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然气(603393):新天然气-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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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6月29日 17:25:4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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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新天然气:
新天然气-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证券代码:603393 证券简称:
新天然气 公告编号:2026-024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699,996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699,996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7月6日。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6年7月6日为上市流通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上部分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发表了明确意见。
2、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26日,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并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3、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4年5月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15)。
4、2024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4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以上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6、2024年6月27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39.9992万股,激励对象人数16人,并于2024年6月29日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7、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 批次 | 授予日期 | 授予价格
(元/股) | 授予股票数量
(万股) | 授予激励对象人
数(人) | 授予后股票剩
余数量(万股) |
| 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 2024年5月17日 | 16.39 | 139.9992 | 16 | 0 |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 解锁日期 | 解锁数量(股) | 剩余未解锁数量(股) | 取消解锁数量及原
因 | 因分红送转导致解
锁数量变化 |
| 2025年5月 28日 | 699,996 | 699,996 | 不涉及 | 不涉及 |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5月17日,登记日为2024年6月27日,第二个限售期于2026年6月26日届满。公司将在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在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
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
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 | 除限售条件。 |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
| 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 | | |
|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指标
解除限
营业收入增长 产量增长率(Bm)
售期
率(Am)
以2023年营业
以2023年产量为
第二个 收入为基数,
基数,2024年产
解除限 2024年营业收
量增长率不低于
售期 入增长率不低
10%。
于10%;
以2023年营业 以2023年产量为
第二个 收入为基数, 基数,2025年产
解除限 2025年营业收 量增长率不低于
20%
售期 入增长率不低
于2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
业收入;上述“产量”指公司上游勘探开发业务领
域各运营项目生产的天然气(含常规天然气和非
常规天然气)总量,以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
为准。
公司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实际为An,
产量增长率实际为Bn。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与考核年度业绩完成度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
下: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
业绩完成度
例
An≥Am或Bn≥Bm 100%
Am>An≥0.7*Am
MAX(An/Am,Bn/Bm)
或Bm>Bn≥0.7*Bm
An<0.7*Am且 0% | 公司2025年经审计的上市公
司营业收入为39.24亿元,相
较于 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
11.57%;公司2025年产量为
24.13亿方,相较于2023年产
量增长44.07%,公司层面产量
增长率(Bn)达到目标值,因
此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 | |
| | 解除限
售期 | 业绩考核指标 | |
| | | 营业收入增长
率(Am) | 产量增长率(Bm) |
| | 第二个
解除限
售期 | 以2023年营业
收入为基数,
2024年营业收
入增长率不低
于10%; | 以2023年产量为
基数,2024年产
量增长率不低于
10%。 |
| | 第二个
解除限
售期 | 以2023年营业
收入为基数,
2025年营业收
入增长率不低
于20%; | 以2023年产量为
基数,2025年产
量增长率不低于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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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
例 | |
| | An≥Am或Bn≥Bm | 100% | |
| | Am>An≥0.7*Am
或Bm>Bn≥0.7*Bm | MAX(An/Am,Bn/Bm) | |
| | An<0.7*Am且 | 0% | |
| | Bn<0.7*Bm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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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
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
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如下所示:
A B C D
考核等
级
考核结 80> 70>
S≥80 S<60
果(S) S≥70 S≥60
个人层
面解除
100% 80% 60% 0%
限售比
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
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
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
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
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
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 | 本次解除限售的16名激励对
象考核结果均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 | | | |
| | 考核等
级 | A | B | C | D |
| | 考核结
果(S) | S≥80 | 80>
S≥70 | 70>
S≥60 | S<60 |
| | 个人层
面解除
限售比
例 | 100% | 80% | 6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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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6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99,996股。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相应可解除限售期内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情况
本激励计划符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6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99,99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65%,具体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务 | 已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数
量(万股) | 本次可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本次解锁数量
占已获授限制
性股票比例 |
| 张蜀 | 董事、总经理 | 10.00 | 5.00 | 50% |
| 严丹华 | 董事、高级副总
经理 | 9.00 | 4.50 | 50% |
| 张舰兵 | 董事 | 9.00 | 4.50 | 50% |
| 龚池华 | 董事、副总经理 | 9.00 | 4.50 | 50% |
| 张新龙 | 董事、副总经理 | 6.00 | 3.00 | 50% |
| 陈建新 | 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 | 8.00 | 4.00 | 50% |
| 王冰 | 副总经理 | 6.00 | 3.00 | 50% |
| 李军 | 副总经理 | 6.00 | 3.00 | 50% |
| 卫江涛 | 副总经理 | 6.00 | 3.00 | 50% |
| 杜强 | 副总经理 | 5.00 | 2.50 | 50% |
| 刘东 | 董事会秘书 | 6.00 | 3.00 | 50% |
|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5人) | 59.9992 | 29.9996 | 50% | |
| 合计 | 139.9992 | 69.9996 | 50% | |
注:授予激励对象中张蜀、严丹华、张舰兵、龚池华等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6年7月6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699,996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数 | 本次变动后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699,996 | -699,996 | 0 |
|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 423,221,331 | +699,996 | 423,921,327 |
| 总计 | 423,921,327 | 0 | 423,921,327 |
注:具体以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特此公告。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0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