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量钻石(301071):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

时间:2026年06月29日 19:20:45 中财网
原标题:力量钻石: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见证法律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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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见证法律意见
德恒02G20210373-00002号
致: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用以说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见证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www.szse.cn)查询本次股东会相关公告;2.查验《会议通知》并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3.查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等。

经本所见证律师查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6月23日,公司董事会在规定媒体发布了《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方式、会议登记方法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2026年6月29日14:30,本次股东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
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2.查验本次股东会的签到表;3.本所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93,136,1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6029%。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30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95,734,4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624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线上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资料;2.监督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投票、计票;3.查验现场参会股东所填写的表决票;4.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网络投票结果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均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566,091股,反对33,320股,弃权11,180股。

本次股东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经核查,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未审议表决《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见证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2.查验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决议;3.本所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未审议表决《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审议表决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沈宏山
见证律师:
房可
见证律师:
丁忆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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