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新能源(00124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华润新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华润新能源 股票代码:001248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China Resources New Energy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中国香港湾仔港湾道 26号华润大厦 20楼 2004至 2005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六年七月 特别提示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新能源”“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6年 7月 2日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交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当前新能源发电行业正处于电价市场化转型阶段,电价波动对行业整体盈利形成一定影响,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及估值近期面临一定调整压力。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二)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1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三)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 10.11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四)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12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 7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 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1,300,552.486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332,161.286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106,240.3791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17%,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98%。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因此公司短期内可能存在净资产增幅大于净利润增幅的情形,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七)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的风险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处行业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为 D44),截至 2026年 6月 16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D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0.86倍。 截至 2026年 6月 16日(T-3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注 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5年扣非前/后EPS=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注 3:市盈率平均值计算剔除节能风电,主要系节能风电相对估值指标较同业处于较高水平。 本次发行价格 10.11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的市盈率为 21.99倍、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本次发行后市盈率为 22.52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6年 6月 16日(T-3日)发布的 “D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20.86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对应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32.02倍,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及相关措施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发生多次变化。2020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陆续发布多项文件,积极推动平价上网和风电、太阳能发电资源竞争性配置。2020年 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已基本具备与煤电等传统能源平价的条件,要求完善现行补贴方式、完善市场配置资源和补贴退坡机制、优化补贴兑付流程。2021年 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 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新核准(备案)海上风电项目、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 报告期内,华润新能源确认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分别为 647,898.81万元、649,166.95万元和 397,413.3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31.59%、28.38%和 17.35%。2022年 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工作的通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工作。根据补贴自查通知要求,发电企业须对截止到 2021年 12月 31日已并网,有补贴需求的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开展自查工作。2023年 1月 6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委托,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公布第一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目前补贴核查工作仍在进行过程中,后续合规项目将分批陆续予以公示,最终核查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若后续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进一步发生变化,或补贴核查工作的进展不及预期,导致公司部分可再生能源项目最终无法纳入全口径合规清单或无法进入补贴目录,则公司存在无法确认部分补贴收入或退回部分补贴款的风险,进而对公司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产生不利影响,且公司部分可再生能源资产可能存在减值风险。基于目前可再生能源补贴核查进展,公司结合对相关政策的理解情况进行了最佳会计估计,对部分项目按照谨慎性原则不确认或已冲减相关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并对该等存在减值迹象的风力、太阳能电站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算,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 此外,随着未来公司装机规模的迅速增长,平价上网时代的来临,预计未来公司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金额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占公司收入比例将持续下降,新能源发电平价时代的到来将对公司的运营管理能力、成本管控能力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二)上网电价变动导致的毛利率及业绩波动风险 2022年 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到 2025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初步建成,到 2030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基本建成,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2025年 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区分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保持存量项目政策衔接,稳定增量项目收益预期。享有财政补贴的新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内的补贴标准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随着全国电力市场的加快建设,发电企业参与电力交易的比例逐步提高。报告期内,发行人市场化售电量分别为 135.54亿千瓦时、205.77亿千瓦时和 337.16亿千瓦时,占比分别为 29.62%、38.13%和 50.36%,且市场化平均上网电价整体上低于非市场化平均上网电价。随着新能源发电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未来上网电价波动成分增加,可能对公司的业绩增加一定的不确定性,甚至导致公司的业绩下滑。 各地全面承接实施 136号文后,存量新能源项目的机制电量规模妥善衔接现行具有保障性质的相关电量规模,该部分机制电价执行现行价格政策,机制电量和电价相对明确,除个别地区由于机制电量比例或机制电价变化可能导致未来的平均电价水平出现一定波动外,其余绝大多数地区的电价预计不会受到显著影响,但非机制部分的电价受电力供需、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增量新能源项目的机制电价需要通过市场化竞价方式确定,为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引入不确定性。若后续部分地区出现机制电量规模或机制电价低于预期的情况,则可能对发行人在当地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根据 136号文规定,现货市场限价进一步放宽,因此,政策实施可能带来市场交易电价出现较大波动,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甚至导致公司的业绩下滑。 报告期内,受前述因素综合影响,公司风力发电业务平均上网电价分别为0.45元/千瓦时、0.44元/千瓦时及 0.35元/千瓦时,毛利率分别为 61.15%、58.23%和 50.61%;公司太阳能发电业务平均上网电价分别为 0.37元/千瓦时、0.32元/千瓦时及 0.28元/千瓦时,毛利率分别为 57.80%、45.58%和 45.59%,均呈下降趋势。因此,公司存在因上网电价波动导致毛利率波动进而影响业绩增长的风险。 (三)弃风限电及弃光限电风险 公司已并网风力及太阳能发电项目必须服从当地电网公司的统一调度,当电网受电力系统用电负荷及调峰能力、网架约束、安全稳定运行等因素影响,向发电企业发布减少发电量的调度指令,从而导致发电企业的发电量低于发电设备正常出力的情形,称为“限电”。由于风能、太阳能资源难以跨期存储、周转,且目前技术条件有限,限电使得发电企业无法按照设计和计划充分利用项目所在地的风能、太阳能资源,造成发电量不及预期。 报告期内,公司弃风率分别为 2.80%、4.16%和 5.26%,弃光率分别为 1.52%、6.59%和 12.73%。未来如果出现用电需求降低、电力输送通道建设进展不及预期等情况而出现消纳能力不及预期而导致弃风、弃光,将会对公司业务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四)土地房产相关风险 公司拥有遍布全国多个区域的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以及多地区的分公司、子公司,因此需要较多的土地、海域及房产,占地面积较大,涉及用地性质和权属情况复杂。截至 2026年 2月 28日,公司持有的截至报告期末已在中国境内经营发电项目使用的自有土地、海域和自有房产中,按面积计算,公司自有土地及海域使用权的取证率为 95.35%,其中土地取证率为 91.93%,公司自有房产取证率为 72.33%。 由于公司发电项目数量持续增长,相关权属证照办理工作受当地土地规划、用地指标等客观因素影响较大,且公司仍存在部分已投产发电项目未取得土地房产权属证书的情况,未来存在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者相似业务资产的相关风险 公司作为华润电力控制的企业中投资、开发、运营和管理风力、太阳能发电站的唯一平台,为了保障公司业务发展、保护股东利益,避免同业竞争风险,近年来通过系列资产重组持续强化业务定位,基本实现新能源业务的全面整合。 由于合规性、政策性原因等因素,公司控股股东华润电力控制的其他企业仍持有未置入发行人体系内的风力发电项目/资产,截至 2025年末,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在运行期、建设期的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共 79.272万千瓦,占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新能源并网装机规模的 1.91%,其中 1.472万千瓦新能源项目涉及上市公司独立性、少数股东不同意相关资产转让等原因将不会注入发行人,剩余 77.8万千瓦新能源发电项目资产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后推动上述项目资产依法依规注入发行人体内,占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新能源并网装机规模的1.87%。公司控股股东华润电力拟在上述 77.8万千瓦新能源发电项目资产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后推动上述项目资产依法依规注入发行人,但具体注入时间受到确定性。 公司实际控制人层面,截至 2025年末,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华润控制的除华润电力以外其他下属业务单元中,有 5个业务单元公司华润微、华润江中、华润建材科技、华润金控、华润燃气持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计装机容量为30.83万千瓦,占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的装机规模比例为 0.74%,对应比例极低,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上述业务单元公司均具有各自明确的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均非光伏发电业务,持有或者运营分布式光伏项目主要为服务自身主业或基于主业客户提供延伸服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存在新增少量分布式光伏业务的计划,主要用于满足自身用电需求或向客户提供增值服务,规模及影响极为有限,既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转向新能源发电领域,也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尽管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同业竞争规避机制,仍需提示若前述 77.8万千瓦待注入项目因合规整改进度滞后、建设周期延长等原因导致注入进度不及预期,或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出现超预期新增,可能对公司新能源业务整合及装机规模增长产生一定影响。 (六)上游设备采购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采购内容为电站建造过程所需的风力发电设备、太阳能发电设备、相关施工及服务。风力发电方面,公司主要采购风机、塔筒等风力发电设备。报告期内,公司风机采购单价分别为 1,744.86元/千瓦、1,433.91元/千瓦和 1,635.48元/千瓦,塔筒采购单价分别为 525.77元/千瓦、428.71元/千瓦和 355.05元/千瓦。 2023年至 2024年,随着风机技术进步,单机容量增大,风机市场整体呈现供大于求的状态,采购单价处于下行趋势,2025年,公司采购的海上风电设备单价较高,陆上风电设备整体单价亦有所回升。 太阳能发电方面,公司主要采购光伏组件等太阳能发电设备。报告期内,公司光伏组件采购单价分别为 1,365.39元/千瓦、779.46元/千瓦和 712.22元/千瓦。 2023年至 2024年,受行业竞争激烈、产能增加的影响,光伏组件价格自高位回落,呈下降趋势。2025年,光伏组件价格相对平稳。 政治、经济环境影响,存在价格波动的风险,若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上游设备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对公司经营结果造成影响。 (七)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的风险 1. 公司治理结构与境内上市的非红筹企业存在差异的风险 公司为一家根据《公司条例》在中国香港设立的公司,属于《若干意见》规定的红筹企业。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需遵守《公司条例》和《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与目前适用于注册在中国境内的一般 A股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模式在获取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获取剩余财产分配、内部组织结构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情况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一、注册地的公司法律制度、《组织章程细则》与境内法律、行政法规的主要差异”。 2. 公众股东通过诉讼手段寻求权利救济面临不确定性的风险 本公司为一家注册在中国香港的公司,受中国香港相关法律管辖。本次发行后,公众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应统一登记、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 A股公众股东可以依据《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向中国境内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其权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由于公司注册地在中国香港,受中国香港法院管辖,若 A股公众股东拟于中国香港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须提供能够得到中国香港法院认可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加之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在审理依据、诉讼程序等司法制度方面不尽相同,因此 A股公众股东通过诉讼方式寻求保护自身权利存在不确定性,且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成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任何相关主体可根据该安排所载的条件申请在相关中国内地法院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的终审判决,尽管该安排已生效,但提起的任何诉讼的结果及可执行性仍存在不确定性。 四、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水平总体上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试点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为本次发行上市,公司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对《组织章程细则》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在投资者获取资产收益的权利、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获取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等股东核心权益方面,公司注册地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组织章程细则》与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比情况如下: (一)投资者获取资产收益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中国境内 A股上市公司,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条例》中不存在“法定公积金”及“任意公积金”的概念,根据《公司条例》第 297条规定,公司只可从可供分派的利润中拨款作出分派。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润是将公司以往尚未透过分派或资本化运用的累积已实现利润,减去以往尚未因股本减少或股本重组而冲销的累积已实现亏损的款项。在利润分配机制上与中国境内 A股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为保护投资者权利,公司已在《组织章程细则》中对股利分配政策作出具体规定,该等规定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规则》等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同时,公司已出具《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并制定《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前述文件有利于保障公司 A股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因此,利润分配机制上的差异不会导致公司对中国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水平总体上低于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二)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明确具体需由股东会决策事项。根据前述规定,对于中国境内 A股上市公司,股东会是其权力机构,重大事项主要由股东会决策。 根据公司注册地适用的法律法规,股东主要投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股本变化相关的事项(例如增加、减少股本,股份拆细或合并)、对特定类别的股份有特殊权利的事项、修改公司章程、更换公司名称、任命和更换审计师、审计师薪酬事项、罢免董事。 