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恒宇集团(02448):(1)建议重组,涉及(A)股本重组;(B)根据特别授权认购新股份;(C)债权人计划;(2)建议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3)申请清洗豁免及特别交易之许可;(4)委任独立财务顾.

时间:2026年02月05日 12:36:53 中财网
原标题:恒宇集团:(1)建议重组,涉及(A)股本重组;(B)根据特别授权认购新股份;(C)债权人计划;(2)建议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3)申请清洗豁免及特别交易之许可;(4)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及 (5)继..
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聯合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 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聯合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本公司任何證券的邀請或要約。 MULTI SHEEN LIMITED Spac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恆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清盤中)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2448 (股份代號: ) (1)建議重組,涉及 (A)股本重組; (B)根據特別授權認購新股份; (C)債權人計劃; (2)建議更改每手買賣單位; (3)申請清洗豁免及特別交易之許可; (4)委任獨立財務顧問;及 (5)繼續暫停買賣 本公司財務顧問獨立股東的獨立財務顧問
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聯合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 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聯合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本公司任何證券的邀請或要約。 MULTI SHEEN LIMITED Spac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恆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清盤中)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2448 (股份代號: ) (1)建議重組,涉及 (A)股本重組; (B)根據特別授權認購新股份; (C)債權人計劃; (2)建議更改每手買賣單位; (3)申請清洗豁免及特別交易之許可; (4)委任獨立財務顧問;及 (5)繼續暫停買賣 本公司財務顧問獨立股東的獨立財務顧問


