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诺思兰德(920047):未来三年(2026-2028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证券代码:920047 证券简称:诺思兰德 公告编号:2026-075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为完善和健全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特制定《未来三年(2026-2028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据此制定未来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规划,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度)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应当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分红比例及条件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三)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3)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五)利润分配的调整 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如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现金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三)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划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规划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七、规划其他事宜 (一)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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