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川恒股份(002895):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六)

时间:2026年07月01日 20:00:43 中财网
原标题:川恒股份: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六)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9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六)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2026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鹏越)、贵州恒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12.00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128、2025-129、2026-002、2026-003、2026-005、2026-009、2026-023、2026-024)。

2026年6月26日,广西鹏越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贷款金额为20,00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26年6月30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

2026年6月30日,公司与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项下90%的本金(即18,000.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乙方与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2026信银蓉草流贷字第628083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保证担保。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主债权数额
1.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全部主债权的90%。

1.2主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1.3本条第1.2款中“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第二条保证范围
2.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之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5.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甲方及甲方在本合同上签章的代表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有权签署上述合同或文件。甲方应确保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一致。

5.2甲方承诺已向乙方如实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如有)的婚姻状况。

5.3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且认可与主合同相关交易的真实性,甲方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甲方承诺即使主合同债务人对授信款项的实际用途与主合同约定不符(包括但不限于以贷还贷等情形),甲方仍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5.4甲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存在任何法律上和/或商业利益上的冲突,甲方提供本保证担保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禁止,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

5.5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5.6甲方承诺:当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保证、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方式)或增信措施,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事先行使其他担保或增信措施项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主合同债务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如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包含多笔债权的,乙方有权决定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及比例。

5.7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其享有的其他担保权利(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变更前述担保权利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前述担保权利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5.8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制、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对于甲方转让、出租或为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债务设定担保等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应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6.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失业、伤残、重大疾病、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甲方担保能力的情形时,甲方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甲方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出现本条第6.1款、第6.2款、第6.3款任意一款约定的情况,甲方保证根据乙方要求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并提供落实保证责任的具体方案。

6.6甲方承诺其声明和保证都是真实、有效、完整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出现其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甲方保证根据乙方要求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并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

6.7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债权金额外,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展期或增加债权金额未经甲方同意的,甲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6.8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6.9不适用。

6.10对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的,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付和抗辩。

6.11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资产负债表及所有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并定期或随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6.12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进口信用证或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的,如乙方或其指定人、授权人、信用证的保兑行、议付行对外进行了付款或履行了其他支付行为,则甲方负有不可抗辩之担保义务,甲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或信用证存在单证不符等原因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6.13在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项下,甲方不因主合同债务人对相应信用证款项的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6.14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甲方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债权受让方承担担保责任,乙方按照本合同第18.2款约定向甲方发送债权转让通知的,即视为乙方已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有权依法合规在必要范围内向潜在受让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资料及信息,而无须另行征得甲方同意。

6.15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信贷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或本合同约定允许使用的用途,授权并同意乙方为本合同之目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其征信信息,并用于与本合同相关的合法合规用途。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含提前到期约定)偿还到期应付贷款和/或其他应付款项,或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7.2甲方出现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8.1.2项至第8.1.10项约定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充提供经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7.3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机关要求应当予以查询或披露的,或依照本合同约定进行信息共享的除外。

双方在业务磋商、签署、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含股东、实际控制人)经营、信贷等信息,均可基于业务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并向其控股股东或子公司进行信息共享和披露,但双方均应督促相应的信息接收方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7.4甲方授权乙方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甲方账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流水、对账单,用于乙方审查审批、贷后管理或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使用,及作为资料/证据材料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监管机关提交,或本合同约定允许使用的用途。

第八条保证责任的承担
8.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或对甲方或甲方财产或财产权利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8.1.1截至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而乙方未受全额清偿的,或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的;
8.1.2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停业、歇业、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
8.1.3甲方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8.1.4甲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危机,或甲方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甲方正常经营,或甲方通过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使乙方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或威胁,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8.1.5甲方所处的行业发生不利变化,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8.1.6甲方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案件,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8.1.7甲方违反本合同第6.5款、第6.6款的约定未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或者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8.1.8甲方在其他债务文件下出现违约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纠正,从而导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也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
(1)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被宣告或可被宣告加速到期;
(2)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虽不存在被宣告或可被宣告加速到期的情形,但出现付款违约;
8.1.9甲方低价、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减免第三方债务,恶意延长第三方债务的履行期限,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
8.1.10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8.2乙方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乙方进行支付。

8.3 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时,按下列顺序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1)支付本合同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各项应付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罚息、复利;
(3)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利息;
(4)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本金。

甲方履行担保责任无法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的,乙方有权选择偿还款项的比例及顺序。

8.4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第6.5款、第6.6款、第8.1款、第8.2款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或甲方履行担保责任无法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时,甲方授权乙方直接冻结和/或从甲方在中信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和/或对乙方合法占有和管理的甲方财产或财产权利行使处分权利,以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乙方在甲方账户中划收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合同债权币种不同的,按划收当日乙方公布的汇率牌价折算。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2甲方在本合同第五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9.3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第十条不放弃权利
10.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甲方所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

第十一条义务的连续性
11.1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和连带责任均具有连续性,对其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等主体、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分立、改制、股份制改造、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和主合同债务人与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主合同债务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第十二条强制执行公证
12.1如乙方提出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要求的,甲方同意乙方可持本合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甲方承诺,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甲方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而无需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乙方有权直接单方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债权本息金额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及方式计算,甲方同时放弃一切抗辩权。公证强制执行的执行证书等相关通知、文件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效力确认方式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12.2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已经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规定有完全明确的了解。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有效期内,若利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调整,或贷款定价自律约定、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等发生调整,导致主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含固定利率、浮动利率等情形)低于利率政策或自律约定最新允许范围下限(以下称“最新允许范围下限”),则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包括新支用贷款在支用时点的利率和支用后贷款随LPR调整后的利率)均按不低于最新允许范围下限利率执行(以下称“执行利率”)。具体执行利率和执行利率的生效时间以乙方向主合同债务人的通知为准。

2、主合同债务人若不接受上述贷款利率调整,则有权在收到乙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提前终止主合同并结清贷款业务,有关提前终止主合同后的安排按照法律法规、主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提前终止主合同前,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应按乙方的通知执行。主合同债务人若选择继续执行主合同或逾期未告知乙方提前终止主合同,则视为主合同债务人接受上述贷款利率调整,甲方亦接受按照上述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履行期间,主合同债务人可依据主合同约定向乙方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有关提前还款的安排应按照主合同相关约定执行;甲方知悉并同意,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照上述第1款约定执行。

如本条约定与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
14.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15.1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本合同的效力
16.1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7.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7.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其他
18.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署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通知与送达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含联系方式,下同)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8.2.1 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有效的送达地址。

18.2.2本条款中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但双方同意并认可,中信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展示与本合同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变更等信息的,该等信息一经展示(如展示信息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载明日期为准)即视为已通知/送达对方。在涉及仲裁及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时,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仲裁机构或法院。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该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18.2.3双方在本条款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向双方的送达,包括在争议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含处置甲方财产或财产权利等)等各个阶段相关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程序性文书,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向双方的送达。除本条第18.2.2项另有约定外,一方按照送达地址发送上述文件,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①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投递之日后的第三日视为送达日;
②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③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或无人接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④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因任何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通知或告知对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的,或任何一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执行文书、仲裁裁决或公证机关执行证书等各项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文件无法送达、未及时送达或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对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按照上述有效送达规则进行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该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双方同意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到达的为准。

18.2.4本条约定内容为本合同双方均明确同意的特别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不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因为任何原因被法院、仲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本条约定内容均为有效。

18.3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壹份,乙方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4甲方对乙方业务咨询与投诉可通过乙方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8进行反馈。

18.5乙方已采取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三、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川恒股份——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2、《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广西鹏越——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2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