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装备(600579):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时间:2026年07月01日 16:30:27 中财网

原标题:中化装备: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录
释义 ................................................................................................................................ 2
第一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的更新 .................................................................................. 5
一、本次重组的方案调整 ............................................................................................ 5
二、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 ............................................................................................ 9
三、本次重组的授权和批准 ...................................................................................... 10
四、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 .......................................................................................... 11
五、本次重组涉及的其他重要事项 .......................................................................... 26
六、本次重组的实质条件 .......................................................................................... 28
七、信息披露 .............................................................................................................. 34
八、结论意见 .............................................................................................................. 35
第二部分《审核问询函》回复 .................................................................................. 36
问题 2.关于交易方案和整合管控 .............................................................................. 36
问题 8.关于往来款项 .................................................................................................. 50
问题 13.关于标的资产合规性 .................................................................................... 56
问题 14.关于标的公司历史沿革 ................................................................................ 68
问题 15.关于同业竞争 ................................................................................................ 80
问题 16.关于其他 ........................................................................................................ 98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之外,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和修订的释义如下:

《购买资产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中化装备分别与装备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签署的《中化装备 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之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与蓝星节能于2026 年6月29日签署的《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与北京蓝星 节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
《业绩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中化装备与蓝星节能于2026年6月29日签署的《中化装备科技 (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蓝星节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 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次重组相关协 议《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购买资产 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
加期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加期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
报告期本次重组申报标的资产的报告期间更新为2024年、2025年
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
《益阳橡机加期 审计报告》天职国际为本次重组出具的《益阳橡胶塑料机械集团有限公 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6]8456号)
《北化机加期审 计报告》天职国际为本次重组出具的《蓝星(北京)化工机械有限公 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6]8457号)
加期《备考审阅报 告》天职国际为本次重组出具的《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 限公司备考审阅报告》(天职业字[2026]8458号)
《重组报告书(修 订稿)》中化装备针对本次重组编制的《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草案)(修订稿)》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武汉WUHAN·长沙CHANGSHA

致: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嘉源(2026)-02-060

敬启者:
根据中化装备的委托,本所担任中化装备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中化装备本次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分别于2026年1月9日、2026年2月6日就本次重组出具了嘉源
(2026)-02-007《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嘉源(2026)-02-019《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6年3月6日出具的《关于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6]13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事宜进行补充核查,同时,发行人补充申报以202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标的资产财务报告,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本次重组的最新进展,本所对特定期间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尽职调查,并就该等核查、变更及进展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之外,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的更新
一、 本次重组的方案调整
根据中化装备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及本次重组相关协议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化装备对本次重组方案进行调整如下:
(一)本次重组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
1、加期评估不涉及调整交易对价
鉴于本次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30日,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验证标的资产价值是否发生不利变化,中化装备聘请的评估机构以2025年12月31日为加期评估基准日,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进行了加期评估,并出具了《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益阳橡胶塑料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加期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6]第0698号)、《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蓝星(北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加期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6]第0699号)。

经加期评估验证,以202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益阳橡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54,705.90元,相比2025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未发生评估减值;标的公司北化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78,177.90万元,相比2025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未发生评估减值,标的资产的加期评估价值均未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

加期评估结果仅为验证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4月30日的评估结果未发生减值,加期评估报告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备案,不作为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不涉及调整本次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及交易对价,不涉及变更本次交易方案。

2、北化机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调整情况
(1)调整前
1)业绩承诺资产交易对价情况
根据《北化机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北化机及其下属企业在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中选取收益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作为评估结果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具体资产情况如下:
序 号公司名称资产范围评估结果 采用的评 估方法评估值 (万元)置入权益 比例交易对方享 有的交易对 价(万元)
1蓝星(北京)化工 机械有限公司(母 公司)净资产收益法68,389.32100%68,389.32
2蓝钿(北京)流体 控制设备有限公 司净资产收益法1,737.9060%1,042.74
注1:北化机持有子公司蓝钿公司60%股权,因此交易对方对置入蓝钿公司享有的交易对价为蓝钿公司评估值乘以北化机的持股比例60%。

