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勤技术(603296):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6月30日 18:20:33 中财网
原标题:华勤技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勤技术的委托,就华勤技术实际控制人邱文生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及相关方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及相关方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姓名国籍身份证号身份证住址
邱文生中国3526271973********上海市浦东新区
根据邱文生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等,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邱文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 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 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邱文生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邱文生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邱文生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上海奥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海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福建悦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邱文辉合计持有华勤技术 616,721,06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0.6754%。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6年 6月 30日披露的《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A股及 H股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6-060),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邱文生先生计划自该公告披露日(含本日)起的 1个月内,使用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 A股股份及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 H股股份,合计拟增持金额人民币 1,000万元。

(三)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根据华勤技术提供的资料及有关公告,邱文生于 2026年 6月 30日通过上交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 A股股份 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6%,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504.48万元(不含交易费用);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 H股股份 1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73%,累计增持金额为 743.85万港元(不含交易费用)。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实际控制人邱文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40.6754%,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且该等事实已持续超过一年;本次增持完成后,实际控制人邱文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最近 12个月内累计增持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0.0119%,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2026年 6月 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A股及 H股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6-060),就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等进行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A股及 H股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2)将与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并提交上交所并予以公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邱文生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华勤技术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披露实施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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