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宁波能源(600982):宁波能源关于2026年6月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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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7月02日 20:56:2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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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宁波能源: 宁波能源关于2026年6月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 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2026-042
债券代码:242520.SH 债券简称:GC甬能Y1
债券代码:243774.SH 债券简称:25甬能Y2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6月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名称 | 本次担保金额 | 实际为其提供的
担保余额(万元) | 是否在前期预计
额度内 | 本次担保是否有
反担保 | |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 50,000万元 | 8,000 | 是 | 否 | | 宁波能源集团物资
配送有限公司 | 7,000万元 | 21,704.67 | 是 | 否 | | 宁波甬能综合能源
服务有限公司 | 1,000万元 | 800 | 是 | 否 | | 宁波能源集团生物
质能发展有限公司 | 2,000万元 | 1,943.66 | 是 | 否 | | 宁能临高生物质发
电有限公司 | 1,000万元 | 0 | 是 | 否 |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926,291.42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167.99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宁波能源”或“公司”)签订担保协议,为 宁波能源集团物资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配送”)、宁波甬能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能综能”)、 宁波能源集团生物质能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质能”)和宁能临高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高生物质”)提供合计11,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市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热力”)签订担保协议,为 宁波能源提供5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 被担
保方 | 担保
方持
股比
例(%) | 被担
保方
2026
年3月
资产
负债
率(%) | 年度预
计担保
总额
(万元) | 年度预计
最高担保
余额
(万元) | 债权人名称 | 本月担
保金额
(万
元) | 本次担保
余额
(万元) | 本次担
保余额
占公司
最近一
期经审
计归母
所有者
权益的
比例(%) | | 物资
配送 | 100 | 85.23 | 60,000 | 40,000 |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北仑支行 | 7,000 | 0 | 0 | | 甬能
综能 | 100 | 28.38 | 20,000 | 20,000 |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 | 1,000 | 0 | 0 | | | | | | | 分行 | | | | | 生物
质能 | 100 | 50.89 | 30,000 | 30,000 | 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宁波分行 | 2,000 | 534 | 0.10 | | 临高
生物
质 | 100 | 82.56 | 40,000 | 40,000 |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海南省分行 | 1,000 | 0 | 0 | | 宁波
能源 | / | 62.42 | 50,000 | 50,000 |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50,000 | 8,000 | 1.45 | | 合计 | 200,000 | 180,000 | / | 61,000 | 8,534 | 1.55 | | |
注:宁波热力与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原担保合同作废,此次合同为重新签署。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物资配送的担保余额为21,704.6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3.94%;公司对甬能综能的担保余额为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0.15%;公司对生物质能的担保余额为1,943.6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0.35%;公司对临高生物质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0%。宁波热力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8,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45%,上述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均在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4月21日、2026年5月1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临时公告《 宁波能源关于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2026-022)和《 宁波能源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2026-030)。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 | 被担保人名称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司持股情况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人 | 宁波能源集团物资配
送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91330211695077564R | | 法人 | 宁波甬能综合能源服
务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91330212MA2KNFCU7P | | 法人 | 宁波能源集团生物质
能发展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91330212MA7M7QWB2K | | 法人 | 宁能临高生物质发电
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91469028MA5RDQ3L3W | | 法人 |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 公司本身 | 宁波开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
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城建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公司
25.28%、20.62%、5%股份,其余中 | 9133020061026285X3 | | | | | 小股东合计持有公司49.1%股份。 | |
| 被担保人
名称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 | | | | | | | | | 2026年3月31日/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 | | |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 | | |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资产净额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资产净额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物资配送 | 46,561.48 | 39,684.59 | 6,876.88 | 35,749.03 | 38.01 | 53,250.70 | 46,411.82 | 6,838.88 | 135,507.15 | 434.57 | | 甬能综能 | 4,974.81 | 1,411.91 | 3,562.90 | 928.30 | 5.10 | 4,787.94 | 1,230.15 | 3,557.80 | 3,529.88 | 37.21 | | 生物质能 | 20,902.74 | 10,637.56 | 10,265.17 | 4,623.36 | 57.17 | 20,967.91 | 10,759.91 | 10,208.00 | 19,830.66 | -689.76 | | 临高生物质 | 42,373.06 | 34,983.75 | 7,389.31 | 2,274.30 | -357.82 | 43,318.88 | 35,588.24 | 7,730.64 | 8,482.66 | -1,670.48 | | 宁波能源 | 1,759,286.39 | 1,098,109.33 | 661,177.06 | 107,003.58 | 10,141.19 | 1,699,670.96 | 1,047,504.92 | 652,166.04 | 378,749.83 | 42,285.66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 被担
保人 | 债权人名
称 | 担保协议签署日
期 | 担保合同金
额(万元) | 担保
方式 | 担保范围 | 保证期间 | | 物资
配送 | 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北仑
支行 | 2026-06-17 | 7,000 | 连带
责任
保证 |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
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
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
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
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
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
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
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
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
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
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
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
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
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
之日起两年。 | | 甬能
综能 |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宁波
市鄞州分
行 | 2026-06-17 | 1,000 | 连带
责任
保证 |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
民币1,000万元整。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
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
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
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
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
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
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
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 | | | | |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
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 | | 生物
质能 |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宁波
分行 | 2026-6-10 | 2,000 | 连带
责任
保证 |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
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
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
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
币金额大写贰仟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
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
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
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
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
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
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
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
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
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
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
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
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
责任。 | | 临高
生物
质 |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海南
省分行 | 2026-06-25 | 1,000 | 连带
责任
保证 |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
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
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
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
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
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
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
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
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
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 | 宁波
能源 | 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 2026-06-15 | 50,000 | 连带
责任
保证 |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
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
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
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
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
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
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
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
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
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
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
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
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
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
之日起两年。 |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物资配送、甬能综能、生物质能、临高生物质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纳入公司并表范围。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热力为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持续、稳健发展,不会对宁波热力及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八届四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系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系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926,291.42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65,121.66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07,169.76万元(均为反担保。其中因公司拟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由开投集团作为保证人为本次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反担保总额为20亿元,目前未发生反担保金额),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母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67.99%、102.49%和55.71%。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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