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飞沃科技(301232):为控股子公司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6月25日 16:35:31 中财网
原标题:飞沃科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232 证券简称:飞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1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公司及子、孙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并于2025年5月8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孙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00万元,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及孙公司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相关业务提供担保,合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2026年5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或“债权人”)签署编号为G001368222620260624016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6年6月24日至2029年6月24日止的期间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德飞沃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沃装备”)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为限。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本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未超出董事会和股东会授权额度范围,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情况
1、公司名称:常德飞沃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EAAC375E
3、成立日期:2025年2月19日
4、注册地址: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金凤街道中洲社区沅澧大道629号
5、法定代表人:刘杰
6、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材料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8、飞沃装备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90%的股权。

9、飞沃装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0、飞沃装备最近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科目2026年 3月 31日(未经审计)2025年 12月 31日(经审计)
总资产4,445.573,987.78
总负债2,127.351,501.91
净资产2,318.222,485.87
资产负债率47.85%37.66%
科目2026年 1-3月(未经审计)2025年 1-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00
利润总额-175.59-342.94
净利润-175.59-342.94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
2、保证人: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常德飞沃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说明
飞沃装备本次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由公司提供担保,飞沃装备其他少数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主要原因是飞沃装备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发展和经营状况,本次担保的财务风险整体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飞沃装备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上述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含本次)为人民币26,7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78%。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无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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