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鑫智能:主承销商关于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鑫智能”、“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 2026年 2月 11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6年 3月 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6〕479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次发行拟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和网上向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0 号〕)(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北交所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5〕8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证公告〔2023〕5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发行与上市》(北证公告〔2024〕16号)、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22,460,003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89,840,012股,本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不安排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246,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 2、战略配售对象的选取标准 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投资者资质以及与发行人战略合作关系等因素,主要标准包括: (1)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2)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 (3)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4)最终战略投资者不超过 20名。 结合《管理细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83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共 5名投资者作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均符合以上选取标准。 3、战略投资者的参与规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承诺认购股数及限售期安排如下: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246,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及战略配售数量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二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5,000万股的,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20名,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的规定。 4、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并出具了相关承诺函,不参与本次发行网上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83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为 12个月,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中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及战略配售数量符合《管理细则》中“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5,000万股的,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 20名,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规定。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目前均合法存续,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管理细则》第二章第五节“战略配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战略配售的资格。 二、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一)中信建投基金-共赢83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共赢83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基金-共赢83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基本信息如下: 根据《中信建投基金-共赢83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共赢83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因此,共赢83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本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事宜,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共赢83号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员、任职、类别、认缴金额情况如下: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共赢83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除莫龙兴因退休返聘与发行人签订退休人员聘用合同外,其他参与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上述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发行人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且资管计划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共赢83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全资子公司,该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除前述情形外,该资管计划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共赢83号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出资前3个月的银行流水、承诺函、收入证明等资料,以及资管计划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共赢83号资管计划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源于各份额持有人的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各投资者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7、锁定期 共赢83号资管计划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 1、基本情况 通过公开途径查询以及通过书面核查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中信建投投资出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中信建投投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建投投资的股权结构为: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除此关系外,中信建投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其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金额。 6、锁定期 中信建投投资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瑞”) 1、基本情况 根据贝特瑞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贝特瑞出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 因此,贝特瑞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贝特瑞42.15%股权,为贝特瑞的控股股东。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安”)直接持有贝特瑞23.45%股权,并拥有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100%权益,因此中国宝安直接和间接控制贝特瑞的股份,占贝特瑞总股本65.60%。