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靠股份(301009):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6]字 0629第 0001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号财富金融中心 35-36层 电话:010-85879199 传真:010-85879198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6]字 0629第 0001号 致: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且有效。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根据 2026年 6月 1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年 6月 13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6,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会议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提交及补充通知情况 2026年 6月 18日,公司收到公司股东鲍佳女士《关于增加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6月 19日收到股东鲍佳女士《关于增加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及其补充提交的相应材料,提议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提请罢免金利伟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2026年 6月 18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金利伟先生提交的《关于增加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及其相应材料,提议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2026年 6月 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股东临时提案进行了审查,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金利伟临时提案<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关于股东鲍佳临时提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同意将上述两项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审议未通过《关于股东鲍佳临时提案<关于罢免金利伟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于鲍佳女士提交的《关于提请罢免金利伟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不予提交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详见《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40)《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部分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1)。 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6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2,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将经董事会审查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两项临时提案作为新增提案,补充通知了全体股东。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于 2026年 6月 29日下午 14:30在杭州市余杭区向往街 1118号英国中心 T6-28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金利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股东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2026年 6月 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6,094,45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899%。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775,53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041%。 3、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经核查,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及补充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2.00《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杨云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方长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提案 1.00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提案 2.00为普通决议事项,以累积投票方式差额选举独立董事,应选独立董事 1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 2名,获得同意票数最多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的候选人,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当出现同意票的得票数完全相同时,视作该两个候选人均未能当选,公司需再次提请召开股东会进行选举,直至选举产生新的独立董事。 为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上述提案表决结果将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的《股东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的议案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股东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815,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974%;反对 68,602,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26%;弃权 451,9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2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157%;反对 28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128%;弃权 451,9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715%。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00《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杨云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杨云雁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68,467,42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2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杨云雁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为151,14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574%。 2.02选举方长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方长丰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86,451,95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6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方长丰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为357,502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99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方长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王清友: 戴雪光: 刘 豆: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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