注2:由于蓝钿公司为北化机的控股子公司,因此北化机交易对价中已包含对蓝钿公司60%股权的交易对价。

2)业绩承诺补偿方案
①蓝星节能为其持有的业绩承诺资产进行业绩承诺或减值测试补偿承诺并承担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期间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后连续3个会计年度(含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当年度),每年度各项业绩承诺资产实现的业绩指标合并计算,对于当年度业绩承诺资产累积实现的业绩指标合计数低于当期期末累积承诺业绩指标合计数的,蓝星节能按《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对未实现的业绩进行补偿。

②蓝星节能承诺: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承诺期间各会计年度的承诺净利润合计数不低于各项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补偿协议》第3.1.1条约定的预测净利润的合计数。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则业绩承诺期间随之顺延,总期间为三个会计年度。

3)业绩承诺资产当期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承诺期间每一年度的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资产累积承诺净利润合计数-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资产累积实际净利润合计数)÷业绩承诺期间业绩承诺资产的累积承诺净利润合计数×北化机100%股权的交易对价-截至当期期末蓝星节能就业绩承诺资产累积已补偿金额。

经减值测试,如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减值额合计数>业绩承诺期内蓝星节能就业绩承诺资产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每股发行价格+就业绩承诺资产已补偿现金,则蓝星节能还需另行向中化装备补偿差额部分。

(2)调整后
1)业绩承诺资产交易对价情况
双方同意,根据本次拟调整的业绩补偿方案,交易对方享有的业绩承诺资产的交易对价不再重复计算。根据《北化机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北化机及其下属企业在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中选取收益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作为评估结果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具体资产情况如下:

序 号公司名称资产范围评估结果 采用的评 估方法评估值 (万元)置入权益 比例交易对方享 有的交易对 价(万元)
1蓝星(北京)化工 机械有限公司(母 公司)净资产收益法68,389.32100%67,346.58
2蓝钿(北京)流体 控制设备有限公 司净资产收益法1,737.9060%1,042.74
注1:由于蓝钿公司为北化机的控股子公司且单独作为一项业绩承诺资产,因此交易对方享有的北化机交易对价为北化机评估值扣除蓝钿公司60%股权对应的交易对价。

注2:北化机持有蓝钿公司60%股权,因此交易对方享有的蓝钿公司交易对价为蓝钿公司评估值乘以北化机的持股比例60%。

2)业绩承诺补偿方案
①蓝星节能为其持有的业绩承诺资产进行业绩承诺或减值测试补偿承诺并承担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期间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后连续3个会计年度(含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当年度),每年度各项业绩承诺资产实现的业绩指标单独计算,不进行合并计算。对于当年度任一业绩承诺资产累积实现的业绩指标低于《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该项业绩承诺资产当期期末累积承诺业绩指标的,蓝星节能按《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对该项业绩承诺资产未实现的业绩进行补偿。

②业绩承诺指标
业绩承诺期间仍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即若本次交易于2026年度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间为2026年度、2027年度及2028年度;若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时间相应顺延,则业绩承诺期间亦相应顺延。业绩承诺资产于2026年至2029年,预计实现如下业绩:
单位:万元

业绩承诺资产预测业绩指标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
业绩承诺资产1净利润5,703.865,971.796,033.266,406.49
业绩承诺资产2净利润208.17198.30179.86157.06
③各项业绩承诺资产当期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任一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承诺期间每一年度的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该项业绩承诺资产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该项业绩承诺资产累积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间该项业绩承诺资产的累积承诺净利润×《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第2.1条约定的交易对方享有的该项业绩承诺资产的交易对价-截至当期期末蓝星节能就该项业绩承诺资产累积已补偿金额。

④减值测试补偿安排
经减值测试,如任一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减值额>该项业绩承诺期内蓝星节能就该项业绩承诺资产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每股发行价格+就该项业绩承诺资产已补偿现金,则蓝星节能还需另行向中化装备补偿差额部分。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仅涉及对标的资产进行加期评估、对北化机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进行调整,不涉及交易对象变更、标的资产变更、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因此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调整后的重组方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二、 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
(一)《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为顺利推进实施本次交易,中化装备分别与装备公司、蓝星节能于2026年6月29日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本次交易相关事宜作出了补充约定。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与《购买资产协议》生效条件相同。