中国宝安作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其认定为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贝特瑞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贝特瑞系在北交所上市的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正极材料及先进新材料的研发创新与产业化应用领域领军企业,构建天然石墨负极、人造石墨负极、硅基负极、三元正极等产品矩阵,为全球头部电池厂商提供专业化和高性能材料解决方案。截至2026年3月31日,贝特瑞总资产达到373.85亿元;净资产达到156.33亿元。 贝特瑞石墨负极材料、硅碳负极材料、三元正极材料等产品的生产流程中需使用公司的研磨设备、干燥设备、搅拌分散釜罐等智能微纳米材料生产设备。近5年来,公司与贝特瑞已签署合同额约7,000万元。 根据发行人与贝特瑞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贝特瑞与发行人的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1、供应链深化合作:双方进一步巩固并深化核心供应链合作关系,龙鑫智能作为贝特瑞长期稳定的核心供应商,将优先保障贝特瑞生产经营及战略发展所需核心设备的稳定供应;贝特瑞将优先考虑向龙鑫智能采购符合自身质量标准与技术要求的相关设备,助力贝特瑞优化产能布局、扩大生产规模、提升市场份额,实现双方供应链双向赋能、协同发展、互利共赢。 2、技术合作:双方共同开展设备技术攻关升级,龙鑫智能负责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 3、鉴于前述不同方面的合作,贝特瑞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与龙鑫智能合作,不断提升与龙鑫智能的合作范围、交易金额,支持龙鑫智能持续高质量发展。” 因此,贝特瑞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贝特瑞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贝特瑞出具的承诺,贝特瑞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贝特瑞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贝特瑞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金额。 6、锁定期 贝特瑞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东来涂料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来技术”) 1、基本情况 根据东来技术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东来技术的基本信息如下: 东来技术出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 因此,东来技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上海东来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东来技术44.28%的股权,为东来技术的控股股东。朱忠敏直接持有东来技术17.20%股份,并与朱轶颖合计持有上海东来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悦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财产份额,故二人合计控制东来技术65.22%股权,为东来技术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东来技术系在科创板上市的高性能涂料领域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主要产品包括汽车售后修补涂料、新车内外饰件及车身涂料、3C消费电子领域涂料,汽车售后修补涂料及新车内外饰件涂料已与宝马汽车、比亚迪、华为问界等大多数汽车主机厂开展合作。截至2026年3月31日,东来技术总资产达到17.22亿元;净资产达到10.33亿元。 东来技术的涂料生产流程中需使用公司的研磨设备、釜罐等智能微纳米材料生产设备。近5年来,公司与东来技术已签署合同额约2,000万元。 根据发行人与东来技术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东来技术与发行人的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1、供应链深化合作:双方进一步巩固并深化核心供应链合作关系,龙鑫智能作为东来技术长期稳定的核心供应商,将优先保障东来技术生产经营及战略发展所需核心设备的稳定供应;东来技术将优先考虑向龙鑫智能采购符合自身质量标准与技术要求的相关设备,助力东来技术优化产能布局、扩大生产规模、提升市场份额,实现双方供应链双向赋能、协同发展、互利共赢。 2、技术合作:双方共同开展设备技术攻关升级,龙鑫智能负责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双方可以根据具体合作需要,持续迭代创新自动化生产线在汽车涂料业务的具体应用场景,共同探讨产成品品质提升的具体解决方案,稳固东来技术汽车涂料产品的领先优势,构筑双方的技术核心竞争力。双方在购销、技术研发方面的深度协同,有利于提升双方产品性能优势的同时,在市场规模和技术引领3、产业链合作:本次合作有助于双方进一步深化产业链合作及协同,加快产业布局及整合,进一步提升东来技术汽车涂料业务、龙鑫智能研磨设备业务的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双方在产业链的竞争优势;双方可以根据具体合作需要进一步扩大合作领域,进一步发挥双方核心业务的产业优势,提升公司内在价值,提高双方的整体盈利水平,实现互利共赢的战略目标。” 因此,东来技术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东来技术出具的承诺,东来技术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东来技术出具的承诺,东来技术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东来技术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东来技术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金额。 6、锁定期 东来技术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湖南中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伟集团”)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伟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伟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中伟集团出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 因此,中伟集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伟集团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伟集团的股权结构为: 经核查,邓伟明直接持有中伟集团65%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为中伟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中伟集团系全球领先的新材料科学公司,已构建起“资源开发-材料智造-全球循环”的产业生态,中伟集团自主研发的镍系、钴系核心材料连续五年领跑全球市场,磷系、钠系材料跻身行业第一阵营,银基、铂族等稀贵金属材料已形成行业领先产业规模。中伟集团已在亚、非、欧建设并布局10大智造基地,形成覆盖全球的千亿级新材料产业集群。中伟集团旗下中伟新材(300919.SZ)为创业板上市公司。截至2026年3月31日,中伟集团总资产达到935.10亿元;净资产达到397.85亿元。 中伟集团的三元电池材料、磷酸铁锂及其前驱体、钠电池材料生产流程中需使用公司的研磨设备、喷雾干燥设备、釜罐等智能微纳米材料生产设备。近 5年来,公司与中伟集团已签署合同额约5,000万元。 根据发行人与中伟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中伟集团与发行人的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1、供应链深化合作:双方进一步巩固并深化核心供应链合作关系,龙鑫智能作为中伟集团长期稳定的核心供应商,将优先保障中伟集团生产经营及战略发展所需核心设备的稳定供应;中伟集团将优先考虑向龙鑫智能采购符合自身质量标准与技术要求的相关设备,助力中伟集团优化产能布局、扩大生产规模、提升市场份额,实现双方供应链双向赋能、协同发展、互利共赢。 2、技术合作:双方共同开展设备技术攻关升级,龙鑫智能负责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 因此,中伟集团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中伟集团出具的承诺,中伟集团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伟集团出具的承诺,中伟集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中伟集团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中伟集团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金额。 6、锁定期 中伟集团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的禁止情形核查 《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本所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股票在本所上市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主体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前述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前述战略投资者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前述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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