建議重組 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本公司及共同及各別清盤人與投資訂立重組協議,據此,本公司將 實施重組,其涉及(其中括)(i)股本重組;(ii)認購事項;及(iii)債權人計劃。 建議股本重組 待(其中括)獨立股東批准後,本公司將實施股本重組,當中涉及(i)股份合併、(ii)股本削減; 及(iii)股份拆分。 根據特別授權認購新股份 根據重組協議,本公司已有條件地同意配發及發行,及投資已有條件地同意認購合共 104,457,600股認購股份,認購價為每股認購股份約0.30634元。 投資將認購約32,000,000元之認購股份,將透過將交易貸款資本化為認購股份之方式支 付,即將投資根據貸款融資協議撥付之交易貸款之實際金額(預計為全部本金金額32,000,000 元)按等額基準用於支付就資本化為認購股份而入賬列為繳足之認購價總額。根據認購事項 將予配發及發行之認購股份總數佔本公司緊隨就股本重組及認購事項之影作出調整後的經 擴大已發行股本之約90%。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投資已透過交易貸款向本公司提供本金總額6,278,000元。全部本金金 額32,000,000元預計將於認購事項完成日期前撥付,而餘額將於該日或之前支取。 認購股份將根據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待獨立股東批准而取得之特別授權配發及發行。本公司將向 聯交所申請批准認購股份上市及買賣。
債權人計劃 債權人計劃將予實施,據此,擁有獲接納計劃申索之計劃債權人將有權就各自之獲接納計劃申 索(a)按同等地位及按比例收取現金代價;及(b)(如有)按同等地位及按比例收取已轉讓申索之 所得款項淨額或變現所得款項淨額。 待債權人計劃獲債權人、獨立股東、香法院及相關監管機構批准及債權人計劃完成後,計劃 債權人針對本公司截至清盤令日期(即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之所有計劃申索將予全面和解、 解除及免除。 建議更改每手買賣單位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現有股份於聯交所以每手2,500股現有股份買賣。建議待股份合併生效後以 及以此為條件,將於聯交所買賣之每手買賣單位由2,500股現有股份更改為2,000股合併股份。 更改每手買賣單位將於股本重組生效之日生效。 貸款融資協議 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本公司(作為借款人)、共同及各別清盤人與投資(作為貸款人)訂 立貸款融資協議,據此,投資將向本公司提供金額為32,000,000元之交易貸款以促進實施 重組。交易貸款為免息及須於投資要求時償還,償還日期不早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或訂約各方可能協定之有關其他日期)。 倘重組成功落實,交易貸款之償還將透過以下方式資本化為認購股份,即將投資根據貸款融 資協議撥付之交易貸款之實際金額(預計為全部本金金額32,000,000元)按等額基準用於支付 投資應付本公司之認購價總額(入賬列為繳足)。倘重組未能成功落實或貸款融資協議遭終 止,則交易貸款將列為本公司之無抵押普通債務,並且將在向本公司無抵押債權人作出任何分 配時按同等地位予以償還。
申請清洗豁免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投資一致行動集團並無持有、擁有、控制或指示任何股份、尚未行使購股 權、認股權證或可轉換為股份之任何證券或與本公司證券有關之任何衍生工具,或持有本公司 任何相關證券。 假設(i)股本重組已生效;(ii)認購事項及配售事項已完成;及(iii)自本聯合公告日期直至完成 止,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並無其他變動(因股本重組及認購事項所產生除外),投資一致行動 集團將於87,048,000股新股份擁有權益,佔(a)緊隨完成股本重組、認購事項及配售事項後本公 司經擴大已發行股本之約75%;或(b)緊隨完成股本重組及認購事項(不計及配售事項)後本公 司經擴大已發行股本之約90%。 由於投資將擁有於緊隨完成股本重組及認購事項(不計及配售事項)後本公司經擴大已發行 股本之約90%權益,除非獲執行人員授出對嚴格遵守收購守則規則26.1之豁免,否則投資將 須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1就收購本公司所有已發行股份(投資一致行動集團尚未擁有或同意 收購)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 投資已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豁免註釋1向執行人員申請授出清洗豁免。清洗豁免倘獲執行人 員授出,須待(其中括)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以投票表決方式就清洗豁免投出至少75% 之票數予以批准,以及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以投票表決方式就重組協議及其項下擬進 行之交易投出至少50%之票數予以批准後,方可作實,其中(i)投資一致行動集團;及(ii)於重 組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括股本重組、認購事項(括授出特別授權)、配售事項、債權 人計劃、清洗豁免及特別交易)參與其中或擁有權益之股東將須就相關決議案放棄投票。執行 人員可能會或可能不會授出清洗豁免。倘清洗豁免未獲授出、未獲獨立股東批准或其後成為無 效,則重組協議將立即終止。
特別交易之許可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僅基於共同及各別清盤人接獲的債權證明表,Space Investment (BVI)於 4,851,750股股份(佔已發行股份約1.67%)中擁有權益,並已提交13,523,600元針對本公司的 申索。於已知股東中,若Space Investment (BVI)之申索獲部分或全部接納,則彼將為計劃債權 人惟須待申索經裁定。身為計劃債權人之股東或會收取債權人計劃(倘生效)項下之款項,而有 關款項不會支付予並非計劃債權人之其他股東。 由於債權人計劃涉及(其中括)建議結付應付予Space Investment (BVI)(身為股東之計劃債 權人)之債項,而有關安排並不涉及所有其他股東,因此,債權人計劃項下向Space Investment (BVI)及其他身為計劃債權人(括彼等任何一致行動人士)的股東償還款項構成收購守則規則 25註釋5項下之一項特別交易,並須經執行人員同意,前提是獨立財務顧問認為協議項下擬進 行交易之條款屬公平合理,且交易經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批准。 因此,Space Investment (BVI)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謝鎮宇先生及李瑞娟女士,以及與彼等任何 一方一致行動人士將須就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提呈有關重組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括 股本重組、認購事項(括授出特別授權)、配售事項、債權人計劃、清洗豁免及特別交易)之相 關決議案放棄投票。 本公司將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5向執行人員申請許可特別交易。 一般事項 針對本公司之清盤令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發出時,所有董事之權力已即時終止,而概無現 任董事涉及本公司之任何事宜。鑒於無法成立獨立董事委員會以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投票贊 成決議案以批准重組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括股本重組、認購事項(括授出特別授 權)、配售事項、債權人計劃、清洗豁免及特別交易)向獨立股東提供推薦建議,根據收購守則之 規定,獨立財務顧問已獲委任為獨立財務顧問以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一份載有(其中括)(i)貸款融資協議、重組協議、股本重組、認購事項、債權人計劃、清洗豁 免、特別交易及配售事項之詳情;(ii)獨立財務顧問致獨立股東之意見函件;以及(iii)召開股東 特別大會通告之通函,將會遵照收購守則規則8.2於本聯合公告日期21日內寄發予股東。 由於重組受限於香法院、獨立股東、聯交所及計劃債權人等授出之多項許可及批准(如適 用),概不保證重組將會成功完成。股東及潛在投資於買賣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倘執行人員授出清洗豁免並獲獨立股東批准,則緊隨發行認購股份後,投資一致行動集團於 本公司之持股量將超過本公司投票權之50%。投資一致行動集團可增加其持股量,而不會產 生收購守則規則26就本公司證券作出全面要約之任何進一步責任。 股份繼續暫停買賣 股份已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七分於聯交所暫停買賣,並將繼續暫停買賣至 另行通知為止。 鑒於復牌須待其他復牌條件獲達成後方可作實,刊發本聯合公告並不表示聯交所就股份?復買 賣作出任何決定或結論,亦不保證聯交所就此作出任何批准。因此,復牌可能會或可能不會推 進。本公司將適時另行刊發公告以知會公眾有關最新進展。
茲提述先前公告,內容有關針對本公司提呈之清盤呈請、香法院之清盤令及復牌指引。