为保护投资者权利,公司已在《组织章程细则》中对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具体规定,该等规定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规则》等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组织章程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有关事宜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且明确不得通过授权、委托或其他方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审议批准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批准增加或减少公司授权发行股份总数或已发行在外股份总数; 7. 批准发行权益证券,包括债券和票据; 8. 批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法律形式; 9. 批准修改公司本组织章程细则,或者通过公司新组织章程细则; 10. 聘用、解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11. 批准本组织章程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2.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13.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4.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5. 批准《公司条例》、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或本组织章程细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事项。” 此外,《组织章程细则》《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详细列举了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交易、重大对外担保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具体标准。 因此,公司内控制度中关于股东大会职权的规定未损害中国境内投资者参与发行人重大决策的权利,不会导致公司对中国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水平总体上低于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三)投资者获取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中国境内 A股上市公司,其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等相关规定,公司资产在按先后次序拨付完固定押记持有人及相关接管人费用(如有)、清盘的费用及开支、全体债权人费用后,剩余资产(如有)按照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及权益予以分配派发。 《组织章程细则》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倘本公司清盘在偿付全体债权人后的剩余资产,应按股东各自己的持股比例在股东间进行分配;倘该等剩余资产不足偿付全部已认购股份,其分配方式应尽量确保亏损按股东各自己缴足股款的持股比例分担。但是,本条规定须受限于按特别条款或条件发行之任何股份之持有人之权利。” 《组织章程细则》关于投资者获取剩余财产分配权利的相关规定与《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所述,公司在股东核心权益方面的差异不会导致公司对中国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水平总体上低于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6〕1166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交所《关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主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6〕912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证券简称“华润新能源”,证券代码“001248”;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1,062,403,791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6年 7月 2日起可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交所主板 2、上市时间:2026年 7月 2日 3、股票简称:华润新能源 4、股票代码:001248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股份总数:1,300,552.486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332,161.286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10,725.5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42,334.3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06,240.3791万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194,312.1069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225,920.9069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9、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合计获配 105,362.7500万股,占初始发行数量的50.00%,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总股数的 43.48%。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昆仑资本有限公司、蜀道(四川)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电投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恒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越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方电网产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诚通(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国惠资本有限公司、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能元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一一零五组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划转三零零三组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四一四组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七组合”)、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国风投创新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之“一、相关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减持意向承诺”。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之“一、相关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减持意向承诺”。 12、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7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3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70%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网下比例限售 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30,731.1709万股,约占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的 70.00%,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14.58%(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2.68%(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13、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14、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5、上市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发行人符合《若干意见》《实施办法》对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的规定,即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30亿元人民币,且企业估值不低于 200亿元人民币。发行人依据《上市规则》第 3.1.5条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 20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0亿元”。 发行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高于 30亿元人民币,且根据发行人最近一年的经营业绩情况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情况,发行人预计估值不低于 200亿元人民币。因此,发行人满足《若干意见》中规定的收入和估值水平要求。 同时,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即: 1、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0万元。 3、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注 2:根据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董事职务。公司董事高立、范哲任期届满后,公司尚未完成董事改选,原董事高立、范哲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注 3: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刘倩影任期届满后,已获续聘。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华润电力,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润。 1. 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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