(二)《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为顺利推进实施本次交易,中化装备与蓝星节能于2026年6月29日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北化机业绩补偿方案作出了补充约定。

《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自《业绩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重组相关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该等协议生效后,对相关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 本次重组的授权和批准
(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2026年6月29日,中化装备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鉴于本次重组构成中化装备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在本次董事会上回避表决。在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前,本次重组相关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中化装备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组相关议案无需提交中化装备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重组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重组已经取得现阶段必需的授权和批准,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重组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四、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包括:装备公司持有的益阳橡机100%股权和蓝星节能持有的北化机100%股权。

(一)益阳橡机
1、益阳橡机的主要资产
(1)对外股权投资
根据益阳橡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益阳橡机的分支机构益阳橡胶塑料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换发新的营业执照,负责人由李小兵变更为李志敏,并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除上述变更外,益阳橡胶塑料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其他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

根据益阳橡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益阳橡胶塑料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益阳橡机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
情形。

(2)自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益阳橡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益阳橡机拥有的权证编号为“益国用2003 300799
( )第 号”土地收储情况进展如下:
1)“益国用(2003)第300799号”土地权属证书已在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注销手续,益阳橡机已不再是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

2)2026年4月14日,益阳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作出《储备土地入库通知单》,确认该宗土地的入储手续已完成。

3)2026年4月20日,益阳橡机收到的第二期补偿款已解除资金冻结,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益阳橡机收到的补偿款不存在资金受限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益阳橡机上述土地收储尚待益阳橡机完成交地和相关主体向益阳橡机支付剩余经济补偿款,该宗土地收储不会对益阳橡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自有房屋
根据益阳橡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坐落在益阳橡机已纳入政府收储范围的“益国用(2003)第300799号”土地上的房屋已随土地收储办理完成不动产登记注销手续,益阳橡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不再是该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

