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西(00263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6月修订) -WSF

时间:2026年06月29日 21:05:50 中财网
原标题:*ST华西:《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6月修订) -wsf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总额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二)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三)外部审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且内部控制运行未能发现该错报等情况。

(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因公司净利润为负、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种情形而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二)因公司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和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两种情形而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本条前述披露情形;(三)因公司股票交易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二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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