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尚环境(300536):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6月30日 18:40:39 中财网
原标题:农尚环境: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年度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年度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年度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6月1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就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含网络投票时间)及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经审查,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与会方式等事项并于本次年度股东会召开20天前发出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特115号新长江传媒大厦47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英维先生主持。

2.本次年度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0人。根据本所律师对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年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6人,代表股份46,741,3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9370%。

以上股东均为本次年度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二)除上述股东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指派的律师亦出席了会议。

(三)根据《会议通知》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年度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年度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有效提案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年度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6,590,4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2%;
反对:14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6%;
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7,409,4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5%;反对:14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1%;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46,561,9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62%;
反对:17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5%;
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7,380,9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91%;反对:17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5%;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3.《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7,364,1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59%;
反对:21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7%;
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7,335,7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51%;反对:2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75%;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4.《关于拟继续实施应收款项清收方案的议案》
同意:46,590,6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6%;
反对:14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6%;
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7,409,6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32%;反对:14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1%;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5.《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6,412,8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72%;
反对:32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83%;
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7,231,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81%;反对:32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73%;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6.《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6,590,6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6%;
反对:14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6%;
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7,409,6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32%;反对:14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1%;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7.《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6,543,2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62%;
反对:19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0%;
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7,362,2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2%;反对:19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1%;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所审议的上述议案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年度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峰温贵和 陈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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