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衢州发展(600208):对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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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7月02日 19:20:4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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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衢州发展:对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
衢州发展 公告编号:2026-054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担
保
对
象
一 | 被担保人名称 | 上海亚龙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海亚龙”) |
| | 本次担保本金金额 | 99,919.71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
额 | 99,919.71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 □否 □不适用:
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
| 担
保
对
象
二 | 被担保人名称 | 上海众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众孚”) |
| | 本次担保金额 | 45,70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
额 | 45,700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 □否 □不适用:
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
| 担
保
对
象
三 | 被担保人名称 | 浙江允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浙江允升”) |
| | 本次担保金额 | 9,00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
额 | 137,910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 □不适用: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
额(万元) | 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万元) | 2,444,885.93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 | 59.18%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
选) |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0%
?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情况下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
保 |
|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 无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需要,2026年6月29日,公司与中
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保证协议及补充协议》,继续为联营公司上海亚龙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99,919.71万元。
2026年6月26日,公司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
《权利质押合同》,为控股子公司上海众孚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为35,700万元。
2026年6月3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智年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与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公司与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上海众孚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
2026年6月3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智坦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与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公司与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浙江允升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9,000万元。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调整了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其中为31家控股子公司(含控股子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不超过203亿元,为5家合营和联营公司
(含控股子公司对合营和联营公司)担保余额不超过65亿元。担保
预计的有效期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预计
之日后的十二个月内(即相关协议的签署日需在此期间)(详见公司公告2025-055、57号)。
本次担保均发生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履行其他决策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上海亚龙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被担保人名称 | 上海亚龙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50% |
| 法定代表人 | 杜欣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01749284623C | | |
| 成立时间 | 2003年4月 | | |
| 注册地 | 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1600号7楼01-04单元 | | |
| 注册资本 | 3.4亿元 | | |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建筑材
料、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 | |
| 主要财务指标(亿元) | 项目 | 2026年3月31日
(未经审计) | 2025年度(经审
计) |
| | 资产总额 | 466.02 | 448.30 |
| | 负债总额 | 463.78 | 446.00 |
| | 净资产 | 2.24 | 2.30 |
| | 营业收入 | 0.00 | 0.00 |
| | 净利润 | -0.06 | -0.34 |
(二)基本情况:上海众孚实业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被担保人名称 | 上海众孚实业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00% |
| 法定代表人 | 林怡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7449033093 |
| 成立时间 | 2002年11月 |
| 注册地 | 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3号楼118-120室 |
| 注册资本 | 1亿元 |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对教育投资,系统内资产管理,国内贸易
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及技术除外),园林绿化,咨询服务,地基与基础建设
工程专业施工、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石方建设工 |
| | 程专业施工、河湖整治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市政公用建
设工程施工、水利专业建设工程施工。 | | |
| 主要财务指标(亿元) | 项目 | 2026年3月31日
(未经审计) | 2025年度(经审
计) |
| | 资产总额 | 11.54 | 11.91 |
| | 负债总额 | 8.92 | 9.36 |
| | 净资产 | 2.62 | 2.55 |
| | 营业收入 | 0.05 | 0.11 |
| | 净利润 | 0.07 | -0.01 |
(三)基本情况:浙江允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被担保人名称 | 浙江允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
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
例 |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00% |
| 法定代表人 | 许强富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02712501209Y |
| 成立时间 | 1998年12月 |
| 注册地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升东路211号东升大楼1幢302、
303室 |
| 注册资本 | 4.04亿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纸浆销售;日用百货
销售;皮革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化工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
险化学品);家具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
金属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
赁;金银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
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工程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房地产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测绘服务(依 |
| |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
| 主要财务指标(亿
元) | 项目 | 2026年3月31日
(未经审计) | 2025年度(经审
计) |
| | 资产总额 | 29.01 | 28.55 |
| | 负债总额 | 15.17 | 15.20 |
| | 净资产 | 13.84 | 13.35 |
| | 营业收入 | 0.05 | 0.06 |
| | 净利润 | 0.18 | -0.54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 担保
方 | 被担
保方 | 债
权
人 | 担保
的主
债务
本金 | 实
际
发
生
日
期 | 担保/
增信
方式 | 审
议
的
担
保
额
度 | 本次
担保
后的
担保
余额 | 融
资
期
限 | 保证期间 | 其他
股东
提供
担保
情况 | 反
担
保
情
况 | 担保内容 |
| 衢州
发展 | 上海
