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000828):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增强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 的责任意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五)《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条专用术语定义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四条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职能部门及子 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责任人员。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收集与年度报告相关的信息,并 形成年度报告草案;年度报告草案经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提请董事会审 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 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 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对公司年 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程序,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 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处置方式 第九条董事会负责对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相关人 员的过错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参照《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执 行。 第十一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 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 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差错,相关责任人可免 予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 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 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证券事务部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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