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盘后18股被宣布减持

时间:2025年11月17日 22:20:06 中财网
【22:06 天娱数科: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
1、拟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获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5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3月9日止)。减持期间上述人员将遵守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法规,包括且不限于短线交易、股票交易敏感期、内幕信息交易等规定;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认;
6、拟减持数量及比例:拟减持数量未超过其上年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拟减持数量不超过(股)拟减持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刘玉萍250,0000.0151
本公告披露后,如果在上述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进行相应调整。

(二)刘玉萍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21:31 汇洁股份: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
本次股份减持系因林升智先生个人资金安排。

2、拟减持股份的来源
汇洁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的股份;②汇洁股份2017年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3、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林升智先生拟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8,198,480股(不超过汇洁股份总股本比例2%)。

在林升智先生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若汇洁股份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变动事项,减持股份的数量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
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起始日:自汇洁股份披露林升智先生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自减持起始日起连续的90个自然日内。

5、价格区间
减持价格区间将根据届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6、减持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


【20:36 富邦科技: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取得的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配股取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数量及占比:拟减持数量不超过1,703,253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9%。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20:36 富临精工:关于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
1、拟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拟减持股票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金及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3、拟减持数量和比例
股东名称拟减持数量(股)(不超过)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安治富17,097,6021.00%
安治富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4、拟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5、拟减持期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在上述计划减持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6、拟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价格及减持方式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安治富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未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16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作出的相关承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和安治富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20:21 狄耐克: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安排。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上市后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812,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3199%,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3263%。(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将对拟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5年12月9日至2026年3月8日,窗口期除外)。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7、陈杞城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及陈杞城先生出具的《关于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陈杞城先生作出的承诺如下:
1 12
“、自公司股票首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1
、在第 项所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1
以下约束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2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6 3
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个月内不得减持;)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 2021 11
、本人自愿将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限售股的锁定期延长,自 年 月
11 6 2022 5 11
日限售期届满之日起延长锁定期 个月(至 年 月 日)。锁定期内
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减持公司股票,如因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1
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2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陈杞城先生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陈杞城先生严格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


【20:21 洲明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本次拟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及其因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3、本次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21,722,009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99%,不超过公司扣除已回购股份后总股本的2.00%。

1
如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回购注销等股本变动事项,则对上述相应减持数量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扣除已回购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4、减持时间区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12月9日至2026年3月8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扣除已回购股份后总股本的2%。

5、减持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7、林洺锋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20:21 科恒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预披露】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人名称:万国江
2、减持原因:股东个人资金需求
3、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4、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万国江先生本次计划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517,86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2.00%。(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对上述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方式:大宗交易
6、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7、拟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20:21 晶瑞电材: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
1、拟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拟减持股份来源:
(1)李勍先生股份来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2)胡建康先生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3)顾友楼先生股份来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3、拟减持方式:李勍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合法方式减持;胡建康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合法方式减持;顾友楼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4、拟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5年12月9日至2026年3月8日,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5、拟减持价格:按照减持期间的市场价格确定。

6、拟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李勍先生拟减持数量不超过174,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162%);胡建康先生拟减持数量不超过365,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340%);顾友楼先生拟减持数量不超过17,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016%)。

7、若在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的,上述股东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20:06 天奇股份: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计划的预披露】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并已解除限售的股份及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增持的公司股票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5年12月10日至2026年3月9日)。具体减持时间将遵守上市公司董事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要求及窗口期、内幕信息管理等相关规定。

4、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5、减持方式: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6、拟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公司董事沈保卫先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53,75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631%)
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均为该减持主体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实际减持股份数可低于上述数量。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亦做相应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7、股东持股意向、承诺及履行情况:本次拟减持董事沈保卫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沈保卫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承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本次减持计划与上述减持主体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20:06 亿嘉和: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

? 股东持股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弘钱江二十六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浙江君弘”)持有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2,183,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205,530,420股的5.93%,股份来源为协议转让所得。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浙江君弘拟自本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满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4,110,608股,即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055,304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110,608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减资、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事项的,浙江君弘将按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19:41 慧智微:股东减持股份计划】

? 股东持有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GZPAHoldingLimited(以下简称“GZPA”)持有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0,521,604股,持股比例2.25%。

前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已于2024年5月16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GZPA出具的《关于股东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因自身资金需求,GZPA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合计减持不超过10,521,604股,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25%,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

上述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更事项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拟减持数量进行调整。


