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耐克(300884):与关联方共同参与认购投资基金份额

时间:2026年07月02日 18:50:35 中财网
原标题:狄耐克: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参与认购投资基金份额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84 证券简称:狄耐克 公告编号:2026-038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参与认购投资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投资标的:嘉兴仁毅星链无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仁毅”“合伙企业”或“基金”)。

2、投资金额: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认缴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出资占比6.1350%。

3、本次投资事项为与关联自然人庄伟先生共同投资,不涉及同业竞争,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拟认购基金尚未完成全部募集及工商变更流程,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实施过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遇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基金登记备案未能完成、未能按照约定募集到足额资金等风险,从而导致本次投资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

5、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本次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且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环境、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监管政策变化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本基金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

6、本次拟认购基金主要投向新兴科技领域,该领域兼具技术密集与资本密集属性,具备高投入、高壁垒、高风险、高迭代的行业特征,若行业规模化生产效率不达预期,短期内将难以形成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本次投资给公司带来的投资收益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或存在亏损风险。

一、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情况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为依托专业投资机构的投研能力与产业资源优势,进一步深化公司战略布局,把握新兴科技行业发展及投资机遇,在保障公司主营业务稳健运营、投资风险整体可控的前提下,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1,000万元参与认购嘉兴仁毅的基金份额,占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6.1350%。同时,公司关联自然人庄伟先生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200万元参与认购嘉兴仁毅的基金份额,占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1.2270%。

(二)关联交易情况
庄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59%的股权,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担任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庄伟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公司本次与庄伟先生共同认购嘉兴仁毅基金份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批程序
本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参与认购投资基金份额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6年7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参与认购投资基金份额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与关联自然人共同参与认购嘉兴仁毅基金份额。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此次投资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合伙协议及相关文件等相关手续。关联董事庄伟先生对此议案已回避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投金份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参与认购投资基金份额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四)其他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拟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嘉兴仁毅基金份额的庄伟先生为公司关联方外,嘉兴仁毅其他合作方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上述其他合作方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1、企业名称:仁毅私募基金管理(海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C81AC21J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成立时间:2023年2月10日
5、出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
6、住所: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亚太金融小镇南6号楼10区22-10-07号7、执行事务合伙人:余鑫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9、股权结构:余鑫持有94%出资份额、黄显钦持有3%出资份额、周潇持有3%出资份额。

10、实际控制人:余鑫
11、主要投资领域:专注于新兴科技领域的投资。

仁毅私募基金管理(海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2023年4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74489。

1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仁毅私募基金管理(海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投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共同投资的关联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之一
1、姓名:庄伟
2、身份证号码:3522211973****
3、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4、关联关系:庄伟先生持有公司5.59%的股权,担任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

5、履约能力:庄伟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三)其他有限合伙人
1、方文婷
身份证号码:4290041993****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方文婷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方文婷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嘉兴仁毅目前仍处于资金募集期,其他有限合伙人情况以嘉兴仁毅完成全部募集及实际工商变更登记结果为准。

三、拟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K1GY2QXK
(三)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四)成立时间:2025年11月5日
(五)主要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219室-44
(六)执行事务合伙人:仁毅私募基金管理(海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八)合伙企业规模:
本次认缴前各合伙人认缴出资份额情况:

姓名或名称出资 方式认缴出资额 (万元)认缴出资 比例
普通合伙人   
仁毅私募基金管理(海南)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现金1,20040%
有限合伙人   
方文婷现金1,80060%
合计:3,000100% 
本次认缴后各合伙人认缴出资份额情况(最终以实际认缴到位情况及实际工商变更登记结果为准):

姓名或名称出资 方式认缴出资额 (万元)认缴出资 比例
普通合伙人   
仁毅私募基金管理(海南)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现金2001.2270%
有限合伙人   
 现金1,0006.1350%
庄伟现金2001.2270%
其他合格机构/产业投资人现金14,90091.4110%
 16,300100% 
(九)登记备案情况:嘉兴仁毅已于2025年11月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该基金尚在募集过程中,后续将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约定存续期(合伙期限)
本合伙企业工商登记日期为2025年11月5日,合伙企业存续期为长期,自本合伙企业之成立日起算。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成立日”)。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5年,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计算,本基金投资期3年,退出期2年。本基金有限合伙人首笔实缴资金划入基金财产账户之日,为基金成立之日(为免疑义,以托管机构出具的全体合伙人首笔实缴出资总额划转至托管账户的证明文件所记载之日为准)。

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以及被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提前终止本基金或解散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合伙人大会批准,可以延长合伙企业经营期限。至本基金到期日起的3个月内仍有项目未完全退出,普通合伙人可决定基金展期1年。

(二)出资方式
1、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各合伙人应保证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任何出资均为其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2
、合伙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认购本基金,应按基金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的约定将认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合伙企业募集账户。

