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积配LOF (160105): 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6年06月24日 19:12:04 中财网

原标题:南方积配LOF : 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6年05月25日
重要提示
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南方积极配置基金”或“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6月11日证监基金字[2004]84号文批准发起设立,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年10月14日生效。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存在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经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作了修订并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进行了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6年5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目录
§1绪言..............................................................................................................................................4
§2释义..............................................................................................................................................5
§3基金管理人..................................................................................................................................8
§4基金托管人................................................................................................................................16
§5相关服务机构............................................................................................................................21
§6基金的募集................................................................................................................................23
§7基金合同的生效........................................................................................................................24
§8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25
§9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3
§10基金的投资..............................................................................................................................35
§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38
§12基金的财产..............................................................................................................................49
§13基金资产估值..........................................................................................................................50
§14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4
§15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5
§16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17基金的信息披露......................................................................................................................58
§18侧袋机制..................................................................................................................................62
§19风险揭示..................................................................................................................................65
§20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69
§2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1
§22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3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88
§24其他应披露事项......................................................................................................................90
§25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92
§26备查文件..................................................................................................................................93
§1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4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17年8月3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日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南方积极配置基金基金合同:指《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发售公告或本发售公告:指《南方积极配置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业务规则》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注册登记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成立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发售: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场内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日常交易: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申购: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外或场内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过场外或场内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
3.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周易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1.5亿元人民币。

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币。

2019年7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6172亿元。2021年10月19日,公司股权结构调整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2%、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4%、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3.2主要人员情况
3.2.1董事会成员
周易先生,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华泰证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委员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HuataiSecurities(Singapore)Pte.Limited董事,华泰证券日本准备株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经理、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部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华泰证券研究员、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所所长、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秀峰先生,经济学、经济法学研究生毕业,中国籍。曾任广东省深圳市监察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国资委监督稽查处副处长,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稽查处副处长、办公室(信访室)副主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兼任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市赤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胡未名先生,金融学博士,中国籍。曾任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财务处助理会计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助理,中山大学海洋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兼任深圳市投控联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鹏联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香港栢强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博约投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鲲鹏快付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深圳数据交易所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微众信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明雅女士,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感染科临床医生,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总裁助理、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兴证智库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在德勤国际会计师行、光大银行证券部、中国证监会等机构任职,曾任南方基金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籍。

曾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秘书长,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荣誉会长,江苏银行独立董事,汇丰银行(中国)独立董事,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忠先生,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务员。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业务负责人、证券业务内核负责人,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协和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会计学博士,澳大利亚资深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主任,MPAcc教育中心主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广东省总工会经审会常委。现任广东管理会计师协会会长,广东省内部控制协会副会长,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建彪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监事长,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财务总监委员会副主任、并购融资委员会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浩萍女士,会计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环球杰必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国电南自股份有限公司,复旦大学教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无锡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光芯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小松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在德勤国际会计师行、光大银行证券部、中国证监会等机构任职,曾任南方基金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莉女士,副总经理,法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华泰证券研究员、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所所长、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俞文宏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在江苏国信集团任职,曾任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深圳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李海鹏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美国AXAFinancial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蔡忠评先生,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FCC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南财经大学助教,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总会计师室会计,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高级经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财务部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鲁闽先生,副总经理,会计商学、基金管理商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电脑部主管,南方基金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投资部副总监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联席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管计划投资经理。

侯利鹏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沈阳财政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客户服务部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南方基金零售服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市场官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茅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精算员,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精算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南方基金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研究部负责人、权益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权益)。

3.2.3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李明先生,管理时间为2004年10月14日至2005年4月2日;陈键先生,管理时间为2005年4月2日至2006年3月16日;姜文涛先生,管理时间为2006年3月16日至2008年1月12日;张慎平先生,管理时间为2008年1月12日至2010年1月30日;李源海先生,管理时间为2010年1月30日至2015年2月16日;蔡望鹏先生,管理时间为2015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4日;张原先生,管理时间为2020年2月14日至2021年8月20日;张延闽先生,管理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至今。

