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60090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时间:2026年06月30日 18:15:42 中财网
原标题:华安证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股票代码:600909



二〇二六年七月






目 录


华安证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 1
关于修订《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4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36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39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7月16日下午14:30
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号华安证券 18
楼会议室
主持人:董事长 章宏韬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三、介绍现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及来宾
四、审议议案
1.关于修订《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五、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六、推举现场计票人、监票人
七、投票表决
八、会场休息(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
九、宣布会议表决结果
十、律师宣布法律意见书
十一、宣布会议结束
华安证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
一、本次会议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本次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认可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会议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会议设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四、股东参加本次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五、股东需要在股东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开始前在签到处的“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发言时应当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

由于本次股东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公司不能保证在“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会上发言。股东可将有关意见填写在登记表上,由会议会务组进行汇总。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集中回答股东提问。议案表决开始后,会议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对表决票中表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之一来进行表决:“同意”、“反对”或“弃权”。股票在投票表决时,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七、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八、本次会议由现场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进行现场议案表决的计票与监票工作。
九、公司董事会聘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各位股东:
中国证监会于 2025年 5月发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取代原《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着力加强和提升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的安全性、使用规范性和使用效率。今年 4月,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进行了修订。

根据上述最新的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对原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本
次修订规范了相关组织架构及援引制度名称,修订内容已履
行合规审查程序,具体请见附件。

请予以审议。


附件:
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
照表;
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6年 7月 1日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6年 6月)修订对照表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7年 6月)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6年 6月)修订说明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部门规章 及自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第一条调 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但不 限于首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 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第二条调 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 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 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删除“监事”表述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门是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拟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账户开立与管理、以及募集资金具体管 理等工作。发生涉及披露或报告的事项,计划财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并配合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报告和信息披露工作。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法规、规章以及公司信息披露 制度要求,负责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的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审 议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调拨、账务处理、用途变 更、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等工作,负责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 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稽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 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根据公司各部门实际职 责调整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 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规范 运作(2026年 4月修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 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净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 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 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通知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订)》调整
 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发行申 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发 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的使用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 应的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由公司有关部 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计划财务 部审核,由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办理付款手续。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 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 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 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 等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规范 运作(2026年 4月修 订)》及公司相关管理 制度调整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 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 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规范 运作(2026年 4月修 订)》调整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 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 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同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 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根据《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第十 条调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 况。 
第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第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 过 6个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规范 运作(2026年 4月修 订)》调整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 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产 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根据《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第十 一条调整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 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 12个月,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 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规范 运作(2026年 4月修 订)》调整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 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五)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 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个月; (四)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五)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 适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规范 运作(2026年 4月修 订)》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 及时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就归还情况及时公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规范 运作(2026年 4月修 订)》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 下简称“超募资金 ”),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 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 资金后的 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 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 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 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 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 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 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 息。根据《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第十 四条调整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 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 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 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删除根据《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调整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 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相 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删除同上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删除相关制度表述合并入 第八条
新增第十八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 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根据《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第十 四条调整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 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 向。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 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 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规范 运作(2026年 4月修 订)》调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 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中介机构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使用募集资 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 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 或者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公司 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新增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规范 运作(2026年 4月修 订)》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 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规范 运作(2026年 4月修 订)》调整
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 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规范 运作(2026年 4月修 订)》调整
第二十五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 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 露义务。第二十四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 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 序及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规范 运作(2026年 4月修 订)》调整
第二十六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节余第二十五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最近一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规范 运作(2026年 4月修 订)》调整
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并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 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并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 公司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 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存放、管 理与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每半年度全 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 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规范 运作(2026年 4月修 订)》和《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第 十六条调整
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 性意见。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关注募集资 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 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 规情形的, 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删除外规已废止
第三十条 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人履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持续 督导职责。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 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规范 运作(2026年 4月修 订)》和《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第 十七条调整
 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新增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办法使用公司募集资金或在募集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 行为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及处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规范 运作(2026年 4月修 订)》新增的责任追究 相关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部门规章及自律规则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
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本
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
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组织办理验资手
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
应尽快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承诺
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法规、规章以及公
司信息披露制度要求,负责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的董
事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调拨、
账务处理、用途变更、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等工作,
负责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
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稽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遵循集中存放、便于监督
管理的原则。为加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司实行募
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
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
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
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
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
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
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
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
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
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和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

