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特(30058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6月30日 19:05:58 中财网
原标题:贝斯特: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300580 股票简称:贝斯特 公告编号:2026-029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议案被否决;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30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6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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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 号公司陆藕东路厂区406会议室
3、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曹余华先生因公出差,由副董事长曹逸女士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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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5人(代表159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00,972,7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162%;单独或者合计5% 1,083,090
持有本公司 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6%。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99,889,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006%;(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5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82,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6%。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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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体董事人,出席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与会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曹余华先生、曹逸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第五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曹余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00,250,736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61,037股。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曹余华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曹逸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00,250,744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61,045股。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曹逸女士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吴梅生先生、吴定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五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吴梅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00,258,739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69,040股。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吴梅生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吴定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00,294,74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05,043股。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吴定会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总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00,8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反对87,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弃权39,8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5,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014%;反对87,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34%;弃权39,8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5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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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单博、乔羽;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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