张延闽先生,哈尔滨工业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2014年10月25日至2016年8月11日,任基金通乾基金经理;2015年1月16日至2019年4月12日,任融通转型三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经理;2016年8月12日至2020年1月2日,任融通通乾研究精选混合基金经理;2017年2月17日至2020年1月2日,任融通新蓝筹混合基金经理;2018年2月11日至2019年11月30日,任融通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经理;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1日,任融通研究优选混合基金经理。2020年1月加入南方基金,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2020年5月29日至今,任南方积配、南方中国梦基金经理;2021年8月20日至今,任南方高增基金经理;2022年11月11日至今,任南方优势产业混合基金经理;2022年11月21日至今,兼任投资经理;2023年3月17日至今,任南方阿尔法混合基金经理;2023年9月26日至今,任南方智信混合基金经理;2023年11月23日至今,任南方前瞻共赢三年定开混合基金经理。

3.2.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副总经理兼联席首席投资官孙鲁闽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茅炜先生,指数投资部总经理罗文杰女士,现金及债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林乐峰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宏观策略部联席总经理兼数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唐小东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严旺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张延闽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恽雷先生,权益研究部总经理郑诗韵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副总经理李健女士。

3.2.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4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6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9人,平均年龄38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6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577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二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1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准则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九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再监督,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制度、流程、岗位、系统、授权审批、新机构、新客户、新业务及新产品、合同、印章、利益冲突、反洗钱、业务连续性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次生风险和道德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5相关服务机构
5.1销售机构
5.1.1场外销售机构
5.1.1.1直销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高婷
5.1.1.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5.1.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以交易所网站刊载内容为准。

5.2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苑泽田
5.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16楼G.H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高鹤、邓雯
联系人:高鹤
§6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4号文募集。募集期自2004年8月24日至2004年9月29日,共募集3,535,576,439.25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28171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7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04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8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8.1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8.1.1申购与赎回场所
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网点;
2)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8.1.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8.1.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确认与通知: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款项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7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8.1.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2月25日发布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最低赎回限额的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8.1.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1.5%
100万≤M<1000万1.2%
M≥1000万每笔1000元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7日1.5%
N≥7日0.5%
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所有。如本基金推出后端收费模式,则赎回费率将另行公告。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赎回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8.1.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68=96,894.35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7日,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8×0.5%=508.4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8-508.40=101,171.60元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1.8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3)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7)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的处理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是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转换行为;(5)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8.1.9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在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8.1.10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2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及2005年8月22日披露在报刊及网站的《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场内申购、赎回的公告》。

8.3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也可以直接申请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跨系统转登记限于在已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和其证券账户之间进行。

4)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需要两个交易日的时间,即持有人T日提交跨系统转登记申请,如处理成功,经过两个工作日(T+2日)可申请赎回或卖出。

5)暂停跨系统转登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开放申购赎回日期间。

(2)本基金收益分配期间(R-2日至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

(3)处于冻结状态的基金份额。

8.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8.5基金转换
本基金暂不开通与本公司现有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转换。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9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适用上一章《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4年1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3、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4、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10基金的投资
10.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通过积极操作进行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在时机选择的同时精选个股,力争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寻求较高的投资收益。

10.2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10.3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上证综指,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上证国债指数。本基金定位在混合型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国债投资只是为了回避市场的系统风险,因此,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表述为如下公式:基金整体业绩基准=上证综指×85%+上证国债指数×15%
10.4投资范围
10.4.1建仓期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

其中,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含存托凭证(下同));债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短期票据和回购等;剩余部分的现金资产将主要投资于各类银行存款。

在以上投资范围内,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本基金将从中选择出适合的投资对象,完成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的过程。

其中,资产配置将在上述各大类投资品种之间进行,以决定股票和债券的投资比例,本基金大类资产投资的目标比例为:股票85%,债券10%,现金5%,可能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40%-95%,债券0%-50%,现金5%-10%;行业配置将以与国民经济增长具有高度关联性、贡献度大、成长性快、投资价值高的六个行业为主,这六个行业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整个股票投资的65%;在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进行个股的选择。

10.5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股票型、配置型和积极操作型基金相结合,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秉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一贯的投资理念的基础上,按照以下理念进行投资:积极投资原则:本基金认为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非完全有效市场。因此,通过积极投资,动态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挖掘出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的股票或债券,可以获得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

