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智能(60327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7月01日 18:45:43 中财网
原标题:天元智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12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议案内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的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7月1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