(4)专利
1)新增专利
根据益阳橡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益阳橡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6项境内主要实用新型专利,均已取得专利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证载权 利人专利类 别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 申请 日授权 公告 日许可 使用 情况他项 权利
1益阳橡 机实用新 型一种密炼机夹套 式注油器ZL2025203 31894.62025. 02.282026. 02.13
2益阳橡 机实用新 型一种带有降温和 清扫功能的密炼 机ZL2024232 84578.22024. 12.312026. 03.10
3益阳橡 机实用新 型一种具有边角切 割功能的平板硫 化机ZL2024231 53595.22024. 12.202026. 03.10
4益阳橡 机实用新 型一种转子轴密封 组件ZL2025203 31815.12025. 02.282026. 03.10
5益阳橡 机、风神 轮胎股 份有限 公司、桂 林橡胶 机械有 限公司实用新 型巨胎成型机导轨 智能防护系统ZL2025211 20910.32025. 06.032026. 05.05
6益神橡 机实用新 型一种轮胎硫化机 的中心机构胶囊 的定型预热系统ZL2025207 96463.72025. 04.252026. 04.03
根据益阳橡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专利证书合法有效,专利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2)因保护期限到期而失效的专利
根据益阳橡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益阳橡机及其控股子公司4项实用新型专利因保护期限到期而失效,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证载权 利人专利类 别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 申请 日授权 公告 日许可 使用 情况他项 权利
1益阳橡 机实用新 型密炼机高压电机 高压变频器调速 装置ZL201521 089764.92015. 12.242016. 05.25
2益神橡 机实用新 型轮胎硫化机的后 充气锁紧调节装 置ZL201521 120882.12015. 12.312016. 06.01
3益神橡 机实用新 型硫化机活络模联 接装置ZL201521 120888.92015. 12.312016. 06.01
4益神橡 机实用新 型轮胎硫化机的后 充气中间传送装 置ZL201521 120886.X2015. 12.312016. 06.01
根据益阳橡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实用新型专利因保护期限届满而自然失效,该等实用新型专利失效不会对益阳橡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5)资产受限情况
根据益阳橡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益阳橡机因与华商汇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纠纷,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资金金额已变更为6,907,437.57元,该项金额占益阳橡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33%,占比较小,且交易对方装备公司已在《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中承诺对于益阳橡机因该项诉讼可能导致的损失进行全额补偿,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该等资金冻结事项不会对益阳橡机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业务资质
(1)已换发新证的业务资质
根据益阳橡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益阳橡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6项业务资质因备案事项变更已换发新证,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公司 名称证件类型编号发证机关经营/许 可范围发证日期有效期至
1益阳 橡机特种设备 使用登记 证起11湘00907 (22)益阳高新 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设备种 类:起 重机械2022.05.062028.03
2益阳 橡机特种设备 使用登记 证起11湘00908 (22)益阳高新 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设备种 类:起 重机械2022.05.062028.03
3益阳 橡机特种设备 使用登记 证起11湘00909 (22)益阳高新 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设备种 类:起 重机械2022.05.062028.03
4益阳 橡机特种设备 使用登记 证起11湘00845 (21)益阳高新 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设备种 类:起 重机械2021.11.082027.07
5益阳 橡机特种设备 使用登记 证起11湘00844 (21)益阳高新 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设备种 类:起 重机械2021.11.082027.07
6益神 橡机特种设备 使用登记 证起11湘00284 (20)益阳高新 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设备种 类:起 重机械————
(2)正在办理换发新证手续的业务资质
根据益阳橡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益阳橡机控股子公司持有的3项业务资质已到期,正在办理备案登记,尚未取得备案后的新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公司 名称证件类型编号发证机关经营/许 可范围发证日期有效期至
1益神 橡机特种设备 使用登记 证起27湘00469 (20)——————2026.05
2益神 橡机特种设备 使用登记 证起27湘00450 (20)——————2026.05
3益神 橡机特种设备 使用登记 证起27湘00475 (20)——————2026.05
根据益阳橡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益神橡机上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正在办理备案,不会对益神橡机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办理完成备案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3、税务情况
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职国际对益阳橡机以202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了新的审计报告,益阳橡机及其控股子公司税务情况变化如下:
(1)主要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益阳橡胶塑料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6]8456号)及益阳橡机的书面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益阳橡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主要税种税率

序号税种税率
1企业所得税15%
2增值税13%、9%、5%
3城市维护建设税7%
4教育费附加3%
5地方教育费附加2%
2)主要税收优惠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益阳橡胶塑料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6]8456号),报告期内,益阳橡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有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税收优惠内容税收优惠文件
1益阳橡机按15%征收企业所 得税2020年12月3日取得编号为GR202043003592的《高 新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企业所得税 执行税率为15%;2023年12月8日取得编号为 GR20234300592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 期三年,有效期内企业所得税执行税率为15%。
序号公司名称税收优惠内容税收优惠文件
2益神橡机按15%征收企业所 得税2020年12月3日取得编号为GR202043003181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企业所 得税执行税率为15%;2023年12月8日取得编号为 GR20234300502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 期三年,有效期内企业所得税执行税率为15%。
3益阳橡机按照当期可抵扣 进项税额加计5% 抵减应纳增值税 税额根据财政部《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自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 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 值税税额。
(2)税务守法情况
根据益阳橡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以及《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益阳橡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本所认为:
1)截至2025年12月31日,益阳橡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行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情况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2)益阳橡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均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4、益阳橡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根据益阳橡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益阳橡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未发生行政处罚。

