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新能源ETF华宝 : 华宝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6年07月02日 17:20:38 中财网

原标题:创业板新能源ETF华宝 : 华宝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华宝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26年7月8日
公告日期:2026年7月3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3
二、基金概览.....................................................................................................................4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6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9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介绍.................................................................................................10
六、基金合同摘要.............................................................................................................14
七、基金财务状况............................................................................................................15
八、基金投资组合............................................................................................................17
九、重大事件揭示............................................................................................................20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21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22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23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24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宝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宝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华宝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6年6月2日发布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s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华宝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华宝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华宝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华宝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创业板新能源ETF华宝。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076。

4、基金份额总额:306,373,015.00份。

5、基金份额净值:1.0001元。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06,373,015.00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7月8日。

9、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准予募集注册的机构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860号文。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26年6月30日。

3、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26年6月15日至2026年6月25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26年6月15日至2026年6月25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26年6月15日至2026年6月25日。

6、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7、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无。

9、验资机构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自2026年6月15日起公开募集,截至2026年6月25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确认的净认购金额为306,358,000.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306,358,000.00份;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7,439.12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5,015.00份。本次募集认购资金已于2026年6月30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华宝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4,09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折合基金份额共计306,373,015.00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宝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6年6月30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6]943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7月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创业板新能源ETF华宝。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076。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创业板新能源ETF华宝。

7、申购赎回代码:159076。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06,373,015.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交易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场内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6年7月1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4,08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5,091.43份。

(二)场内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6年7月1日,本基金份额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4,778,255.00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1.56%;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301,594,760.00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98.44%。

(三)截至2026年7月1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份)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胡丽华4,181,280.001.36
2瞿红国4,000,194.001.31
3文磊3,000,145.000.98
4王俊瑜2,362,183.000.77
5孙艳2,000,097.000.65
6韩菊萍1,643,063.000.54
7吕海萍1,499,058.000.49
8李倩1,350,078.000.44
9唐锁法1,320,076.000.43
10曹一帆1,292,075.000.42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介绍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雪松
总经理:向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400334472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WarburgPincusAssetManagement,L.P.持有29%的股份,中方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0%的股份。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下设部门包括:创新研究发展中心、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混合资产部、量化投资部、指数研发投资部、国际业务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养老金部、资产管理业务部、专户投资部、合规审计部、风险管理部、产品战略部、银行渠道销售部、机构销售部、券商展业部、营销管理部、营销策划部、互金展业部、客户服务部、交易部、清算登记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此外公司在北京、深圳设有分公司。

各部门主要职能概述如下:
创新研究发展中心:从事宏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投资策略等方面的研究并为基金投资决策及新产品开发提供基础支持,包括宏观研究、策略研究、行业研究、金融工程研究和债券研究。

权益投资部:负责主动权益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专户投资部:负责专户产品的客户开发和投资管理工作。

国际业务部:负责QDII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量化投资部:负责主动和被动量化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指数研发投资部:负责指数基金的研发和投资管理工作。

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混合资产部:负责固收+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FOF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和基金投顾策略的开发与维护。

养老金部:负责公司社保基金、年金管理资格的申请;制定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的发展战略与规划、产品设计与创新;制定相关投资策略,开展投资管理运作;负责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的市场推广与客户开发等。

资产管理业务部:负责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政策研究与业务推进,集团产融结合和高质量钢铁生态圈发展的重点工作或任务的推进落实,公司创新类业务的监管政策研究和分析等。

产品战略部:负责公司产品开发研究,研究行业趋势、发展机会,制定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机构销售部:负责机构客户的开发与维护工作。

银行渠道销售部:负责银行渠道的开发与维护工作。

券商展业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发与维护工作。

互金展业部:负责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开发与维护工作;负责互联网金融直销展业。

营销策划部:负责公司整体业务及产品的营销策划和营销支持工作。

营销管理部:负责渠道总部的服务和沟通工作;销售团队的考核管理;销售会务管理。

客户服务部:负责CallCenter的管理和客户服务工作,协助互联网金融的网上互动服务。

交易部:负责交易指令的执行与监督。

清算登记部:负责基金会计核算与估值、注册登记等业务。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与开发。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的行政及后勤管理;文档与会议管理。

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账务处理,编制公司财务报告;承办公司自有资金的运作等。

合规审计部:负责对公司的投资业务、市场业务、与基金相关事务及公司行为的合规监控,对公司投资管理、市场营销、公司运营等业务的合规稽核,对公司的各类信息披露的审核及部分内容的报送,负责公司各类法律事务、反洗钱事务,落实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相关合规管理的决议,根据公司管理层的指示,就公司合规和内控工作与公司内外部相关机构的协调、沟通。

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根据投资组合风险评估结果向投资决策机构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对公司新的基金、专户产品的风险特征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管理措施建议,落实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相关风险管理的决议,根据公司管理层的指示,负责就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与公司内外部相关机构的协调、沟通。

信息披露负责人:周雷,021-38505888。

3、本基金基金经理
曹旭辰,硕士。曾在开源证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2023年3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2025年5月起任华宝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创业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证电子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证大数据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6月起任华宝创业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华宝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华宝中证电子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7月起任华宝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华宝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1月起任华宝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1月起任华宝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1月起任华宝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3月起任华宝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4月起任华宝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6月起任华宝中证全指软件开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6月起任华宝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80号宝地广场18层
邮政编码:350004
法定代表人:黄德良
成立日期:1988年6月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0]138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4.9121516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托管部门联系人:陈孝可
电话:021-20655027
传真:0591-88503610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华福证券前身为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成立于1988年6月,是全国首批成立的证券公司之一。2003年4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增资改制并更名为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8月,更名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福建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现公司注册资本44.91215168亿元,2025年12月公司完成股改并更名为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坚持创新发展和合规经营并重,构建起涵盖投资银行、财富管理、信用业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证券托管、研究业务、公募基金管理、私募基金管理、另类投资和境外业务等业务体系。截止2025年12月底,公司合并口径总资产1107.19亿元,合并口径营业收入41.63亿元,合并口径净利润10.05亿元。

(三)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期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侯雯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侯雯
六、基金合同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26年7月1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期末余额(2026年7月1日)
资产: 
货币资金306,309,593.33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中:股票投资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贵金属投资 
其他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债权投资 
其中: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其他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应收清算款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85,886.97
资产总计306,395,480.30
负债和净资产期末余额(2026年7月1日)
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4,197.06
应付托管费839.41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投资顾问费 
应交税费 
应付利润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908.10
负债合计5,944.57
净资产: 
实收基金306,373,015.00
未分配利润16,520.73
净资产合计306,389,535.73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306,395,480.30
注:截至2026年7月1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1元,基金份额总额306,373,015.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2026年7月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  
2其中:普通股  
3固定收益投资  
4其中:债券  
5资产支持证券  
6贵金属投资  
7金融衍生品投资  
8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306,309,593.3399.97
11其他各项资产85,886.970.03
12合计306,395,480.30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指数投资的股票。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指数投资的股票。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 
2应收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16,267.40
7待摊费用69,619.57
8其他 
9合计85,886.97
3.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4.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宝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2、《华宝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3、《华宝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和赎回对价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的解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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