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文投控股(600715):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
原标题:文投控股: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 关于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的回复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 赛特广场 5层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www.grantthornton.cn 关于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 致同函字(2026)第 110A00601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接受委托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文投控股”)2025年财务报表,包括 2025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并于2026年 4月 17日出具了致同审字(2026)第 110A012976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我们于 2026年 5月 7日收到了文投控股转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6】078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按照该问询函的要求,基于文投控股对问询函相关问题的说明以及我们对文投控股 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已执行的审计工作,现回复如下: 问询函问题 1: 关于经营情况。公司 2025年收入为 3.19亿元,已连续三年持续下滑,但应收账款规模出现上升。公司业务主要包括影城板块、游戏板块和影视投资等,细分收入包括票房收入、院线发行收入、合作运营等,本年度针对应收账款坏账计提组合方式存在变化。2026年 1季度,公司实现收入 6,694.14万元,同比下滑 48.89%。公司重要客户相比去年存在一定变化,其中关联方客户北京耀影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为公司去年供应商。游戏板块收入下滑,其中《攻城三国》出现付费用户上升但充值流水下滑的情形。 请公司补充披露:(1)收入的细分构成,各类业务近 3年波动情况,本年度是否存在新开展业务,季节性与同行业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进行对比分析;(2)游戏业务主要来自产品及近 3年收入构成,其他游戏产品研发进度是否存在落后前期规划或存在不利变化的情况;(3)各业务板块全年及四季度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包括合作开始年份、主要产品或服务、业务模式、近 3年交易金额及波动原因、期 末应收或应付等款项金额、期后结算情况、是否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本年度是否存在重要新增或收入大幅增长的客户;(4)结合具体业务模式,说明各类业务的收入结算方式、确认方法、确认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是否存在以总额法代替净额法确认收入情况,相关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差异;(5)前期业绩预告问询回复收入、客户销售金额与 2025年报存在差异的情况,并说明差异原因;核实其他客户是否存在深圳千千数运科技有限公司相类似的合作运营情况及具体会计处理;本年度营收扣除的对应的主要业务、金额及客户情况,营收扣除原因,是否存在应当扣除而未扣除的情况;(6)按业务板块分析 2026年 1季度收入下滑的原因,分析公司重要业务的可持续性并进行风险提示;结合期后收入下滑、重要客户收入确认依据充分性等,分析公司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7)在收入下滑的情况下,应收账款上升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况,并按照业务板块对比分析近 3年收入、应收账款及占比情况;2025年重要应收账款方的金额、对应收入、期后回款情况;(8)本年度变更应收账款坏账组合计提方式的原因及谨慎性,并模拟测算按照原方式坏账计提金额;与杭州晨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应收账款、合同负债的原因。 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并说明针对公司收入和营收扣除、采购等采取的具体审计程序、函证和细节测试比例和结论。 