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冠电力(600236):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修订)

时间:2026年06月30日 17:46:21 中财网
原标题:桂冠电力: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修订)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厘清董事会秘书职责范围、健全
履职保障、完善任职管理、提高任职要求、强化责任追究,加强
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设立证
券资本部(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为董事会秘书依
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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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
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
司指派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
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组织制订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
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协调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
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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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
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
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
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
议。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五)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
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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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
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
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
括:
(一)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出现需要
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
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副董事
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
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二)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
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
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2.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3.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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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5.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1.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3.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4.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5.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
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
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
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
或者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
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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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七)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八)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
项。

(九)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十)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负责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二)每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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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

(三)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
份信息,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四)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五)公司股权管理其他事项。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
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
务。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
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应当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整改的建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
训。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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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公司董事
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
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或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
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
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
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
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
应当及时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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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
者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
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
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
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
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规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
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
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
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
的范围。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十七条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三)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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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
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三
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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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
期限尚未届满。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认定不
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以上要求作出说明并予
以披露。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
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
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章任免程序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
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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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
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
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
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
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
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
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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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工作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存在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
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
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
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
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
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
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
主体在证券市场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主体违反《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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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
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
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
七条等规定对董事会秘书予以处理: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
虚假内容。

(二)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三)未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
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证券资本部(董事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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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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