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浩明:怎样看A股 贺宛男:科创板大涨缘起高成长
4 益智:一元面值退市规则是否应区分 ST 与非 ST?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笔者认为,一元面值退市规则困境的解决方法并不复杂,将其仅适用于ST/*ST的公司即可,因为其投资者已签署“退市买者自负”协议,法理基础上属于退市风险的合格承担者;而对非ST公司,如果当初导致其退市的因素已经消除,即其股价重新站上1元并达到20个交易日,应该鼓励其股东和董事会提起重新上市的申请。 截至2026年4月30日,实施风险警示及退市警示的A股约266只,其中4月份新增62只ST/*ST股。一批曾经叱咤股市、各领风骚的个股相继“戴帽”。科创板中的航天宏图变成了*ST航图,沪市主板中的闻泰科技,股价从171元跌至20元,变成了*ST闻泰。更有财务造假的云创数据,不仅把自己变成了*ST云创,而且把自己也“送出”了A股市场。华夏幸福变成了*ST华幸,其2025年年报和2026年一季报均巨亏,其市值却依然有45亿元。 ST 退市预警制度历经多年完善,是风险前置、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核心制度安排。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后,若触及净利润连续亏损且营业收入低于阈值、净资产为负、审计意见被出具非标、内控缺陷等情形,交易所将依规实施ST或*ST风险警示。进入退市预警板块后,相关股票的交易规则同步调整,涨跌幅受限(主板公司自2026年7月6日之后涨跌幅统一为10%)。交易所通过多渠道发布退市风险提示,投资者参与交易需完成风险测评与风险协议签署。这套制度给予上市公司充足的整改自救周期,从“戴帽”到最终退市,往往要跨越一个甚至多个会计年度,相关公司有足够的时间推进资产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争取撤销风险警示。即便最终退市,也会进入整理期,整个过程体现了“预警在先、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监管理念。因此,ST 退市预警制度的意义绝不在于为投资者提供退市赔偿,而在于通过层层递进的预警体系,让市场各方对退市风险有充分的预期,让投资者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主决策。 然而,与之相对的是,非ST公司股票一元面值退市路径完全跳脱了这套成熟的风险预警体系,呈现出机械刚性。而且,值得强调的是,遭遇非ST公司股票退市的投资者没有签署“退市风险自担”协议,而ST公司股票以一元面值退市时,其投资者已签署“退市买者自负”协议,这是两者之间最关键的法理区别。非ST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在买入时,没有任何风险提示,却在毫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经历了十几个10%的跌停板,在退市窗口期想卖都卖不掉,最终承受了比ST公司股票一元退市(跌停板跌幅为5%)多得多的损失。有专家曾提出:“交易类退市可以不赔,其他类型的退市都必须赔。”——这句话恰恰反证了非ST公司股票一元面值退市规则的短板所在。 两条退市路径的并行实施,形成了极具反差的市场现实。一方面,真正存在业绩爆雷、经营失序、财务恶化等实质性退市风险的公司,依托ST、*ST预警机制,获得了缓冲期与整改机会;另一方面,无基本面退市风险、仅因短期市场因素导致股价非理性下跌的非ST公司,却被单一的股价指标判定了生死。 笔者认为,非ST公司股票一元面值退市规则是导致市场对ST预警制度质疑的根本原因。正是由于非ST公司股票可以抛开成熟完整的风险预警流程而被退市,才让为业绩爆雷公司设置的ST/*ST预警流程显得尴尬。实际上,一元面值退市规则困境的解决方法并不复杂,将其仅适用于ST/*ST的公司即可,因为其投资者已签署“退市买者自负”协议,法理基础上属于退市风险的合格承担者;而对非ST公司,如果当初导致其退市的因素已经消除,即其股价重新站上1元并达到20个交易日,应该鼓励其股东和董事会提起重新上市的申请。 与此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导致上市公司退市的责任主体的追责力度。因ST 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导致ST公司退市的责任主体(大股东、高管、实控人等)法律责任关系非常明确,投资者可以根据证监会立案情况发起诉讼,寻求赔偿。而非ST公司股票因一元面值退市本身并无过错,使得其股东陷于投诉无门的境地,投诉渠道与司法救济不足。因此,也应对非ST 退市公司背后的违法违规主体加强问责力度,做到“退市不免责”,优化完善相关规则。 (注:本文系A股退市公司系列研究之一。)(金融投资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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