日,以上条件以早到为准。

5、根据保函内容及造船合同相关条款,我方拟为大津重工提供担保金额合计924.66万美元。该担保生效情况将根据实际付款情况逐笔生效。

6、本次对外担保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
保证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 10,000
、保证金额: 万元人民币。

4、保证范围:在本合同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5、生效方式: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6、本次对外担保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出租人: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人: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债务人)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包括重新约期后到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承租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出租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3 112,432,825.40
、保证金额: 元人民币。

4、保证范围: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出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它相关费用等款项。

5
、生效方式: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6、本次对外担保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沃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
、保证期间:
2.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其中:
2.1.1
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之日起三年;2.1.2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缴足保证金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
2.1.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2.2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2.4 “ ” “ ”

本合同所述的届满或到期,包括被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3、保证金额:5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范围:
4.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4.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
、生效方式:本合同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6、本次对外担保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5,358.67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下属各子(孙)公司提供已生效的美元担保金额为万美元,已生效的欧元担保金额为7,221.20万欧元,已生效的人民币担保金额为263,789.85万元,总计已生效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为424,702.25万元(以2026年6月22日汇率折算,不包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75.97%。

435,945.53
本次担保合同生效后,总计对子公司已生效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为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80.63%。后续担保生效情况将根据实际付款进度、开具保函情况及保函释放情况进行更新。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不含子公司、孙公司)金额为0。无逾期担保金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五、备查文件
1、天海防务出具的4份《公司保函》;
2、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3、公司与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证担保合同》;
4
、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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