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霸股份(603519):立霸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结果暨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6年07月01日 18:25:42 中财网
原标题:立霸股份:立霸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结果暨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519 证券简称:立霸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2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
让公司股份的结果暨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立霸股份”或“目标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东方集团”)(盐东方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函告,经公开征集、专家评审及盐城东方集团内部决策,现确定上海君和致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君和”)为本次公开征集转让的受让方。盐城东方集团于2026年07月01日与上海君和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盐城东方集团拟向上海君和协议转让其所持立霸股份37,285,89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0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3.10元/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488,445,250.70元。

●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尚需盐城东方集团的国资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生效,且本次交易后续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因此,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实施完毕尚存在不确定性。

●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
若本次公开征集转让获得批准并得以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公司将与盐城东方集团保持密切联系,并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6年01月28日、2026年06月12日、2026年0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立霸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6-007)、《立霸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立霸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58,813,3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831%,股份性质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盐城东方集团本次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7,285,8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00%,股份性质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本次公开征集转让价格不低于盐城东方集团持有成本(12.59元/股)。本次公开征集期内(2026年06月12日至2026年06月26日),共有一家意向受让方向盐城东方集团提交了受让申请材料并已足额缴纳申请保证金。现经公开征集协议转让的流程确定上海君和致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上海君和致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通过受让上述目标股份的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战略投资。若本次公开征集转让获得批准并得以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二、本次股份转让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号6幢
法定代表人:李名渊
注册资本:95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752047098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产业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及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土地开发、整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除砂石)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企业管理;酒店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03年8月5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盐东方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通讯地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号6幢
邮编:224000
联系电话:0515-68086925
转让方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受让方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企业名称上海君和致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23号608B单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君和立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出资额100,700万元
成立时间2025年9月2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10000MAEX5JB1XJ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 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 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25年9月24日至2032年9月23日
私募基金备案编 号SBNJ84
基金管理人及 管理人登记编号上海君和立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P1061301
2、受让方之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君和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 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 (万元)认缴出资比 例 (%)
1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君和同信 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4,900.0014.80
2上海君和立成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10,000.009.93
3上海睿智尚服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9.93
4安徽新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9.93
5倪受勇有限合伙人5,000.004.97
6陈京伟有限合伙人5,000.004.97
7李晓华有限合伙人5,000.004.97
8郑效东有限合伙人5,000.004.97
9龚浩有限合伙人5,000.004.97
10上海义和瀚洋新材料有限公 司有限合伙人5,000.004.97
11海南智勇信风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4.97
12上海舜和礼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4.97
13上海金本众源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4.97
14上海久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000.003.97
15上海恺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800.003.77
16宁波美弗林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000.002.98
合计100,700.00100  
3、受让方之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 别职务国籍长期居 住地是否取得其 他国家或地 区的居留权其他主要任职 情况
安红军执行事务合伙 人委派代表中国上海上海君和同信股 权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上海市商 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
4、受让方没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其他合作关系如下:立霸股份、盐城东方子公司盐城东投科技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参与投资由君和资本作为管理人的“上海长三角申创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三角申创基金”)。同时,盐城东投科技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参与由君和资本团队持股平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君和同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普通合伙人(GP)的长三角申创基金之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申创君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立霸股份及盐城东方以上投资均系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并不参与基金投资决策。

三、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内容
2026年07月01日,盐城东方集团和上海君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上海君和致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 股份转让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目标股份为甲方持有的37,285,897股目标公司股份,于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目标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股份。

第二条 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2.1本次股份转让的目标股份按照每股人民币13.10元作价(以下“元”均为“人民币元”),股份转让价款的总额为488,445,250.70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若发生本协议第2.3条所述情形,则股份转让价款相应调整。

2.2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之日,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转为股份转让价款,如保证金金额低于股份转让价款的,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完毕,若乙方未按前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高于股份转让价款,则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与股份转让价款的差额原路无息返还至乙方账户。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为本协议履行的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若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优先从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应获赔偿及相关费用。