(2)诉讼、仲裁
根据益阳橡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1
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益阳橡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起诉讼案件取得新的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原 告被告案 由案情最新进 展
1华 商 汇 通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山东元 丰橡胶 科技有 限公 司、山 东众宁 橡胶科 技有限 公司、 高密永 丰机械 科技有 限公 司、潍 坊振富 工贸集 团有限 公司、 李岩、 李森、 益阳橡 机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纠 纷2018年1月24日,原告与山东元丰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元丰橡胶”)签署编号为 HSHT(Z)2018011601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 根据承租人元丰橡胶的需求,从设备供应商益阳橡机 处购进相关设备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本金 为8,960,000元,融资租赁年利率为6.5%,租金总额为 10,067,111.8元。同日,原告、元丰橡胶与益阳橡机签 署《回购合同》,约定如承租人连续两期或累计三期 未按约支付租金,原告有权要求益阳橡机承担设备余 值回购义务,回购金额为回购时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 未付的全部租金总额。因承租人未按约履行融资租赁 合同项下付款义务。 2025年8月8日,原告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判令元丰橡胶支付剩余未付租金6,907,437.57 元及其他诉讼请求,并请求判令益阳橡机对未付租金 6,907,437.5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6年1月22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向益阳橡机 送达开庭传票,通知本案定于2026年2月28日开庭审 理。 2026年2月28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中除益阳橡机外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未当庭 作出审理结果,已择期再次开庭审理。 2026年6月24日,益阳橡机收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 院送达的传票,法院通知本案定于2026年7月13日再 次开庭审理,尚未一审判决。已通知 再次开 庭,尚未 一审判 决
根据益阳橡机提供的资料,益阳橡机尚未完结的诉讼案件涉及金额占益阳橡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33%,占比较小,且交易对方装备公司已在《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中承诺对于益阳橡机因该项诉讼可能导致的损失进行全额补偿,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该项诉讼案件不会对益阳橡机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北化机
1、北化机的主要历史沿革
根据北化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针对2015年7月北化机股权转让事项,受让方蓝星节能尚未向转让方中国蓝星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

根据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装备公司出具的《关于向北京蓝星节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承诺函》及蓝星节能出具的《关于支付股权对价款的承诺函》,装备公司承诺本次交易涉及的北化机100%股权交割过户至中化装备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至第十八个月底前,将按照相关程序推动将中国蓝星持有的蓝星节能100%股权划转至装备公司名下;在上述蓝星节能100%股权完成股权划转的前提下,本次交易涉及的北化机100%股权交割过户至中化装备后二十四个8.1
月内,装备公司将向蓝星节能提供不少于人民币 亿元的资金支持,蓝星节能获得前述资金支持后向中国蓝星支付上述股权转让对价。

综上,本所认为:
蓝星节能已就支付取得北化机100%股权的转让对价作出安排,该等事项不
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北化机的主要资产
(1)租赁房屋
根据北化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化机与出租方鲁西新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5日签署《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对租赁厂房坐落位置及租赁面积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承租 人出租人房屋权 利人权属证 书编号坐落位置用途租赁面积 2 (m)租赁期限
1北化 机鲁西新 能源装 备集团 有限公 司鲁西新 能源装 备集团 有限公 司(无证 )尚未取 得聊城市经济 开发区辽河 路28号5号厂 房和6号厂房厂房17,580.002026.01.01- 2028.12.3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租赁房屋的出租方尚未取得相关房屋权属证书,出租方于2026年3月25日出具《租赁房屋相关事项承诺函》,承诺如因租赁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或权属瑕疵导致北化机无法继续使用该等房屋或遭受损失的,将由出租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及搬迁费用、停工损失、新厂房租赁溢价等相关费用。

