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60082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股票代码:600829) 2026年7月10日 目 录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3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5 议案一:关于变更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7议案二: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确保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会议须知,请出席股东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 股东授权代表)的合法权益,本次股东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股东会的程序安排和相关会务工作。 二、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不相关人员进入会场。 三、参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须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身份证及/ 或公司营业执照,(法人)授权书等)于2026年7月9日办理会议登记手续。 四、会议期间,请遵守会场秩序,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 对任何干扰股东会召开或侵犯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五、会议将安排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自由发言。要求发言的股东 或股东授权代表应在2026年7月9日14:00以前向会议秘书处登记并说 明发言内容,由会议秘书处集中交会议主席团安排发言,每位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发言原则上不超过3分钟。 六、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发言主题应与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有关, 与本次股东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七、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 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八、公司聘请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回答有关询问 (五)宣布表决方法及推选监票小组 (六)审议并表决议案 (七)宣读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八)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宣读股东会决议及签署会议文件 (十)会议结束
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变更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中变更经营范围事项已经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请予以审议。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10日 议案二: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有提名权的股东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同意补选夏继成先生、刘志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其任期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现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请予以审议。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10日 附件:公司董事候选人简历 1.夏继成,男,1979年8月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哈药集团中 药二厂厂长助理,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产品拓展总监、运营管理部总监。现任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截至目前,夏继成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 形,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要求。 2.刘志涛,男,1983年10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黑龙江 省龙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龙财商业保理(三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与合规部总监。 截至目前,刘志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 形,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要求。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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