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悦智行(301198):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7月01日 17:40:50 中财网
原标题:喜悦智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通过2026
现场参会的方式出席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 2026 6 15
、公司董事会于 年 月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2026年6月16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
召开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1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吴山南路111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罗志强主持。有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日的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日的9:15~15:00。

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17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6月26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71,823,8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4993%。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7名,代表股份283,3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76%。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18名,代表股份283,4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7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1名,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1%;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名,代表股份283,3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76%。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据此,由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二)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四)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加 2026年度担保额度及担保对象的议案》
同意71,899,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8%;反对207,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669%;反对207,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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