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股份(688695):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6月29日 19:32:06 中财网
原标题:中创股份: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 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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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林泽若明、郭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中创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不对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系由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公告的发出时间、内容和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6年6月29日的9:15-9:25,9:30-11:30,29日的9:15-15:00。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14点30分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41-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与股东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景新海先生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公司制作的股东签名册,并经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交之身份证明资料、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公司截止到2026年6月23日公司股东名册等资料进行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44,709,2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5673%。

3.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全部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召开的公告中所列明的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2.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及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39人,代表股份47,045,9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3147%。

4.根据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全部议案,表决结果如下:(1)非累积投票议案

序号议案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占比(%)票数占比(%)票数占比 (%)
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 及其摘要的议案46,994,72399.891051,2400.109000.0000
2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46,994,72399.891051,2400.109000.0000
32025 关于公司《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46,994,72399.891051,2400.10900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628,01199.097751,2400.902300.0000
4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 案的议案45,262,62399.886951,2400.11310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628,01199.097751,2400.902300.0000
5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 报告》的议案46,994,72399.891051,2400.109000.0000
序号议案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占比(%)票数占比(%)票数占比 (%)
6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46,995,03999.891750,9240.10830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628,32799.103350,9240.896700.0000
7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46,995,03999.891750,9240.108300.0000
8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责任保险的议案45,262,93999.887650,9240.11240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628,32799.103350,9240.896700.0000
9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47,012,63999.929133,3240.07090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645,92799.413233,3240.586800.0000
(2)累积投票议案

序号议案得票情况 
  得票数占比
10.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选举景新海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45,178,31496.03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811,60267.1145
10.02选举杨勇利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45,181,31596.03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814,60367.1673
10.03选举高隆林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45,179,81696.03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813,10467.1409
1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选举葛永波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45,178,31496.03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811,60267.1145
11.02选举刘弘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45,181,31596.03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814,60367.1673
2026
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公司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3 4 6 8 9 10 11
上述第 、、、、、 、 项议案属于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
已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第4、8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第9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

有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议案1-8、10-11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本次会议议案9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上述11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四、本次股东会没有审议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创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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