价值投资原则:通过对中国经济发展的结构变化和各行业发展周期的研究,通过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定性和定量研究,进行价值投资。

研究为本原则:本基金坚信在中国证券市场,研究创造价值。通过对上市公司具有前瞻性的研究,挖掘上市公司内在投资价值,有助于规避上市公司的道德及信用风险。

10.6投资策略
本基金秉承的是“积极配置”的投资策略。通过积极操作进行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在此基础上选择个股,力争达到“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寻求较高的投资收益”的投资目标。

在本基金中,配置分为一级配置、二级配置和三级配置,其中一级配置就是通常所说的资产配置,二级配置是指股票投资中的行业配置,三级配置也就是个股选择。

1、一级配置(资产配置)
一级配置是在大类资产的层面上进行配置,大类资产是指股票、债券、现金,配置的结果是确定这三类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

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仍处于初期的发展阶段,表现出在市场非完全有效的情况下较高的投资收益和较大的投资风险并存,系统风险高于非系统风险的特征。这表明通过积极操作获取超额收益的可能,也表明资产配置的重要性。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及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股票走势的判断决定。在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本基金重点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策面的变化,二是宏观经济的发展情况,三是市场本身的规律。通过这三个方面对市场的上升或下降方向及程度做出预测,动态调整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仓位,最终达到资产配置的目标。

作为配置的结果,当预期股票市场出现时间较长、幅度较大的上升行情时,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可以达到或接近95%。也就是说,在既定情况下,本基金可以作为一只全股票基金看待。一般情况下,在一级配置中,本基金所持有的少量国债仅是为了应对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二级配置(行业配置)
具体而言,在股票投资部分,本基金将选择出与国民经济增长具有高度关联性、贡献度大、成长性快、投资价值高的六个行业,对这些行业的股票进行重点投资;在债券投资部分,本基金将根据剩余期限结构,结合久期策略选择重点投资品种,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短期票据及回购间进行选择性投资;在现金方面,本基金将以基金流动性管理为原则,在保证满足赎回要求的情况,根据上述的一、二级配置进行比例调整。

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不同行业分享经济增长成果能力显现出一定的差异。这表明在考虑宏观面的整体经济周期的同时也需要关注行业的经济周期,通过对其中表现最好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能更好地分享整体经济增长的成果。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结合行业PEG定量研究,最终达到行业配置的目标。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是指通过对主要宏观经济数据的分析和预测,确定主要宏观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影响。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是指通过对外部环境、产业政策和竞争格局的分析预测,确定行业结构变化对各个行业的潜在影响。行业PEG研究方法是指通过定量分析行业市盈率和行业增长率之间的比率关系,确定行业的投资价值。

作为配置的结果,本基金所选择的六个行业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整个股票投资的65%。

3、三级配置(个股选择)
三级配置是在一、二级配置之后对个股的选择。

本基金按照价值投资理念,通过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产品定位与市场空间、市场潜力与增长速度、竞争环境与行业结构、成本控制与利润水平、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确定行业中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公司,最终完成个股选择的过程。

4、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关注发行人有关信息披露情况,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权重配置和标的选择。

10.7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l)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是本基金决策的基础。(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l)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一二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提出投资建议:研究人员通过对中国经济发展的结构变化和各行业发展周期的研究,从众多行业中精选出与国民经济增长具有高度关联性、贡献度大、成长性快、投资价值高的六个行业的股票进行投资,根据对六个行业的上市公司进行研究,确定公司的投资价值,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证券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旗下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1.1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一般情况下为两个月,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1.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l)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7)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9)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5)、(6)项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等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则不在限制之内。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1.3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厉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11.4基金融资
11.5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11.5.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权益投资481,955,205.1682.31
 其中:股票481,955,205.1682.31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103,292,712.2717.64
8其他资产270,852.550.05
9合计585,518,769.98100.00
11.5.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1.5.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农、林、牧、渔业46,198,955.007.97
B采矿业43,252,846.057.46
C制造业297,348,096.7751.29
D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1,616,992.000.28
E建筑业1,509,405.000.26
F批发和零售业--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15,170,561.942.62
 政业  
H住宿和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15,654,076.422.70
J金融业--
K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61,204,271.9810.56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综合--
 合计481,955,205.1683.13
11.5.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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