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崧盛股份(301002):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002 证券简称:崧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1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6年5月20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对控股子公司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崧盛创新”)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的担保额度,并接受崧盛创新其他股东暨公司关联方——王宗友、田年斌及由田年斌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按其对崧盛创新的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的同等比例反担保。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4月2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6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400000227-2026年福永(保)字0313号),公司为崧盛创新与工商银行在2026年6月29日至2027年6月28日期间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等合同或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最高余额内的担保。 公司与崧盛创新的其他股东王宗友、田年斌、深圳崧盛创新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崧盛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反担保协议》,崧盛创新的其他股东将按照其对崧盛创新的持股比例为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担保金额在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对崧盛创新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0,700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对崧盛创新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7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按最高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计算,暂不计算利息和其他费用),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人民币9,00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6GBX8K 法定代表人:田年斌 成立日期:2022年1月7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454.54万元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中心路233号鹏展汇1栋601 主营业务:储能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股权结构:崧盛创新为公司持股55.00%的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3、崧盛创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保证人(乙方):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1、被保证的主债权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6年06月29日至2027年06月28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10,0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赁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2、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5、主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 A. 第1条约定的期间届满; B. 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C. 债务人、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D. 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6、违约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对崧盛创新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总金额9,000万元,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1.03%。实际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1,700万元,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4.3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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