募集资金的使用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
均应由公司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及分
管领导签字后,报计划财务部审核,由财务总监、总经理审
批后办理付款手续。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
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
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
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
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
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
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
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
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
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
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
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
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项目重新论
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置换时间
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
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实施。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
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得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
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
理。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
意见后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
性;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
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
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五)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如适用)。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并就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
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
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
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
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
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
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
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
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第十八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
人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
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
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
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其
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中介机构意
见的合理性。

公司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使
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
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
进行变更,或者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
程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
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
适用);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
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
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
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
(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
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
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
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
明;
第二十四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
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
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
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
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
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
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
况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
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
募资金(如有)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
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相
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
办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
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解释具体原因。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
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稽核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
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
形、重大风险或稽核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
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
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
并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
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
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若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使用公司募集资金或在募集资金监管
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
定予以问责及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
都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
效实施。


各位股东:
华安证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为顺利完成公司董
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依据《公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有关股东单位意见,并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拟选举章宏韬先生、程钢先生、胡凌飞先生、
党晔先生、舒根荣先生、张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本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的职工董事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请予以审议。


附件: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2026年7月1日

章宏韬先生,1966年10月生,大学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
士,经济师。历任华安证券办公室副主任、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
任、副总裁、公司董事、总裁。现任华安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
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投资者服务与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委
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徽上市
公司协会副会长,安徽省金融学会副会长。

程钢先生,1970年 2月生,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

历任安徽省统计局主任科员,安徽省发改委主任科员、副处长,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金融办副处长,安徽省政府金融办担保保险处
副处长、资本市场处处长、综合处处长、党组成员、副主任,安
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党组成员、副主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
团党委副书记、董事。现任华安证券党委副书记、董事、工会主
席。

胡凌飞先生,1984年12月生,大学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

历任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徽科学技术
出版社教材开发部业务主办,华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
副主任,安徽出版集团经营发展部主任助理,安徽华文创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安徽华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任华安证券董事,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安徽安华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安徽国元互联网
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华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党晔先生,1983年 2月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上海申达
企业资产管理中心财务部经理助理、财务部副经理、总经理助理、
党总支副书记、副总经理,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团委书记,
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团委书记,上海纺织集团(非洲)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等职务,
现任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兼
华安证券董事,上海纺织装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东松医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创业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舒根荣先生,1981年 1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历任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战略策划部副主管、金融管理部副
主管、主管、副主任。现任安徽省皖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华安证券董事,安元基金董事,安徽省皖能能源物资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

张骏先生,1979年 5月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任安
徽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合规与风险管理处副处长,安徽省政府金融
办银行处副调研员、银行处副处长、银行处调研员,中国华融资
产分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裁。现任安徽交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
记、董事、总经理。


各位股东:
华安证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为顺利完成公司董
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依据《公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拟选举韩东亚先生、
张晨女士、万光彩先生、陈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的职工董事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请予以审议。


附件: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2026年7月1日

韩东亚先生,1978年10月生,管理学博士,统计学博士后,
历任亳州市委宣传部科员、副主任科员、亳州市扫黄打非办公室
副主任,合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副主任(副局长)、党组成员、党总支书记,肥东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行政服
务中心党工委书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安徽合肥商贸物流开发
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现任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研
究院执行院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数字经济研究中
心主任,兼任华安证券独立董事。

张晨女士,1968年12月生,博士学位。历任合肥工业大学
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导、会计系主任。现为合肥工
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兼任华安证券独立董事、利辛农商
银行独立董事、芜湖津盛农商银行独立董事。

万光彩先生,1972年 2月生,博士学位。历任安徽财贸学
院助教,安徽财经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副院长。现为安徽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院长,兼任华安证券独立董事、大富科
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独立
董事、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

陈来先生,1966年11月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历
任安徽大学管理学院教师、副教授、教授,安徽大学商学院教授、
副院长兼安徽大学出版社副社长、社长,兼安徽大学财务处处长。

现任安徽大学商学院教授,兼任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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