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300476):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6月29日 20:05:27 中财网
原标题:胜宏科技: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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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胜宏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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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 2026年 6月 13日于巨潮资讯网公告的《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2.《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6月 29日 14:30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新桥村行诚科技园胜宏科技研一会议室召开。此外,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6月 29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6月 29日的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出席情况如下:

分类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网络投票情况  总体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及 股东授 权代表 人数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量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 份总数比 例(%)股东 人数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数量 (股)占公 司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比 例 (%)股东 及股 东授 权代 表人 数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数量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 份总数比 例(%)
A 股23259,205,15129.71381,56257,168,8306.55351,585316,373,98136.2673
H 股124,345,41822.0865---124,345,41822.0865
合计24283,550,56928.85811,56257,168,830 1,586340,719,39934.6764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982,784,813股,A股股本为 872,557,313股,H股股本为 110,227,500股,其中公司 A股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为 217,443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982,567,370股。

本所律师已核查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如涉及),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参与 A股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 H股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3.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中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2.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类别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股)比例 (%)股数 (股)比例 (%)股数 (股)比例 (%)
1.00《关于续聘 2026年度会 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A 股315,978,95899.8751314,0030.099381,0200.0256
  其中:A 股中小股 东57,513,57999.3179314,0030.542281,0200.1399
  H 股24,323,90999.91175,8090.023915,7000.0645
  合计340,302,86799.8777319,8120.093996,7200.0284
2.00《关于公司 向平安银行A股315,968,05899.8717324,3030.102581,6200.0258
 股份有限公 司惠州分行 50 申请 亿元 授信额度的 议案》其中:A 股中小股 东57,502,67999.2990324,3030.560081,6200.1409
  H 股24,329,71899.9355-0.000015,7000.0645
  合计340,297,77699.8763324,3030.095297,3200.0286
3.00《关于增加 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 议案》A 股300,351,07394.935515,943,1885.039379,7200.0252
  其中:A 股中小股 东41,885,69472.330715,943,18827.531679,7200.1377
  H 股8,983,19036.898915,346,52863.036615,7000.0645
  合计309,334,26390.788631,289,7169.183495,4200.0280
4.00《关于增加 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额度 的议案》A 股315,986,85899.8776302,7000.095784,4230.0267
  其中:A 股中小股 东57,521,47999.3315302,7000.522784,4230.1458
  H 股24,329,71899.9355-0.000015,7000.0645
  合计340,316,57699.8818302,7000.0888100,1230.0294
5.0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5.01< 《关于修订 对外担保制 度>的议案》A股315,953,85899.8672328,6000.103991,5230.0289
  其中:A 股中小股 东57,488,47999.2745328,6000.567491,5230.1580
  H股24,323,90999.91175,8090.023915,7000.0645
  合计340,277,76799.8704334,4090.0981107,2230.0315
5.02《关于修订< 对外投资管 理制度>的议 案》A股315,959,75899.8691322,1000.101892,1230.0291
  其中:A 股中小股 东57,494,37999.2847322,1000.556292,1230.1591
  H股24,323,90999.91175,8090.023915,7000.0645
  合计340,283,66799.8721327,9090.0962107,8230.0316
5.03< 《关于修订 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议 案》A股315,963,55899.8703318,3000.100692,1230.0291
  其中:A 股中小股 东57,498,17999.2913318,3000.549792,1230.1591
  H股24,323,90999.91175,8090.023915,7000.0645
  合计340,287,46799.8732324,1090.0951107,8230.0316
5.04《关于修订< 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 酬制度>的议 案》A股315,928,25899.8591350,1000.110795,6230.0302
  其中:A 股中小股 东57,462,87999.2303350,1000.604695,6230.1651
  H股24,323,90999.91175,8090.023915,7000.0645
  合计340,252,16799.8629355,9090.1045111,3230.0327
6.00《关于变更 公司注册资 本及修订公 司章程及其 附件的议 案》A股315,618,20899.7611666,3500.210689,4230.0283
  其中:A 股中小股 东57,152,82998.6949666,3501.150789,4230.1544
  H股24,290,31899.773739,4000.161815,7000.0645
  合计339,908,52699.7620705,7500.2071105,1230.0309
7.00《关于提请 股东会授予 董事会增发 公司股份一 般性授权的 议案》A股297,713,96594.101918,574,0355.870985,9810.0272
  其中:A 股中小股 东39,248,58667.776818,574,03532.074785,9810.1485
  H股5,656,92623.236118,672,79276.699415,7000.0645
  合计303,370,89189.038337,246,82710.9318101,6810.0298
8.00《关于提请 股东会授予 董事会回购 公司股份一 般性授权的 议案》A股315,987,60099.8779301,8000.095484,5810.0267
  其中:A 股中小股 东57,522,22199.3328301,8000.521284,5810.1461
  H股24,323,90999.91175,8090.023915,7000.0645
  合计340,311,50999.8803307,6090.0903100,2810.0294
[注]:
1、上表中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 4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上表中第 6项、第 7项、第 8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 责 人:邵春阳





经办律师:蒋文俊





经办律师:肖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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