根据北化机的书面确认,该处租赁房屋主要用于聊城分公司新能源装备生产线建设及生产经营,出租方已出具承诺函,就租赁房屋相关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化机正常使用该租赁房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因租赁事项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形,即使未来相关租赁安排发生变化,预计不会对北化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注册商标
根据北化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化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1项境内主要商标,原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北化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拥有的15项境内主要注册商标中有1项商标有效期届满并已完成续展、3项商标有效期届满因主动未续展而失效,具体情况如下: 1)新增注册商标
根据北化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化机控股子公司新增1项注册商标,已取得商标注册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商标 权人商标图案商标注 册号商标类 别商标申请日商标有效期许可 使用 情况他项 权利
1蓝钿 公司 844189946类 金 属材料2025.03.312035.11.27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新取得的商标注册证合法有效,注册商标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2)完成续展的商标
根据北化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化机控股子公司1项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并已完成续展并取得商标注册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商标 权人商标图案商标注 册号商标类 别商标申请日商标有效期许可 使用 情况他项 权利
1蓝钿 公司 1584810142类 设计研 究2014.12.032036.02.2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完成续展的商标注册证合法有效,注册商标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3)因主动未续展而失效的商标
根据北化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化机控股子公司3项注册商标因主动未续展而失效,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商标 权人商标图案商标注 册号商标类 别商标申请 日商标有效 期许可 使用 情况他项 权利
1蓝钿 公司 158460426类 金 属材料2014.12.032026.02.27
2蓝钿 公司 158460196类 金 属材料2014.12.032026.03.06
3蓝钿 公司 1584783841类 教育娱 乐2014.12.032026.02.20
根据北化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蓝钿公司未实际使用上述注册商标,该等商标到期后主动未续展的情形不会对蓝钿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专利
1)新增专利
根据北化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化机新增6项境内非涉密主要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均已取得专利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证载权 利人专利 类别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 申请 日授权 公告 日许可 使用 情况他项 权利
1北化机发明一种电解槽开车过程 的自动充液置换控制 方法及系统ZL2024105 52798.42024. 05.072026. 02.27
2北化机发明双层高温熔盐储罐ZL2022114 83751.42022. 11.242026. 03.06
3北化机发明电解槽自动试漏的方 法ZL2024114 05801.62024. 10.102026. 03.06
4北化机发明碱性水制氢用阳极及 其制备方法ZL2021107 97849.62021. 07.142026. 03.27
5北化机实用 新型具有介质均流结构的 吸热管屏和熔盐吸热 器ZL2025207 42284.52025. 04.182026. 05.01
6北化机实用 新型一种电解槽连接管及 其电解装置ZL2025210 11935.X2025. 05.222026. 05.29
7北化机实用 新型一种电解槽的出口连 接机构及其电解装置ZL2025210 12361.82025. 05.222026. 05.29
8北化机发明环状阶梯下落式固体 颗粒吸热器ZL2022110 89361.92022. 09.072026. 06.05
9北化机发明带有活动支撑架和支 腿的熔盐储存装置ZL2022100 11759.42022. 01.062026. 06.09
根据北化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专利证书合法有效,专利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2)因保护期限到期而失效的专利
根据北化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化机2项实用新型专利因保护期限到期而失效,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证载权 利人专利类 别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 申请 日授权 公告 日许可 使用 情况他项 权利
1北化机实用新 型一种高温储罐介 质的均布装置ZL201620 009776.42016. 01.072016.0 8.17
2北化机实用新 型电降解高浓度有 机废水用氧阴极 电解槽ZL201620 160793.82016. 08.172016.0 8.10
根据北化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实用新型专利因保护期限届满而自然失效,该等实用新型专利失效不会对北化机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受限资产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蓝星(北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6]8457号),截至2025年12月31日,北化机墨西哥分公司银行账户已无冻结金额。

根据北化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墨西哥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措施已被法院撤销,相关账户均已完成解封,不存在资金受限情形。

3、业务资质
根据北化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化机持有的1项业务资质因备案事项变更已换发新证,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公司 名称证件类型编号发证机关经营/许可 范围发证日期有效期至
1北化 机工程设计 资质证书A211029 264北京市规划 和自然资源 委员会化工石化医 药行业(化 工工程)专 业乙级2026.02.272031.02.2 7
4
、税务情况
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职国际对北化机以202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了新的审计报告,北化机及其控股子公司税务情况变化如下:
(1)主要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蓝星(北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6]8457号)及北化机的书面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北化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
)主要税种税率

序号税种税率
1企业所得税30%、25%、15%
2增值税13%、9%、6%
3城市维护建设税7%
4教育费附加3%
5地方教育费附加2%
2)主要税收优惠
根据《蓝星(北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6]8457号),报告期内,北化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有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税收优惠内容税收优惠文件
1北化机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2023年 11月 30日取得编号为 GR20231100467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企业所 得税执行税率为15%。
2蓝钿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 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 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 号),蓝钿公司符合小微企业标准。
(2)税务守法情况
根据北化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以及《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北化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本所认为:
1)截至2025年12月31日,北化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行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情况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2)北化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均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5
、北化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
根据北化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北化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未发生行政处罚。

