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志股份(000990):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静律师和刘伟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26年6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拟于2026年6月29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参加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会议及有权参加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14时00分在北京清华科技园创新大厦B座17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251名,代表股份584,437,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924%。其中,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股份566,328,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02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9名,代表股份18,109,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02%。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3、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鉴于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系统进行认证,故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79,695,5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886%;反对4,338,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424%;弃权40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367,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3.8149%;反对4,338,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9586%;弃权40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265%。 2、《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579,754,1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987%;反对4,262,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294%;弃权42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425,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1385%;反对4,262,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5395%;弃权42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220%。 3、《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579,686,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871%;反对4,338,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423%;弃权41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358,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3.7663%;反对4,338,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9559%;弃权41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778%。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同意580,651,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522%;反对3,422,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856%;弃权36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4,323,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9.0928%;反对3,422,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8994%;弃权3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078%。 5、《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579,637,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787%;反对4,391,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514%;弃权40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309,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3.4957%;反对4,391,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2485%;弃权40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557%。 6、《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安徽诚志显示玻璃有限公司向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申请的0.2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579,461,4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486%;反对4,568,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816%;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133,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5222%;反对4,568,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2259%;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519%。 (2)安徽诚志显示玻璃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申请的0.1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579,461,4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486%;反对4,568,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816%;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133,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5222%;反对4,568,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2259%;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519%。 (3)安徽诚志显示玻璃有限公司向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0.05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579,453,4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472%;反对4,576,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830%;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125,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4780%;反对4,576,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2701%;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519%。 (4)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营业部申请的0.3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579,456,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477%;反对4,573,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825%;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128,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4940%;反对4,573,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2541%;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519%。 (5)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行申请的0.1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579,448,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463%;反对4,581,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839%%;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120,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4498%;反对4,581,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2983%;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519%。 (6)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申请的0.1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579,448,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463%;反对4,581,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839%%;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120,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4498%;反对4,581,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2983%;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519%。 (7)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陆桥支行申请的0.1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579,448,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463%;反对4,581,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839%%;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120,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4498%;反对4,581,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2983%;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519%。 (8)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进支行申请的0.1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579,448,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463%;反对4,581,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839%%;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120,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4498%;反对4,581,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2983%;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519%。 (9)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申请的0.80亿元一期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同意579,469,9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500%;反对4,520,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34%;弃权44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141,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5691%;反对4,520,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9609%;弃权44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700%。 (10)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的0.80亿元一期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同意579,422,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419%;反对4,533,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56%;弃权48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094,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3063%;反对4,533,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0321%;弃权48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616%。 (11)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的1.00亿元一期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同意579,469,9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500%;反对4,520,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34%;弃权44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141,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5691%;反对4,520,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9609%;弃权44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700%。 (12)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的0.50亿元一期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同意579,460,0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483%;反对4,531,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54%;弃权44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131,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5144%;反对4,531,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0238%;弃权44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617%。 (13)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申请的2.00亿元二期项目前期贷提供担保 同意579,320,0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244%;反对4,711,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061;弃权40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991,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7414%;反对4,71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0150%;弃权40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436%。 (14)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的2.00亿元二期项目前期贷提供担保 同意579,318,5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241%;反对4,711,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061%;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990,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7331%;反对4,71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0150%;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519%。 (15)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的2.00亿元二期项目前期贷提供担保 同意579,318,5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241%;反对4,711,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061%;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990,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7331%;反对4,71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0150%;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519%。 7、《关于子公司南京诚志2026年度为诚志永清及诚志新材料提供担保的议案》(1)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申请的5.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579,347,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291%;反对4,681,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011%;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019,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8943%;反对4,681,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8538%;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519%。 (2)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申请的1.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579,390,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365%;反对4,638,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937%;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062,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1318%;反对4,638,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6164%;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519%。 (3)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申请的2.3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579,390,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365%;反对4,640,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940%;弃权40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062,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1318%;反对4,640,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6246%;弃权40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436%。 (4)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4.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579,390,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365%;反对4,638,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937%;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062,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1318%;反对4,638,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6164%;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519%。 (5)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1.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579,390,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365%;反对4,638,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937%;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062,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1318%;反对4,638,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6164%;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519%。 (6)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1.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579,390,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365%;反对4,638,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937%;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062,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1318%;反对4,638,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6164%;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519%。 (7)南京诚志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申请的16.00亿元高端光学新材料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 同意579,066,8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811%;反对4,962,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492%;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738,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0.3432%;反对4,962,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7.4049%;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519%。 (8)南京诚志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申请的16.00亿元高端光学新材料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 同意579,147,9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949%;反对4,881,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353%;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819,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0.7910%;反对4,881,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9571%;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519%。 (9)南京诚志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申请的4.00亿元高端光学新材料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 同579,189,8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021%;反对4,839,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281%;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861,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0224%;反对4,839,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7257%;弃权40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519%。 (10)南京诚志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申请的3.00亿元高端光学新材料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 同意579,111,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887%;反对4,881,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353%;弃权44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783,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0.5911%;反对4,881,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9571%;弃权4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518%。 (11)南京诚志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1.00亿元高端光学新材料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 同意579,104,9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876%;反对4,881,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353%;弃权45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776,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0.5536%;反对4,881,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9571%;弃权45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893%。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579,604,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730%;反对4,139,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084%;弃权69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276,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3.3113%;反对4,139,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860%;弃权69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279%。 9、《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79,252,6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128%;反对4,664,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981%;弃权52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924,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3692%;反对4,664,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7561%;弃权52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748%。 10、《关于2026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579,447,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462%;反对4,508,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14%;弃权48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119,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4465%;反对4,508,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8968%;弃权48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566%。 11、《关于2026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579,456,9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478%;反对4,499,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699%;弃权48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128,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4973%;反对4,499,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8460%;弃权48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566%。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同意579,671,4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845%;反对4,197,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183%;弃权56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343,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3.6818%;反对4,197,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1811%;弃权56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371%。 13、《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张栋国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意477,041,7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以上。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728,520股。 (2)选举王皓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意477,041,7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以上。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728,536股。 (3)选举张朕韬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意477,041,7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以上。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728,540股。 (4)选举刘明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意477,426,3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以上。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9,113,150股。 (5)选举郑成武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意967,175,9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以上。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同意8,787,774股。 14、《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王乐锦女士为独立董事 同意570,780,2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以上。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同意8,804,418股。 (2)选举赵伟先生为独立董事 同意571,373,6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以上。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同意9,397,822股。 (3)选举杨勇先生为独立董事 同意584,085,2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以上。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同意9,052,331股。 上述议案中,议案6、议案7、议案12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议案13、议案14以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专属签章页。 经办律师: 、 李 静 刘伟东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鲁 立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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