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博菲电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的资金周转需求。 2、减持数量及比例、股份来源、减持方式:
董事郭晔拟减持公司股份4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517%,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降至13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降至0.1552%;董事缪丽峰拟减持公司股份4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517%,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降至13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降至0.1552%。 3、减持期间:自减持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4、减持价格区间: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减持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凌莉做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1、股份限售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送股、转增等事项增加的股份,亦将同等按照上述安排执行)。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股份减持承诺 (1)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并保持控股/实际控制人地位。 (2)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披露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 (3)在任何情况下,本人减持股份应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4)若本人违反该项承诺,则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缴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海宁云格做出的相关承诺如下:1、股份限售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3年3月3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顺延至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送股、转增等事项增加的股份,亦将同等按照上述安排执行)。 2、股份减持承诺 (1)本企业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时,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披露并提示公司予以公告。 (2)在任何情况下,本企业减持股份应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若本企业违反该项承诺,则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从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企业应上缴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公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凌莉、海宁云格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凌莉、海宁云格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意向一致。 综上所述,凌莉、海宁云格严格履行了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不存在应履行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不违反相关承诺。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股东均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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