(2)诉讼、仲裁
根据北化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化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3起诉讼案件取得新的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原 告被告案 由案情最新进 展
1北 化 机新疆中 部合盛 硅业有 限公司买 卖 合 同 纠 纷2022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解装置买卖合同, 约定被告从原告方购买电解装置一套,包含四台电解 槽设备,分别是A槽、B槽、C槽、D槽,合同总额为 5,180万元。截至起诉日,被告欠付原告合同款2,072 万元。原告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20,72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5,658.79元;3、 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诉 讼保全责任险费;以上金额合计21,045,658.79元。 2025年3月,该案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2025年8月,原告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20,720,000元;2、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55,565.65元;3、请求判 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诉讼保全 责任险费。以上金额合计21,575,565.65元。 2025年8月,该案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 理,庭审中,被告提出反诉,后因被告逾期未缴纳诉 讼费而视为撤诉。 2025年12月,双方经协商,就本案争议事项达成和解 协议,相关纠纷已进入和解执行阶段。 2026年2月,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对于该起案件与 新疆东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的案件,北化机合计收到 3,812.22万元。 2026年2月,北化机已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撤诉,法院已下发准许撤诉裁定,该起案件已结案。已结案
2北 化 机新疆东 部合盛 硅业有 限公司买 卖 合 同 纠 纷2022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解装置买卖合 同,约定被告从原告方购买电解装置一套,合同总额 为5,180万元。设备验收考核完成后,截至起诉日,被 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调试款1,554万元。原告向乌鲁 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 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15,54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 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28,031.20元;3、请求判令由被告 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诉讼保全责任险 费;以上金额合计15,968,031.20元。 2025年3月,该案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立案后,因质保金518万元已到支付时间,原告于2025 年4月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 原告支付合同欠款20,72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 原告支付违约金643,164.41元;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 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诉讼保全责任险费; 以上金额合计21,363,164.41元。 2025年8月,该案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 理,庭审中,被告提出反诉,后因被告逾期未缴纳诉 讼费而视为撤诉。已结案
序 号原 告被告案 由案情最新进 展
    2025年12月,双方经协商,就本案争议事项达成和解 协议,相关纠纷已进入和解执行阶段。 2026年2月,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对于该起案件与 新疆中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的案件,北化机合计收到 3,812.22万元。 2026年2月,北化机已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撤诉,法院已下发准许撤诉裁定,该起案件已结案。 
3北 化 机朗航电 力工程 (上 海)有 限公司买 卖 合 同 纠 纷2018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 原告向被告供应冷熔盐缓冲罐、热熔盐缓冲罐及吸热 器等设备,合同金额为940万元,其中94万元作为质 保金;2018年7月12日,双方进一步签订采购补充合 同,合同金额为51万元,其中5.1万元作为质保金。原 告已按约完成设备交付,并已收款891.90万元,剩余 质保金99.10万元尚未收取。 原告与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上海市闵行区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2 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9.10万元及 违约金。 被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 撤销一审第一项判决,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货 款807,637.91元;2、撤销一审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 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以769,827.57元为基数,自2023年 10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PR)计 算的违约金;3、撤销一审第三项判决,改判上诉人 向被上诉人支付以37,810.34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 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的违约金。 2025年7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 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请求。 2025年7月23日,原告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未发现被告名下存在可 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2025年7月,被告被其他企业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026年1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 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本次强制执行程序终结。被告已 被其他 企业申 请破产 清算,本 次强制 执行程 序终结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表第1项、第2项诉讼案件已结案,第3项诉讼案件尚未完结。根据北化机提供的资料、《北化机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说明、北化机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2025年4月30日),北化机尚未完结的上述诉讼案件是北化机作为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主动提起的诉讼,截至评估基准日,北化机审计报告已对该笔99.10万元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评估报告中该笔应收账款的评估价值亦为零,该项诉讼案件不会对北化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五、 本次重组涉及的其他重要事项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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