亚龙 | 中
信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9.99 | 2026
年6
月29
日 | 保证
担保 | 26 | 9.99 | 6.5
年 |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主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但按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
主协议约定或主协议各方
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协议债
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协议
各方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
限的,主协议债务提前到
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
协议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
债务,则对每期债务而
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
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 | 注 | 无 |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协议项下全部本
金、收益(一般收益、特别收益、逾期收
益、挪用收益)、罚息(如有)、复利
(如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向甲
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
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为实现债权及
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
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财产保全
担保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执行
费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
倍利息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的50%。 |
| 衢州
发展 | 上海
众孚 | 天
津
银
行 | 3.57 | 2026
年6
月26
日 | 质押
担保 | 5 | 4.57 | 1
年 | 至2027年4月7日 | / | 无 | 4.1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
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实现债权和质权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 |
| 担保
方 | 被担
保方 | 债
权
人 | 担保
的主
债务
本金 | 实
际
发
生
日
期 | 担保/
增信
方式 | 审
议
的
担
保
额
度 | 本次
担保
后的
担保
余额 | 融
资
期
限 | 保证期间 | 其他
股东
提供
担保
情况 | 反
担
保
情
况 | 担保内容 |
| |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行 | | | | | | | | | | 师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
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
达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2甲方履行担保责任时,按下列顺序清
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1)支付主合同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和有关法
律规定的各项应付费用、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等;(2)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罚息、复
利,(3)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利息,(4)支
付主合同项下应付本金。
甲方履行担保责任无法偿还或支付同一顺
序的全部款项的,乙方有权选择偿还款项
的比例及顺序。 |
| 杭州
智年 | 上海
众孚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1.00 | 2026
年6
月30
日 | 质押
担保 | 5 | 4.57 | 1
年 | 质押权与本合同质押担保
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清
偿完毕后,质押权才消
灭。 | / | 无 |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
债权”)为质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
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
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
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
费、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合同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前质权人对
债务人已经存在的、经双方同意转入本合
同约定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 |
| 担保
方 | 被担
保方 | 债
权
人 | 担保
的主
债务
本金 | 实
际
发
生
日
期 | 担保/
增信
方式 | 审
议
的
担
保
额
度 | 本次
担保
后的
担保
余额 | 融
资
期
限 | 保证期间 | 其他
股东
提供
担保
情况 | 反
担
保
情
况 | 担保内容 |
| | | 杭
州
凤
起
支
行 | | | | | | | | | | 三、在质押额度有效期内质权人为债务人
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
等融资业务,在质押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
务人拒付、质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质
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纳入本最高额质押
担保的范围。
四、无论主合同项下是否还存在其他多项
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和保证担
保),出质人均以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质押物
共同质押担保主合同的全部债权,如因质
押登记机关要求约定将质押物仅担保主合
同的部分债权,则该要求对出质人、质权
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视为对本合同约
定的质押担保范围的变更。
五、质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
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
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
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
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
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
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 |
| 担保
方 | 被担
保方 | 债
权
人 | 担保
的主
债务
本金 | 实
际
发
生
日
期 | 担保/
增信
方式 | 审
议
的
担
保
额
度 | 本次
担保
后的
担保
余额 | 融
资
期
限 | 保证期间 | 其他
股东
提供
担保
情况 | 反
担
保
情
况 | 担保内容 |
| | | | | | | | | | | | | 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
署无需出质人确认。
六、为避免歧义,质权人因准备、完善、
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
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
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
用、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
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
| 衢州
发展 | | | | | | | | | | | | |
| | | | | | 保证
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
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
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
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
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 | |
| | | | | | | | | | | | |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
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
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
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
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
权的费用等。
二、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
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
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三、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
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
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
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 |
| 担保
方 | 被担
保方 | 债
权
人 | 担保
的主
债务
本金 | 实
际
发
生
日
期 | 担保/
增信
方式 | 审
议
的
担
保
额
度 | 本次
担保
后的
担保
余额 | 融
资
期
限 | 保证期间 | 其他
股东
提供
担保
情况 | 反
担
保
情
况 | 担保内容 |
| | | | | | | | | | | | | 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
一部分。
四、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
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
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
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