一、公司回复 (一)各类业务近三年波动情况,本年度是否存在新开展业务,季节性与同行业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进行对比分析。 1、各类业务近三年收入波动情况 公司近三年主营业务包括影院及院线运营管理业务、游戏研发发行与运营业务、影视投资制作及发行业务(含漫剧制作与发行业务)及“文化+”业务等,各类主营业务年度收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近年来,受外部环境等因素影响,公司所在电影等行业发展受到冲击,导致公司 2023年和 2024年出现较大亏损。2024年,公司实施司法重整,对部分影院、影视、“文化+”业务主体进行了关停与剥离,资产负债结构显著优化,持续经营能力快速提升。 (1)影院业务 近三年,公司在营影城数量从 2023年初的 46家下降至 2025年末的 24家,公司影院收入下降,主要系公司关停、剥离低效影城,叠加电影市场波动所致。2025年,公司通过精细化管理和多业态运营,实现综合运营成本下降,非票房收入占比提升,同时叠加电影票房市场强劲复苏,影城业务同比实现大幅减亏,虽然影城总体收入较去年略有下降,但单店经营效益显著提升,为进一步实现创新发展奠定了基础。 2026年,公司将通过优化运营管理、强化新店拓展、丰富业态布局等,致力于在市场波动中进一步筑牢影城收入基本盘。 (2)游戏业务 近三年,公司主要游戏产品为自主研发的三国题材 SLG(策略类)系列手游《攻城三国》《攻城天下》。2023年以来,公司游戏业务收入下降,主要系存量游戏运营多年,流水出现自然下降,同时叠加新游戏研发投入增加且尚未实现商业化所致。2025年以来,公司加大研发、发行投入,已完成《攻城天下》小程序版本技术重构和《时光冒险家》《文明》《中式仙游》(暂定名)等多款新产品的立项储备,计划于 2026年、2027年陆续上线。2026年,伴随新游戏产品的逐步落地及“研运一体”能力的提升,公司游戏业务收入有望迎来修复。 (3)影视业务 2023年,受外部环境因素影响,公司影视业务收入出现下降。2024年,公司通过司法重整程序,对影视业务部分主体进行剥离。2025年,公司影视业务收入主要为过往影视项目在本报告期内结算确认的收入。 2025年,公司影视投资制作与发行业务收入 843.25万元,主要包括存量影视策划、宣发收入 807.92万元,以及新增漫剧制作与发行业务收入 35.32万元。存量影视策划、宣发收入情况如下表:
近三年,公司“文化+”业务收入下降,主要系相关业务收缩,以及公司通过司法重整程序对相关主体进行剥离所致。 2、新开展业务情况 2025年,公司积极把握漫剧行业发展机遇,依托自身传统剧集制作发行经验,同时结合前沿工具的发展与应用,开展漫剧制作与发行业务,逐步确立“影、剧、游”联动发展新格局。其中,漫剧制作主要为通过与产业链相关内容类、技术类公司合作,利用工具进行漫剧内容生产;漫剧发行主要为通过各视频平台进行内容分发与推广。公司漫剧业务收益主要来源于视频平台分账、广告植入收入及 IP衍生收入等,开发模式主要为自主开发、联合开发和投资出品等,公司根据协议约定的比例获取分账收益。 截至 2025年末,公司漫剧业务仍处于发展初期,尚未形成规模化收入。2026年,公司快速扩大业务合作与项目产能,目前已累计立项漫剧 91部,上线漫剧 15部。伴随储备项目的陆续上线,公司漫剧业务收入预计将于 2026年下半年迎来提升,形成公司收入的有力支撑。 3、与同行业对比分析 (1)影城板块 2025年,公司影城板块分季度收入与同行业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游戏板块 2025年,公司游戏板块分季度收入与同行业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游戏业务主要来自产品及近 3年收入构成,其他游戏产品研发进度是否存在落后前期规划或存在不利变化的情况。 近三年,公司游戏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攻城三国》《攻城天下》两款游戏。 2023至 2025年,上述两款游戏收入占公司游戏业务总收入的比例分别约为 84%、83%、86%。 游戏产品研发具有高风险特征,公司需根据行业环境及市场需求变化,不断调整游戏产品研发方向,以增加研发成功率。截至目前,公司已部署研发多款新游戏产品,部分游戏产品存在因市场需求变化、研发策略调整等,导致研发进度落后前期规划或终止研发的情况,公司认为相关调整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来,公司将持续优化游戏研发立项机制与研发流程管控,强化数据驱动与市场测试,努力提升新产品研发成功率。 (三)各业务板块全年及四季度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包括合作开始年份、主要产品或服务、业务模式、近 3年交易金额及波动原因、期末应收或应付等款项金额、期后结算情况、是否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本年度是否存在重要新增或收入大幅增长的客户。 1、影城板块 (1)主要客户情况 ①2025年度主要客户 单位:万元
