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百甲科技(920057):涉及诉讼结果
证券代码:920057 证券简称:百甲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5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26年 6月 26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6年 6月 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州中级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1. 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徐州恒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泰基金) 法定代表人:郁晶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轩、江苏竞先律师事务所 2. 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甲科技) 法定代表人:刘甲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锡峰、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因公司与徐州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徐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母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市产业基金)就约定收益存在争议的事实,且恒泰基金设立期限即将届满,江苏中科易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易尚)根据《徐州恒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约定履行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以恒泰基金名义对公司提起了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3月 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恒泰基金的上诉请求: 1、请求徐州中级法院依法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山区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 0312民初 2001号),依法判决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恒泰基金上诉请求的事实与理由: 1、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区产业基金)将所持有的合伙份额转让给百甲科技的行为构成退伙,未取得全体有限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不符合《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且工商登记的恒泰基金各合伙人情况并未发生变更,百甲科技持有的合伙份额比例仍应为 49.75%,未超过三分之二,无权直接指定清算人; 2、即使百甲科技持有的合伙份额比例为 72.63%,其另行指定清算人事项也应同时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取得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百甲科技另行指定清算人事项并没有经过全体过半数同意,其指定不成立; 3、即使本案诉讼代表人(中科易尚)不正确,也不等于恒泰基金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合伙企业清算期间仍应以恒泰基金名义进行诉讼,其诉讼主体适格。 (四)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根据《合伙协议》第 11.1.3约定和中科易尚出具的“关于同意高新区产业基金转让恒泰基金合伙份额的回复函”,高新区产业基金与公司之间的份额转让程序符合《合伙协议》约定。完成本次转让后,公司持有恒泰基金合伙份额已增至 72.63%。 2、根据《合伙协议》第 12.1.1约定和第 7.1.3约定,公司指定江苏中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清算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法有效。 3、恒泰基金在 2025年 7月 7日已经营期限届满、解散,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中科易尚已不具备管理人、清算人身份,无权代表恒泰基金继续诉讼。并且,公司于 2024年 9月 26日已向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公证处提存 2,715.14万元,用于回购徐州市产业基金在恒泰基金持有的合伙份额;于 2025年 1月 27日前,累计向高新区产业基金支付 2,952.07万元,用于回购其在恒泰基金持有的合伙份额;于 2025年 7月 5日,向中科易尚支付 64.63万元,用于回购其在恒泰基金持有的合伙份额。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3月 6日收到铜山区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和《传票》。 公司于 2026年 3月 13日收到铜山区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 0312民初 2001号)。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铜山区法院认为:恒泰基金合伙期限已届满,应当进入清算程序;《合伙协议》关于清算人的约定(清算人由基金管理人担任,除非代表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决定由基金管理人之外的人士担任)合法有效,百甲科技合伙份额已增至 72.63%且其已指定江苏中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清算人。故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并退回案件受理费。 公司于 2026年 6月 12日收到徐州中级法院关于本案的开庭《传票》(案号:(2026)苏 03民终 6261号)。 公司于 2026年 6月 26日收到徐州中级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裁定书》((2026)苏 03民终 6261号)。徐州中级法院认为:(一)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恒泰基金的有限合伙期限已于 2025年 7月届满并进入法定清算程序。百甲科技已于 2025年 1月与高新区产业基金签订《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并于 2025年 1月 27日支付 29,520,720.55元购得其持有的恒泰基金 22.8856%合伙份额。根据《合伙协议》第 11.1.3约定,有关有限合伙权益转让的有效申请,如果拟议受让方为现有守约合伙人,则无须合伙人会议通过,执行事务合伙人即可独立做出同意的决定。中科易尚已于 2025年 1月 25日出具回复函,称上述基金份额转让请求符合相关约定,且百甲科技为恒泰基金守约合伙人,同意该转让请求。百甲科技在所持有的恒泰基金合伙份额增至 72.63%后,符合《合伙协议》约定的“代表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有权另行决定清算人”条件,有权另行选定、更换清算人。(二)百甲科技已于 2025年 7月 4日召开合伙人会议,并指定江苏中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清算人。基金管理人仅能以清算人身份代表企业起诉,现中科易尚的清算人身份因被百甲科技否决,其与案涉债权已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权以合伙企业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据此,一审法院以本案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恒泰基金的起诉,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判决情况 于 2026年 6月 26日收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6年 6月 26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判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根据裁定结果,本案审理程序已终结,无后续需公司采取的措施。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该案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根据裁定结果,本案审理程序已终结,无后续需公司采取的措施。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6)苏 03民终 6261号)。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6月 29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