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
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
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
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
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五、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
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
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
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
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
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
| 杭州
智坦 | 浙江
允升 | 兴
业
银
行
股 | 0.90 | 2026
年6
月30
日 | 质押
担保 | 15 | 13.791 | 1
年 | 质押权与本合同质押担保
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清
偿完毕后,质押权才消
灭。 | / | 无 |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
债权”)为质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
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
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
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 |
| 担保
方 | 被担
保方 | 债
权
人 | 担保
的主
债务
本金 | 实
际
发
生
日
期 | 担保/
增信
方式 | 审
议
的
担
保
额
度 | 本次
担保
后的
担保
余额 | 融
资
期
限 | 保证期间 | 其他
股东
提供
担保
情况 | 反
担
保
情
况 | 担保内容 |
| | | 份
有
限
公
司
嘉
兴
分
行 | | | | | | | | | |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
费、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合同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前质权人对
债务人已经存在的、经双方同意转入本合
同约定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
三、在质押额度有效期内质权人为债务人
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
等融资业务,在质押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
务人拒付、质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质
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纳入本最高额质押
担保的范围。
四、无论主合同项下是否还存在其他多项
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和保证担
保),出质人均以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质押物
共同质押担保主合同的全部债权,如因质
押登记机关要求约定将质押物仅担保主合
同的部分债权,则该要求对出质人、质权
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视为对本合同约
定的质押担保范围的变更。
五、质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
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
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
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 担保
方 | 被担
保方 | 债
权
人 | 担保
的主
债务
本金 | 实
际
发
生
日
期 | 担保/
增信
方式 | 审
议
的
担
保
额
度 | 本次
担保
后的
担保
余额 | 融
资
期
限 | 保证期间 | 其他
股东
提供
担保
情况 | 反
担
保
情
况 | 担保内容 |
| | | | | | | | | | | | | 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
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
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
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
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
署无需出质人确认。
六、为避免歧义,质权人因准备、完善、
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
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
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
用、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
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
| 衢州
发展 | | | | | | | | | | | | |
| | | | | | 保证
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
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
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
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
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
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
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 | | | |
| | | | | | | | | | | | |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
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
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
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
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
权的费用等。
二、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
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
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
| 担保
方 | 被担
保方 | 债
权
人 | 担保
的主
债务
本金 | 实
际
发
生
日
期 | 担保/
增信
方式 | 审
议
的
担
保
额
度 | 本次
担保
后的
担保
余额 | 融
资
期
限 | 保证期间 | 其他
股东
提供
担保
情况 | 反
担
保
情
况 | 担保内容 |
| | | | | | | | | |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 | | 三、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
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
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
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
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
一部分。
四、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
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
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
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
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
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
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
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
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五、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
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
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
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
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
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
注:项目合作方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另50%的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在对各
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被担保公司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担保贷款用于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经营能力,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
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含反担保)总
额为325.72亿元(不包含对发行美元债券提供的跨境担保),其中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203亿元,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反)担保总额30亿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为78.84%、49.14%、7.26%;公司已签署担保合同且尚在
履行中的担保金额为244.4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为59.18%,其中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合计
151.6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6.70%。无逾
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