A、票房收入:近三年,公司票房收入存在一定波动,一方面受电影市场整体运行情况、重点影片供给情况等市场因素影响;另 一方面,公司对部分低效影城进行关停、剥离,在营影城数量从 2023年初的 46家下降至 2025年末的 24家,收入规模随之下降; B、卖品收入:近三年,公司卖品收入存在一定波动,一方面受观影人次变化、影片类型差异、消费结构变化等市场因素影响; 另一方面,公司在营影城数量下降,卖品收入随之同步下降; C、客户一:公司于 2025年确认收入 532.45万元,系接受客户一委托,为具体影视项目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和剧本策划服务,具体 包括《敦煌英雄传》项目策划服务收入47.17万元,《灶王传》项目制作兼修及宣传推广服务485.28万元。截至2025年末,上述532.45 万元收入已全部完成回款 。上述收入不存在应当扣除而未扣除情况; D、客户二:公司自 2024年 10月开始与该公司合作,2024年度仅确认第四季度收入,因此 2024年收入规模低于 2025年; E、客户三:近三年,公司影票销售渠道服务收入存在一定波动,主要受合作渠道政策调整、线上平台营销资源变化、影片档期 表现差异及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 ②2025年第四季度主要客户 单位:万元
(2)主要供应商情况 ①2025年度主要供应商 单位:万元
A、供应商一:目前,国内数字电影的发行、放映及结算主体以供应商一为主,且较为稳定,相关票房分账结算金额随市场供片 情况产生小幅波动; B、供应商二:近三年,受市场波动、影片数量收缩,叠加公司影城数量减少等影响,导致与供应商二的票房分账结算金额出现 下降; C、供应商三:为技术设备服务供应商,相关采购金额随上映影片制作杜比版本的数量及产出票房的情况而波动; D、供应商四:为劳务服务外包供应商,近三年,公司影城数量持续减少,导致劳务需求缩减,故相应支出减少; E、供应商五:近三年,受市场波动、影片数量收缩,叠加公司影城数量减少等影响,导致与供应商五的票房分账结算金额出现 下降。 ②2025年第四季度主要供应商 单位:万元
①2025年度主要客户 单位:万元
近三年,公司游戏板块主要收入为存量游戏产品《攻城三国》《攻城天下》发行收入,随着两款游戏运营周期的延长,收入呈 现缓慢下降趋势。 客户三:2024年收入高于 2023年和 2025年,主要系公司自 2023年 5月开始与该公司合作,因此 2023年度收入低于 2024年度。 2025年收入下降主要系随着两款合作游戏运营周期的延长,该渠道收入逐年递减。 客户四:2024年、2025年收入同比增长,主要因该渠道与其他买量渠道在获客方式及客户维护上存在不同,其主要采用直播、 私域维护等方式获客,2025年收入较 2024年度有所上升,主要系其业务受游戏直播行业增长带动所致,且其私域用户运维 ARPU(用 户变现衡量指标之一)远高于其他买量获客通道。 客户五:2025年收入较 2024年度增加,主要系合作游戏 2025年上线新版本,且从下半年开始,该公司通过加大业务推广逐步释 放用户消费潜力,增加商业化强度,游戏流水获得了一定幅度提升所致。 ②2025年第四季度主要客户 单位:万元
①2025年度主要供应商 单位:万元
供应商一、供应商三、供应商五是服务器及相关技术服务提供商,公司每年根据实际需求与使用情况与对方结算,近三年采购 金额存在波动。 供应商二:为 2025年新增供应商,主要系租赁新的办公场地所致。 供应商四:主要系公司与供应商四合作进行《时光冒险家》项目的开发运营,供应商四负责游戏开发,公司负责中国大陆区域 的发行运营,并向供应商四支付游戏代理授权金和后续运营分成。根据协议约定,2025年公司根据项目情况及协议约定确认采购支 出 120万元。目前,《时光冒险家》项目已于 2026年第二季度上线。 ②2025年第四季度主要供应商
(四)结合具体业务模式,说明各类业务的收入结算方式、确认方法、确认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是否存在以总额法代替净额法确认收入情况,相关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差异。 1、影城板块 (1)销售模式 影城板块业务主要包括提供院线电影的放映服务、影院卖品销售、以及电影相关广告服务等,主要通过收取票房分账款、卖品及广告等非票房收入等获取收益,具体模式如下: 票房收入:公司影城通过线上线下双渠道售票,所有售票数据实时上传至国家电影专资办的“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公司以该系统记录的票价作为确认票房收入基础。线上渠道主要与猫眼、淘票票等第三方票务平台合作,平台按约定金额收取网络代售服务费,公司按扣除服务费后的净额确认票房收入;线下渠道通过影城售票窗口、自助售票机直接售票,票价根据影片类型、放映时段、会员等级等实行差异化定价,会员享受购票折扣、积分兑换等权益。同时,公司与企业客户合作推出团体票业务,主要用于企业员工福利、客户回馈等。 卖品销售收入:卖品销售以“影院内实体现场售卖+线上预订”模式开展,实体门店销售爆米花、可乐、零食等标准化产品,线上通过官方微信小程序,猫眼、淘票票及抖音等第三方平台提供预订服务,客户可选择到店自提或影院内配送。 广告收入:包括影城场地广告、影片映前广告等。场地广告是利用影院大堂、走廊、休息区等空间展映广告,按广告位位置和租赁期限收费;映前广告是在影厅播放的“商业广告”及影片内容相关的宣传广告,由广告公司签约投放,按合同约定金额收费。 (2)结算方式 票房收入结算规则:与主要第三方票务平台定期结算。