(三)各合伙人的出资缴付
各合伙人分期缴付认缴出资额。有限合伙人应当根据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书或其他通知方式的要求支付相应的首期实缴出资额,有限合伙人的首期实缴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投资期内,普通合伙人按项目实际进度,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书,有限合伙人应根据缴款通知书要求支付相应的实缴出资额。

(四)基金成立的条件
有限合伙人首笔实缴资金划入基金财产账户的日期为本基金的成立日(为免疑义,以托管机构出具的全体合伙人首笔实缴出资总额划转至托管账户的证明文件所记载之日为准)。

(五)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在缴付出资期限届满后,仍不满足成立条件的,普通合伙人应宣布本基金募集失败,普通合伙人应当在宣布募集失败后30日内返还有限合伙人已交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2、本基金募集失败,普通合伙人、本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伙人收取任何费用或请求任何报酬。

(六)由于无法投资拟投资标的而提前解散基金或减少合伙人出资的处理方式
如本基金无法投资任一拟投资标的,普通合伙人应提前解散本基金,并在宣布解散后30日内返还有限合伙人已交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如本基金仅投资于上述部分投资标的的,普通合伙人决定具体投资权重,并适当减少有限合伙人出资额,减少出资额后,有限合伙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合伙人应配合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足额、及时缴付出资额的合伙人为出资违约合伙人(“出资违约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其它约定的合伙人为其他违约合伙人(“其他违约合伙人”,与出资违约合伙人一起合称“违约合伙人”)。

(八)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全体合伙人一致认可,普通合伙人拥有对合伙企业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权限范围内对合伙企业投资事务作出决策,并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变更本合伙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
3)决定聘请或更换托管机构、监管服务机构;
4)决定认缴出资额的增加或减少;
5)委派或变更执行合伙事务代表;
6)批准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企业权益;
7)聘任或聘请专业人士或专业中介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8)召集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9)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10)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私募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合伙企业清算时依照合伙协议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12)与任何合伙人签署附属协议或补充协议,就该有限合伙人之权利义务进行若干单独约定,前提是该等附属协议不得对其他合伙人之合法权益构成损害或增加任何负担;
13)批准违约合伙人提出的关于全部或部分豁免违约合伙人的未按期缴付出1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2)依据本协议约定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
3)应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
4)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7)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8)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9)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未经代表实缴出资额过三分之二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1)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2)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13)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14)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进行监督;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3)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依法请求召开合伙人大会并参加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5)依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
6)经普通合伙人同意,依法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
7)依法经营或与其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8)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9)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0)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11)合伙企业清算时依照合伙协议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12)在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代表占实缴出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含)的有限合伙人有权请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合伙人会议通过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或为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合伙人会议应当有代表占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含)的合伙人参加方可召开。合伙人会议就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等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经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方为有效。

13)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源及用途合法;
2)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4)不参与合伙事务,无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6)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7)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8)按照法律法规、合伙协议、合伙人决议和普通合伙人的通知签署相关文件和提供相应配合的义务;
9)普通合伙人仅就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事项以及经过相关决策机构表决通过的事项有权自行签署或者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就本条所述事项,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10)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执行事务合伙人
1、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委任仁毅私募基金管理(海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均应适用本协议项下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相关条款。

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
(2)决定投资项目,并执行相关投资方案;
(3)根据合伙企业与相关方签署的交易文件向被投资企业推荐、提名、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4)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5)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6)决定投资项目的退出,并执行相关退出方案;
(7)决定并实施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8)决定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9)办理合伙企业在工商登记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的登记事宜;
(10)代表合伙企业处理与合伙企业相关的诉讼、仲裁等事宜;
(11)办理与合伙企业相关的各类税费事宜;
(12)选聘合伙企业的审计机构;
(13)代表合伙企业与资金托管机构订立和修改托管协议;
(14)代表合伙企业与监管机构订立和修改监管服务协议;
(15)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协议及达成其他约定;
(16)处理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的事务。

(十)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十一)管理方式
1、各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委托仁毅私募基金管理(海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本基金管理人。

2、就基金管理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和管理,合伙企业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基金管理人一次性收取三年投资期和两年退出期的管理费,共计3、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产品备案通过之日一次性提取三年投资期和两年退出期的管理费,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管理费支付日,由基金管理人将管理费转入管理人名下账户。

4、管理人在基金清算日计提业绩报酬,本基金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基金清算日。在业绩报酬计提日,管理人以投资者每笔投资的期间年化收益率作为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若合伙企业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8%以上,按照整体收益20%的比例提取管理人业绩报酬。若合伙企业期间年化收益率少于或等于8%,则管理人就收益部分不提取业绩报酬。

(十二)有限合伙人退伙
1、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本企业财产份额从而退出本企业,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分割本企业财产的要求。如有限合伙人为满足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的监管规定的变化而不得不提出退伙,则对于该有限合伙人拟退出的有限合伙财产份额,普通合伙人和其他守约合伙人参照本协议规定享有和行使优先受让权;如果普通合伙人和其他守约合伙人均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如该有限合伙人因没有受让主体,导致不能转让其本企业财产份额时,普通合伙人可以受让该有限合伙人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受让价格依照本协议约定,或相应缩减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