【19:21 宝立食品: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

? 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2025 11 17
截至 年 月 日,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股东上海厚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厚旭”)持有公司股份25,007,5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5%。上述均为公司IPO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23年7月31日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收到上海厚旭发来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上海厚旭拟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2,000,3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4,000,1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8,000,2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减持期间,如公司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回购等股本变动事项的,上述拟减持的比例不变,减持数量将根据公司总股本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19:11 美心翼申:持股5%以上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 称计划减持 数量 (股)计划减 持数量 占总股 本比例 (%)减持 方式减持 期间减持 价格 区间拟减持 股份来 源拟减持 原因
重庆宗 申动力 机械股 份有限 公司不高于 1,647,200 股2%集中 竞价本减持计划 首次披露之 日起 30个 交易日之后 的 3个月内根据 市场 价格 确定北交所 上市前 取得出资人 经营管 理需要

(一) 单个主体拟在3个月内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总数是否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
√是 □否

上述股东拟在减持期间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公司股份总数可能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二) 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www.bse.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之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重要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减持股东对所作承诺已严格履行,不存在违背相关承诺 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18:56 成都华微: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成都华微众志共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微众志”)持有公司股份48,776,5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591%;股东成都华微展飞伙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微展飞”)持有公司股份15,635,7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552%;股东成都华微同创共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微同创”)持有公司股份12,850,1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178%;股东成都华微共融众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微共融”)持有公司股份9,974,7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663%。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华微众志、华微展飞、华微同创、华微共融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上述减持主体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或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前提下,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1)华微众志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6,172,0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692%;(2)华微展飞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4,130,3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486%;(3)华微同创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1
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4,126,7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480%;(4)华微共融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3,769,0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918%。

上述减持主体的减持价格视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将根据股份变动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18:16 德新科技: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股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国投公司”)持有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新科技”)股份12,482,4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5%。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因新疆国投公司自身资金需求,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335,14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集中竞价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减持价格将参考市场价格。若计划减持期间内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18:16 亚钾国际: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预披露】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经营需要。

2、股份来源:非公开发行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1
本公告中的总股本按照公司当前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后的股份数量计算。

1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在减持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实施减持。

5、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本次拟减持不超过9,135,071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变动事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18:06 光格科技:光格科技股东减持股份计划】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基石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石创投”)持有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格科技”或“公司”)股份1,157,7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5%;苏州方广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方广二期”)持有光格科技股份1,477,1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4%,上述股份均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24年7月24日起上市流通。本次披露减持计划为相关股东履行其在公司IPO期间所作承诺。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股东基石创投、方广二期出具的《关于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基石创投因自身经营需要,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157,768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75%。本次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价格不低于公司上市前基石创投的初始入股价格(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方广二期因自身资金需求,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477,123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24%。本次减1
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价格不低于光格科技上市前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若在上述减持期间,公司有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对应的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基石创投
股东身份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 其他:持股5%以下股东
持股数量1,157,768股
持股比例1.75%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IPO前取得:1,157,768股
基石创投,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其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减持比例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股东名称方广二期
股东身份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 其他:持股5%以下股东
持股数量1,477,123股
持股比例2.24%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IPO前取得:1,477,123股
方广二期,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其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减持比例适用2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股东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数量 (股)减持比例减持期间减持价格区间 (元/股)前期减持计划 披露日期
基石创投990,0001.50%2024/11/26~ 2025/2/521.21-28.892024/11/05
基石创投990,0001.50%2025/5/7~ 2025/7/224.04-30.902025/04/03
基石创投1,333,2002.02%2025/8/27~ 2025/9/3026.00-31.682025/08/06
方广二期990,0001.50%2024/11/26~ 2024/12/523.99-25.292024/11/05
方广二期990,0001.50%2025/5/8~ 2025/6/524.05-25.012025/04/03
方广二期1,333,2002.02%2025/9/5~ 2025/11/628.16-30.312025/08/06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基石创投
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1,157,768股
计划减持比例不超过:1.75%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量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157,768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157,768股
减持期间2025年12月9日~2026年3月8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IPO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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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减持原因自身经营需要
股东名称方广二期
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1,477,123股
计划减持比例不超过:2.24%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量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477,123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477,123股
减持期间2025年12月9日~2026年3月8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IPO前取得
拟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1、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2、基石创投、方广二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

3、基石创投减持价格不低于光格科技上市前基石创投的初始入股价格(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相应调整),方广二期减持价格不低于光格科技上市前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否
股东基石创投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承诺人的资金需求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本承诺人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股数不超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4
定的上限,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上市前本承诺人初始入股价格(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相应调整)。本承诺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承诺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承诺人拟通过其它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并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股东方广二期承诺:


【18:01 亚太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自身经营发展需要。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取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数量和比例: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7,391,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1.00%)。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90个自然日
内(即2025年12月10日-2026年3月9日)。减持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暂停减持股份。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2、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亚太集团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是否一致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亚太集团不存在尚在履行或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与股份变动相关的承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亚太集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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