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吊顶(00271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6月30日 17:15:58 中财网
原标题:友邦吊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2026年6月1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天。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30日14:30在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百步大道38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366,62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719%,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均为截至2026年6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48,411,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98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954,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73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7%。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1、审议《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361,5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本议案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361,2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本议案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361,5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本议案通过。

4、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361,5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本议案通过。

5、审议《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361,2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17%;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96%;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

6、审议《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361,5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本议案通过。

7、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361,5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本议案通过。

8、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361,5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本议案通过。

9、审议《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649,9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3%;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61%;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2%;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李勤芝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哈尔滨·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