2.3本协议签署后至目标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前,若目标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目标股份数量及每股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每股价格和目标股份数量计算。调整方式如下:派发现金股利:P1=P0-D,目标股份数量不变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S1=S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S1=S0×(1+N)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价格,S0为调整前目标股份数量,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每股价格为P1,调整后目标股份数量为S1。

2.4自目标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依法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作为目标公司股东就持有的目标股份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目标股份过户交接
3.1在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根据中国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依法履行为实施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须的信息披露义务。双方应配合目标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手续,包括提供相关资料及签署有关文件。

3.2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合规确认申请,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合规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目标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提供合规确认、甲方缴纳税款完税凭证及股份过户所必需的各项文件。

第四条 合同双方义务
4.1甲方的义务
4.1.1 及时提交信息披露及股份过户登记所需要的相关文件;
4.1.2 积极配合并尽其一切合理努力督促目标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合规办理股份转让等事项的相关手续及信息披露工作;
4.1.3 严格遵守本协议中作出的承诺与保证;
4.1.4 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及法定义务。

4.2乙方的义务
4.2.1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2.2 积极协助办理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相关手续及信息披露工作;
4.2.3 严格遵守本协议中作出的承诺与保证;
4.2.4 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及法定义务。

第五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5.1甲方于此向乙方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5.1.1 甲方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5.1.2 甲方确保其向乙方披露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1.3 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甲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生效后,即对甲方构成可予执行的文件;
5.1.4 甲方合法持有目标股份,甲方对目标股份享有全部权利和利益,目标股份未设置任何他项权利。甲方持有的目标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不存在也不会设置限制或障碍;
5.1.5
甲方签署、交付并于本协议生效后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述
的交易不会:(1)导致违反目标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2)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其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判决、裁决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者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3)导致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5.1.6 甲方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且没有发生任何违反中国或任何适用法律、法规的行为从而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安排。

5.2乙方于此向甲方做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5.2.1 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生效后,即对乙方构成可予执行的文件;
5.2.2 乙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和完成本次股份转让不违反任何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或者对乙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判决;
5.2.3 乙方可以依法受让目标股份,乙方依据本协议受让目标股份不会:(1)导致违反其组织文件的条款;(2)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其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判决、裁决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者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3)导致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5.2.4 乙方具备受让目标股份和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与实质性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中国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其进行本次股份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2.5 乙方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准备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变动报告等收购必备文件,确保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权益变动报告等必备文件;
5.2.6 乙方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且没有发生任何违反中国或任何适用法律、法规的行为从而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安排。

第六条 本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6.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成立并于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甲方国资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6.2本协议一经签署,除非经双方共同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6.3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 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可终止本协议;
(2) 因未能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合规确认或目标股份未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或本协议所依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的主要内容成为非法,或由于国家的政策、命令,而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主要义务,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其他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声明、保证和承诺,且明确导致本次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违约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6.4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将已收到股份转让价款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全额无息退还。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各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追究其他方违约责任及要求赔偿的权利。若目标股份已经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乙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将目标股份过户回甲方名下,因过户产生的全部税费由违约方承担;非因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协议终止的,由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违约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采取纠正措施,且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安排
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相关安排:意向受让方公开征集期申报承诺本次股票转让交割后,受让方的股票锁定期不低于18个月。

四、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
本次协议转让的资金来源为转让方合伙人实缴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非法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购买并持有标的股份的情形。

五、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受让方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以及投资价值的认可,作为财务投资人身份协议受让公司部分股份。若本次公开征集转让获得批准并得以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六、 本次股份转让不确定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尚需盐城东方集团的上级部门批准方可生效,且本次交易后续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因此,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实施完毕尚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权益变动各方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立霸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立霸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海君和致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将与转让双方保持密切联系,并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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