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新巨丰(301296):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296 证券简称:新巨丰 公告编号:2026-044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巨丰”)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54.88亿元,其中实际提供担保总余额为18.34亿元(担保涉及外币贷款按照2026年5月29日汇率折算统计),实际提供69.84% 担保总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公司目前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及违规担保等情况,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6 4 23 2026 5 18 公司于 年月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 年月 日召 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有关担保的议案》,2026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预计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38.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上述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存量担保到期续保等情况。上述担保额度的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2026 2026 4 27 至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年月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有关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签署了编号为0160400105-2026年新泰(保)字006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泰东包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申请6,2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署了编号为 6258437-0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二》”),约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泰东包装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2.00亿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泰东包装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保证合同一》主要内容 1、保证人(乙方):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 3、债务人:山东新巨丰泰东包装有限公司 4、主债权: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6年6月11日至2029年6月1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6,2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7、保证期间:(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3、主债务人:山东新巨丰泰东包装有限公司 4、主合同: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已经或即将订立的编号为6258437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5、主债权及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54.88亿元,其中实际提供担保总余额为18.34亿元(担保涉及外币贷款按照2026年5月29日汇率折算统计),实际提供担保总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8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1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11%。公司目前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及违规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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