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瑞茂(600180):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

时间:2026年07月02日 19:05:40 中财网
原标题:*ST瑞茂: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ST瑞茂 公告编号:2026-084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24瑞茂0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24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自2026年6月23日披露《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讼的公告》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新增4起诉讼处于变更诉讼请求或一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本公告涉及诉讼的涉案金额合计:约55,836.1481万元人民币(按变更诉讼请求前的原金额统计)
? 诉讼、仲裁案件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根据上述相关结果确认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相关诉讼进展情况

序 号原告被告立案时间诉讼类型诉讼涉及金 额(万元)受理法院进展情 况(具 体判决 结果详 见后 文)
1郑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金水支行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借款人)、 瑞茂通(保证人)2025/11/5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24,992.0679河南省郑州 市中级人民 法院一审判 决已出
2中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郑州分行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借款人)、 瑞茂通(保证人)2025/12/1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25,129.68河南省郑州 市中级人民 法院一审判 决已出
3中国检验认 证集团福建 有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2026/1/23承揽合同 纠纷52.5932福建省福州 市马尾区人 民法院一审判 决已出
4日照新东港 物产有限公 司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买方)2026/2/5试用买卖 合同纠纷5,661.807 (变更诉讼 请求前的原 金额)日照市东港 区人民法院变更诉 讼请求
(一)公司于2026年1月10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国内信用证项下欠款14,150.3万元并支付垫款利息及复利(利息及复利计算方法:编号DLC012500047信用证项下垫款1730.7万元的利息自2026年5月9日起算;编号DLC012500045信用证项下垫款1200万元的利息自2026年5月9日起算;编号DLC012500046信用证项下垫款1250万元的利息自2026年5月9日起算;编号DLC012500055信用证项下垫款1214万元的利息自2026年6月5日起算;编号DLC012500056信用证项下垫款655万元的利息自2026年6月5日起算;编号DLC012500057信用证项下垫款1339.8万元的利息自2026年6月5日起算;编号DLC012500058信用证项下垫款1169万元的利息自2026年6月5日起算;编号DLC012500059信用证项下垫款2870万元的利息自2026年6月5日起算;编号DLC012500065信用证项下垫款2721.8万元的利息自2026年6月18日起算;以上均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计收复利);
2、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借款10,693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暂计至2025年10月30日为110,328.62元;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1月3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利率6.33%计算;2025年11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计算);3、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律师费17,099元;
4、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25,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5、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持有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970万股、1670万股、620万股、2887万股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别以4190.4万元、7247.8万元、2721.8万元、13,104.3817万元为限优先受偿。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5,251.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公司于2026年1月10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2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25,0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自2025年7月9日起计算至2026年1月5日;自2026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复利利率计算标准继续计算);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郑州星联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府44套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郑州星联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对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郑州星联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其中362,153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于2026年4月2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支付513903.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9.03元,财产保全费3089.52元,合计12028.55元,由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四)公司于2026年4月2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日照新东港物产有限公司试用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告2023年11月24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无效;2、若不能确认无效,则判令撤销申请人与被告2023年11月24日签订《煤炭买卖合同》;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公司根据上述相关结果确认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可能还会发生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冻结、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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