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ETF建信 (159066): 建信中证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原标题:A股ETF建信 : 建信中证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建信中证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6年7月6日 公告时间:2026年7月1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2 二、基金概况...........................................................................................................................................3 三、基金的募集和上市交易...................................................................................................................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和前十名持有人...................................................................................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8 六、基金合同摘要.................................................................................................................................12 七、基金财务状况.................................................................................................................................13 八、基金投资组合.................................................................................................................................15 九、重大事件揭示.................................................................................................................................19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20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21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22 附件:建信中证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23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建信中证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建信中证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6年6月5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建信中证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况 1、基金名称:建信中证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26年6月29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72,733,027.00份。 6、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26年6月29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986元。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及其基金代码:基金简称:A股ETF建信,基金代码:159066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272,733,027.00份(2026年6月29日)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7月6日 11、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2、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4、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一级交易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和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6]1009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本基金发售日期:2026年6月9日至2026年6月18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份额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排序不分先后):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民生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海通证券、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金融街证券、红塔证券、天府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 (2)网下现金发售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曲寅军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2)代理销售机构(排序不分先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截至2026年6月18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72,716,000.00元,本次募集期间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17,027.00元。上述认购资金已于2026年6月24日全额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建信中证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认购利息将于最近一个结息日后划入基金托管账户。 本次基金募集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共计2,75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上述募集资金及通过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共计272,733,027.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2026年6月24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6年6月24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6年6月24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72,733,027.00份。 (二)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6]911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7月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上市交易份额简称:A股ETF建信交易代码:159066。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272,733,027.00份(截止2026年6月29日) 6、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所有份额均上市交易。 8、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一级交易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和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26年6月29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755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98,995.65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33,591,140.00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12.32%;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239,141,887.00,占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87.68%。 (二)场内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6年6月29日,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法定代表人:曲寅军 总裁:谢海玉 联系人:郭雅莉 咨询电话:010-66228888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110000717859226P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2、股权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和奖惩权。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等。 4、人员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底,建信基金合同制员工600人、派遣制员工21人,合计621人。其中博士研究生26人,占4.19%;硕士研究生458人,占73.75%;本科116人,占18.68%;专科及以下学历21人,占3.38%。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有605人,占97.42%。 公司员工中,具有8年以上金融从业经历的有409人,占65.86%;具有5年以上8年以下金融从业经历的有81人,占13.04%;具有5年及以下金融从业经历的有131人,占21.10%。 截至2025年12月底,公司共有投资人员(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90人,研究及交易人员98人,投研实力雄厚。 5、信息披露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信息披露负责人:吴曙明 咨询电话:010-66228888 6、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溢麟先生,硕士。2016年5月毕业于美国芝加哥大学统计专业,同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历任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基金经理助2023 1 4 理兼研究员、投资经理等职务。 年 月 日起任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6月27日起任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3月20日起任建信上证智选科创板创新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6月20日起任建信上证智选科创板创新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9月30日起任建信中证A股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11 17 2025 11 17 月 日起任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年 月 日起任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11月17日起任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成立日期:1994年6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388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66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02.42亿元 2、主要人员情况 国信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十年以上银行、财务、证券清算等金融和证券从业经验,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专业服务;同时具备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的能力。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信证券是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券商之一,借助综合金融优势、专业高效的服务水平,为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本着“专业高效”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国信证券资产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并一直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业务规范发展,公司自主研发流程化估值系统,实现估值流程化、自动化处理,提高估值效率;自主研发异常监控、估值核对等模块,有效防范、控制风险。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以上公司的子公司均有深度合作。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马剑英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马剑英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1、本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基金发售后至本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3、建信中证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26年6月29日资产负债表如下(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止到2026年6月29日,建信中证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8.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8.2.1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无。 8.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8.3.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 8.4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8.5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无。 8.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8.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无。 8.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无。 8.9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9.1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8.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8.10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无。 8.10.2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8.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8.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1.1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8.11.3其他资产构成 本基金2026年6月29日,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无。 8.11.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8.11.5.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8.11.5.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8.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建信中证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建信中证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建信中证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四)《建信中证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7月1日 附件:建信中证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提供身份基本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就反洗钱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发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较高洗钱风险情形,采取强化措施(包括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账户及交易加强监测、管控等措施),管理和降低风险; (18)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方式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信息及反洗钱信息,并为基金托管人依法开展的反洗钱工作提供充分的协助;(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的解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9)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0)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场外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