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禧科技(300221):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8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公开征集表决权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396号 致: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董事会向2026年6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征集2026年6月30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七之表决权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征集表决权”)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征集表决权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主体资格、征集程序及行权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征集表决权所涉及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贵公司、征集人等相关方作出的意见、承诺、说明或其他形式的书面或口头陈述;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董事会本次征集表决权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披露,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董事会本次征集表决权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暂行规定》《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征集表决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征集表决权公告》”),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征集人,就贵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拟审议的议案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向贵公司全体非关联股东征集表决权。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条、《股东会规则》第三十二条及《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本次征集表决权相关事宜已经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所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事宜符合《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系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材料及其公开披露的信息,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系经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3年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公司章程》选举产生;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公司董事会的组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征集表决权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征集人贵公司董事会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自征集日至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前持续符合法定条件。 本所认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作为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均具备本次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符合《证券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及其附件《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涉及的股东会届次和提案名称、征集主张及详细理由、征集方案等内容;《授权委托书》载明了授权委托事项、授权委托权限、授权委托期限、股东信息、股东实际持股份额应以确权日为准等说明。 根据《征集表决权公告》,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对象为2026年6月23日(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非关联股东;本次线上征集表决权的时间为2026年6月24日(网络征集开始日)上午9:15至2026年6月27日(网络征集结束日)下午15:00,本次线下征集表决权的时间为2026年6月24日至2026年6月27日每日9:30-17:00;本次征集表决权的确权日为2026年6月23日;本次征集表决权为征集人无偿自愿征集,采用公开方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表决权征集。此外,《征集表决权公告》具体规定了本次征集表决权的程序和步骤等事项。 征集人贵公司董事会已在《征集表决权公告》中明确披露对议案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投反对票,并充分阐述了投票理由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所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集人已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 四、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权结果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材料、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27日17:00,贵公司董事会共收到1名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权委托,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征集表决权公告》披露的表决意见(对议案7投反对票)代表委托股东对本次股东会议案七行使表决权。 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作为征集人,具备本次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公司董事会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袁月云 温定雄 2026年6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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