2、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且其继承人不愿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且其权利承受人不愿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3)法律规定或者本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当然退伙的,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

(十三)投资事项
1、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以直接方式投资于某新兴科技公司的股权,投资方式为增资扩股。闲置资金投资于符合期限要求的具有一定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沪深交易所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或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等。

2、投资策略:本合伙企业计划投向初具发展规模、商业模式较为成熟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从投资阶段上主要投资处于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已经能够产生一定利润的阶段,偏向A轮及以后阶段。

3、投资禁止行为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资金拆借等业务;
(2)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伙协议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投资决策机制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外投资、资金运作相关事宜。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合伙企业唯一投资决策机构,合伙企业的所有对外投资、合伙企业资产的运作及处置事项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含)票数审议通过方可做出。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名3名委员,并由普通合伙人同意任命产生。委员任职期限应与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一致。如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成员辞任或者应其委派方要求停止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原委派5、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
本协议项下关联方特指管理人的关联方,认定标准为:本合伙企业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实施时,本合伙企业采取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

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如下:当本合伙企业拟发生关联交易时,须经合伙人大会决议。合伙人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由非关联方进行决策审批。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须经出资最多的前三名有限合伙人组成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对该等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该等关联交易应经咨询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的情况下,关联交易方可实施。

6、投资后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
管理人负责投资后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

7、合伙企业投资退出
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1)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退出;
(2)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各区域性产权交易所挂牌后出售其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或股权退出;
(3)合伙企业直接出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份额、资产或被投资企业研发项目的经济权益实现退出;
(4)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十四)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1)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基准为合伙企业的累计未支付利润。合伙企业的累计未支付利润是指合伙企业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及其他收入等合伙企业运作产生的各项收入扣除管理费、托管费、运营服务费(如有)及等合伙企业运作产生的各项费用后的余额;
(2)本合伙企业默认采用现金方式;
(3)同等合伙企业份额的享有同等分配权;
(4)本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利润分配比例、分配次数、分配时间和分配金额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制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现金分配
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产生的可分配现金,应在合伙企业收到相关款项后可行的最早时间但一般不晚于在收到相关款项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九十天内进行分配;因临时投资收益、收到被投资企业分红的收益(如有)以及其他收入产生的可分配现金,应按年分配。

3、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金额承担。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与关联自然人庄伟先生共同认购嘉兴仁毅基金份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各方出资额和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基金合伙协议关于收益分配、亏损承担等约定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安排及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2026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与庄伟先生发生除支付公司薪酬外的关联交易。除本次共同投资外,公司与庄伟先生之间不存在其他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其他关系,庄伟先生也未与公司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以及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其他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存在公司与关联方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不存在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七、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出资认购嘉兴仁毅基金份额,旨在依托该基金管理人专业投研能力、项目运作经验、产业资源储备、平台运营优势及成熟风控管理体系,进一步深化公司整体战略布局,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并对高成长性与发展潜力的优质项目开展投资,助力公司拓展新兴产业赛道,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投资使用自有资金实施,可有效提升公司闲置资金使用效率,投资安排不会干扰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亦不会对公司现金流与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借助合作机构专业化运作模式,公司可更好把握外部投资机遇、分散单一投资风险,持续锤炼自身投资研判与风险管控水平,增厚公司综合竞争实力与企业整体价值,为公司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赋能。

公司关联自然人庄伟先生参与本次基金出资,系其独立作出的财务性投资决策;本次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交易安排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八、风险提示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实施过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遇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基金登记备案未能完成、未能按照约定募集到足额资金等风险,从而导致本次投资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

(二)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本次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环境、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监管政策变化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本基金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

(三)本次拟认购基金主要投向新兴科技领域,该领域兼具技术密集与资本密集属性,具备高投入、高壁垒、高风险、高迭代的行业特征,若行业规模化生产效率不达预期,短期内将难以形成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本次投资给公司带来的投资收益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或存在亏损风险。

针对基金存在的上述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资金募集、备案及后续投资管理等情况,并督促基金管理人时刻关注政策变化、市场情况及投资项目情况,加强投后管理和风险控制,降低投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九、其他说明
(一)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前十二个月内,公司未发生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不存在可能导致同业竞争的情形。

(三)除公司关联自然人庄伟先生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共同投资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合伙企业的份额认购,前述人员未在嘉兴仁毅中担任任何职务。

(四)针对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基金的运作情况,时刻关注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并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尽(五)本次投资后,公司不参与嘉兴仁毅的经营管理,对基金拟投资标的无决策权,对其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制关系。嘉兴仁毅不会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本次投资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六)本公告披露后,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各方合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嘉兴仁毅星链无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基金合同)》。

特此公告。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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