票务平台在每月月初提供上月售票明细及对账清单,各影城核对无误后,平台在 10个工作日内将合作服务费及票房款项支付至影城指定银行账户。 卖品销售收入结算:线下门店销售采用即时结算模式,客户通过现金、银行卡、移动支付等方式当场付款;线上预订销售,自有电子渠道实时结算,第三方平台按固定周期结算。 广告收入结算:映前广告、场地广告按合同约定付款周期结算。 (3)收入确认政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及公司会计政策,影城板块各类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①票房收入:影院销售电影票收取票款,当观众入场观看电影时确认电影放映收入。对于影院采用电影卡、兑换券等方式预售电影票的,于电影卡、兑换券持有人实际兑换电影票入场观看电影时确认收入;对于已售电影卡、兑换券期满而尚未用以兑换的,于有效期满后转入营业收入。 ②卖品销售收入: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相关的己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 ③广告收入:广告收入在提供广告服务后经广告服务对象确认后,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标准,根据服务时间与价格按会计期间确认营业收入。 ④院线发行收入:院线公司根据与电影发行公司及影院的分账协议所确定的分账比例,依据各影院实际取得的票房收入分别计算各方应取得的分账款,在计算扣除影院公司和电影发行公司应得的分账款后以净额作为院线发行收入。本公司对影城供应的影片实行单片结算,收到影城报送的财务结算表和统计汇总表并核对一致后,确认发行收入。 (4)是否存在以总额法代替净额法确认收入情况 院线公司根据与电影发行公司及影院的分账协议所确定的分账比例,依据各影院实际取得的票房收入分别计算各方应取得的分账款,在计算扣除影院公司和电影发行公司应得的分账款后以净额作为院线发行收入。 除上述业务外不存在代理或者其他应当适用净额法核算的业务,不存在以总额法代替净额法确认收入情况。 (5)同行业收入确认政策 公司影城板块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综上所述,公司影城板块的票房、卖品及广告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收入确认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 2、游戏板块 (1)销售模式 游戏研发与运营业务主要包括自主研发移动端游戏、网页端游戏等具体游戏产品,通过已构建的自有游戏发行渠道平台自主发行、委托发行公司独家代理发行、与应用商店等下载渠道平台联合运营发行等,对游戏产品发行进行推广,通过游戏下载付费、游戏内道具充值、游戏内广告收入等方式获取收益,并根据各方约定分成比例进行分账。 (2)结算安排 公司开发的游戏交由独代发行平台或联运渠道平台进行运营模式下,公司定期与独代发行平台或联运渠道平台进行对账并进行结算,结算周期一般是 1-3个月。 公司自有渠道平台与其他游戏发行方进行游戏合作运营业务模式下,公司负责运营和收款结算,并与上述发行方结算分成;由上述发行方收款结算的,数据经双方核对确认后,由发行方向公司结算收入,结算周期一般是 1-3个月;与其他游戏发行方、广告商进行游戏宣传推广业务,数据经双方核对确认后,由发行方、广告商向公司结算收入,结算周期一般是 1-3个月。 公司自有发行平台与其他游戏开发方、其他渠道平台联合运营游戏模式下,公司按照与其他渠道平台合作协议所计算的分成金额,在双方结算完毕并核对无误后,由渠道平台向公司结算收入,结算周期一般是 1-3个月。 (3)收入确认政策 ①本公司开发的游戏交由其他独代平台或联运平台进行运营,公司定期与其他独代平台或联运平台进行对账并进行结算。收入确认时点为:游戏玩家充值购买游戏中虚拟货币后,在游戏中消费虚拟货币购买游戏中的装备、道具时,确认收入。 ②本公司与其他游戏发行商、运营商、广告商进行游戏合作运营的分成业务,在本公司按期完成相关运营任务,业务数据经双方核对确认后,业务收入已经实现或按照约定条款能够实现时,确认收入。 ③游戏开发方、本公司(游戏发行方)、渠道运营商(例如腾讯开放平台)联合游戏运营模式下,本公司游戏运营收入确认标准和收入确认时点的具体判断标准:渠道运营商负责各自渠道的运营、推广、充值服务以及计费系统的管理,公司与游戏开发方联合提供技术支持与数据统计、分析服务、产品的运营计划和推广策略。 公司按照与渠道运营商合作协议所计算的分成金额,在双方结算完毕并核对无误后确认为营业收入。 (4)是否存在以总额法代替净额法确认收入情况 公司游戏板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游戏研发与运营业务主要包括自主研发移动端游戏、网页端游戏等具体游戏产品,通过已构建的自有游戏发行渠道平台自主发行、委托发行公司独家代理发行、与应用商店等下载渠道平台联合运营发行等,对游戏产品发行进行推广,通过游戏下载付费、游戏内道具充值、游戏内广告收入等方式获取收益,并根据各方约定分成比例进行分账。 ①公司开发的游戏交由独代发行平台或渠道联运平台进行运营模式下,公司定期与独代发行平台或渠道联运平台进行对账并进行结算,结算周期一般是 1-3个月。 