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顺电子(002289):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26-070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30日15: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2233号深圳湾1号T1座21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嵇敏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131人,代表股份114,257,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69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26人,代表股份3,486,224股,占公司有1.2440%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0,771,419 39.52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5 3,485,924 1.2438% 人,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4、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腾讯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4,105,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4%;反对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136,801 0.1197% 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334,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43%;反对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7%;弃权136,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4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99.8674%;反对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136,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334,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43%;反对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7%;弃权136,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3.9240%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106,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9%;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弃权136,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3%。 3,335,32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15%;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8%;弃权136,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9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度薪酬及制定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446,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1%;反对39,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1%;弃权13,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433,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98.4848% 39,221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0%;弃权13,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与本议案相关的关联股东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包向兵、郑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合计96,758,481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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