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英思特(301622):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622 证券简称:英思特 公告编号:2026-034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1月12日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3亿元(含本数)的担保,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6年4月3日召开了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追加担保额度及新增担保对象的议案》。在确保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追加担保额度3亿元,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6亿元(含本数)的担保,其中公司拟向英思特磁应用(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英思特”)追加担保额度至人民币2.25亿元(含本数)、拟向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英思特”)追加担保额度至人民币2.25亿元(含本数)、拟向内蒙古英思特磁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50亿元(含本数)。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融资和担保金额、形式、担保期限、实施时间等按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最终商定的内容和方式执行。上述担保额度的期限为自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7日和2026年3月19日在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8)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追加担保额度及新增担保对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香港英思特的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为香港英思特提供担保,并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香港英思特向交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500万元(含本数)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越南英思特向建设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合计不超过1,000.00万美元(即6,816.6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汇率按照2026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6.8166元人民币折算)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英思特磁应用(香港)有限公司 1、名称:英思特磁应用(香港)有限公司 2、登记证号码:71980499-000-06-24-3 3、注册地址: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610号荷李活商业中心1111-11室 4、法定代表人/董事:周保平 5、股本:16,000,000美元 6、成立日期:2020年6月19日 7、经营范围:销售公司生产的稀土永磁器件产品 8、与公司的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9、股权结构及产权控制关系: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10、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1、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1、名称: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越南有限公司 2、营业执照号码:2601093186 3、类型: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越南富寿省锦溪社锦溪工业园CN07-03地块 5、注册资本:9,000,000美元 6、成立日期:2023年6月1日 7 、经营范围:生产用于手机和电子设备的磁性产品(磁性产品生产,磁性安装,磁性螺丝) 8、与公司的关系:为公司孙公司 9、股权结构及产权控制关系:公司持有香港英思特100%股权,香港英思特持有其100%股权 10、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1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一)交通银行《保证合同》 1、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2、保证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方:英思特磁应用(香港)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4,5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整)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7、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二)建设银行《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2、保证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方: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越南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本数,汇率按照2026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6.8166元人民币折算)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美元(金额大写)壹仟万美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以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香港英思特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其持有越南英思特100%股权,香港英思特、越南英思特信用状况良好,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无反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担保事项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6亿元,担保余额为17,410,623.11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5年度)15.72亿元的1.11%。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或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交通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2、公司与建设银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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