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000898):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6月29日 21:05:36 中财网
原标题:鞍钢股份: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0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9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中国辽宁省鞍山市
铁西区鞍钢厂区)。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军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数为9,369,221,258股(其中内资股
为7,957,681,258股,外资股为1,411,540,000股)。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20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5,176,904,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5.25%,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19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088,959,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4.32%;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87,944,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9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5,144,809,5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4.9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31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2,094,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34%。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股东会,北京德恒律
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指派审计师出席了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提案表决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2.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1)总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

议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结果
 股数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表决 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 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 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 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 的百分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的普通决议如下:       
议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结果
 股数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表决 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 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 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 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 的百分比 
议案1.《鞍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5,171,530,90299.90%4,582,0320.09%791,2900.02%通过
(2)内资股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 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 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 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 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 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 的百分比
议案1.《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5,083,586,39598.20%4,582,0320.09%791,2900.02%
(3)外资股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 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 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 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 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 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 的百分比
议案1.《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87,944,5071.70%00.00%00.00%
(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 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 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 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 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 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 的百分比
议案1.《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6,721,3280.52%4,582,0320.09%791,2900.02%
以上占比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系由四舍五入导致。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2026年5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律师和王冰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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