因独代发行平台或渠道联运平台负责游戏充值、退款结算等运营工作,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确定收入。 ②公司自有渠道平台与其他游戏发行方、渠道运营平台进行游戏合作运营业务,公司负责运营和收款结算,并与上述合作方结算分成,公司按照扣除上述合作方分成后的净额确认收入;由上述发行方收款结算的,数据经双方核对确认后,由发行方向公司结算收入,结算周期一般是 1-3个月;与其他游戏发行方、广告商进行游戏宣传推广业务,数据经双方核对确认后,由发行方、广告商向公司结算收入,结算周期一般是 1-3个月。 ③公司自有发行平台与其他游戏开发方、其他渠道平台联合运营游戏模式下,公司按照与渠道运营平台协议所确认的分成金额,在双方结算完毕并核对无误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结算周期一般是 1-3个月。 除上述业务外不存在代理或者其他应当适用净额法核算的业务,不存在以总额法代替净额法确认收入情况。 (5)同行业收入确认政策 公司游戏板块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五)前期业绩预告问询回复收入、客户销售金额与 2025年报存在差异的情况,并说明差异原因;核实其他客户是否存在深圳千千数运科技有限公司相类似的合作运营情况及具体会计处理;本年度营收扣除的对应的主要业务、金额及客户情况,营收扣除原因,是否存在应当扣除而未扣除的情况。 1、前期业绩预告问询回复收入、客户销售金额与 2025年报存在差异的情况,并说明差异原因;核实其他客户是否存在深圳千千数运科技有限公司相类似的合作运营情况及具体会计处理。 单位:万元
当期审计调整主要包括两部分原因:(1)针对账期核对收入暂估差异进行的调整,该部分调整合计金额为-14.77万元,具体调整为对深圳千千数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千千数运”)收入调减 8.43万元、对江阴市宇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宇腾”)收入调减 6.33万元、对广州柯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柯一”)收入调减 0.01万元;(2)将北京星火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互娱”)在当期确认受托开发项目所产生的收入调减 462.26万元,同时冲减研发费用。具体原因如下: (1)广州柯一、江阴宇腾、千千数运的差异主要为对账周期不一致所致。广州柯一、江阴宇腾、千千数运作为游戏业务渠道方,主要负责攻城系列游戏的运营与推广工作。由于渠道方推广种类较多,包括在游戏平台发放优惠券、赠送虚拟货币等多种形式以吸引用户,这些推广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会在双方对账过程中从充值流水的分账基数中予以扣除。由于不同月份开展的推广活动在具体形式和规模上存在差异,因此在实际对账时,双方往往会因这些变动而产生金额不等的对账差异。 (2)星火互娱与千千数运于 2023年 12月正式签署了一份游戏合作开发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该协议条款载明:双方合作开发的游戏项目将由星火互娱主导并负责整体的研发工作,而千千数运则需承担相应的美术外包相关成本;双方明确约定,该游戏须在 2024年 12月之前完成全部开发工作并实现最终交付。协议进一步规定,游戏交付后,其软件著作权将归属于星火互娱所有,而游戏运营所必需的版号则归千千数运持有。合作游戏已具备商业化条件并且星火互娱向千千数运交付了测试版本游戏,但鉴于当前市场环境存在不确定性,若按原定计划继续投入商业化运营,有较大概率面临风险。基于上述情况,双方于 2025年底经协商一致,签订项目终止协议。 该终止协议明确指出,尽管合作开发的游戏在技术上已初步达到可商业化的状态,但考虑到若继续投入运营将产生较高的后续成本,且未来市场营收面临较大不确定性风险,双方经审慎评估后,决定共同终止此项合作,双方费用已结清,无任何退款或支付义务。基于终止协议约定,星火互娱将与千千数运结算的定制开发费以及版权授权金确认为当期收入。 年审会计师在执行审计程序中基于该项业务于 2026年 3月赴实地进行走访,并对相关方进行了访谈。根据千千数运在访谈中提供的回复信息,双方此前签订合作协议以及后续终止协议的背景与所述理由属实。 基于上述情况,基于审慎性原则,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已交付 7日测试版本安装包即为控制权转移的观点依据不充分,实际并未达到可商业化状态,应视为千千数运预付的开发费等弥补了星火互娱在游戏研发过程中已发生的相关投入,故将该笔收入 综上所述,千千数运的合作开发项目收入最终并未予以确认,相关结算款以冲减公司当期研发费用的方式处理。此外,公司 2025年其他客户均不存在深圳千千数运科技有限公司相类似的合作运营情况。 2、本年度营收扣除的对应的主要业务、金额及客户情况,营收扣除原因,是否存在应当扣除而未扣除的情况 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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