誠如先前公告所披露,股份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暫停買賣。

根據香法院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之命令,本公司被頒令清盤,並且破產管理署署長被委任為本公司之臨時清盤人。

(i) 針對本公司的清盤令被撤銷或駁回,及任何清盤人的委任被解除;(ii) 證明本公司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
(iii) 重新符合上市規則第3.28條;及
(iv) 向市場提供所有重大資料,讓本公司股東及其他投資得以評估本公司的狀況。

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本公司接獲聯交所之函件,當中載列一項額外復牌指引,即刊發上市規則規定但尚未刊發的所有財務業績,並處理任何審計修訂。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根據香法院的命令,共同及各別清盤人獲委任為本公司之共同及各別清盤人。

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司接獲聯交所之函件,鑒於在李國輝先生辭任後未能遵守上市規則項下之相關規定,聯交所列明一項額外復牌指引,即要求本公司重新符合上市規則第3.10(2)、3.21及3.27A條。

根據上市規則第6.01A(1)條,聯交所可取消任何已連續停牌18個月的證券的上市地位。就本公司而言,18個月的期限已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屆滿。倘本公司未能對導致停牌之事宜作出補救及全面遵守上市規則,並使聯交所滿意,且其股份未能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或之前復牌,則上市科可能會建議上市委員會取消本公司之上市地位。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該18個月期限技術上已失效,而本公司已透過其財務顧問向聯交所申請延期八(8)個月以達成復牌指引。

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本公司接獲上市科之函件,通知本公司其認為本公司未能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之復牌期限之前達成全部復牌指引,且至今未能證明本公司屬指引信(長時間停牌及除牌的指引()GL95-18)第22及23段所述可能獲延長期限的「特殊情況」,出於禮貌,上市科已通告本公司其擬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之上市委員會會議上提呈本公司之情況,並建議上市委員會根據上市規則第6.01A條取消本公司之上市地位。

上市規則及╱或收購守則的規定適時另行刊發公告。

貸款融資協議
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本公司(作為借款人)、共同及各別清盤人與投資(作為貸款人)訂立貸款融資協議,據此,投資將向本公司提供一筆金額為32,000,000元之交易貸款以促進實施重組。交易貸款為免息及須按投資要求償還,償還日期不早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或訂約各方可能協定之有關其他日期)。

日期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訂約方
(i) 本公司(作為借款人)
(ii) 投資(作為貸款人)
(iii) 共同及各別清盤人
交易貸款
投資將向本公司提供金額為32,000,000元之交易貸款,該貸款將由貸款融資協議日期至復牌日期(或訂約方可能協定之較後日期)期間,由本公司分多個批次提取並提供予本公司。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投資已透過交易貸款向本公司提供本金總額6,278,000元。預計全數本金金額32,000,000元將於認購事項完成前撥付,而餘額將於該日或之前支取。

預期交易貸款將用於(其中括)促進本公司籌備及實施重組與復牌建議,以及向提出獲接納計劃申索之計劃債權人償還尚未償還之債務。

組協議項下之重組以及與之相關而向本公司提供或作出之投資金額之一部分。

還款
倘重組成功落實,交易貸款將資本化為認購股份,即將投資撥付之交易貸款之實際金額(預計為全部本金金額32,000,000元)按等額基準用於支付投資應付本公司之認購價總額(入賬列為繳足)。倘重組未能成功落實或貸款融資協議遭終止,則交易貸款將列為本公司之無抵押普通債務,並且將在向本公司無抵押債權人作出任何分配時按同等地位予以償還。

終止
倘投資未能按貸款融資協議規定之方式處理提款請求(即未能撥付與正式提交之提款請求相對應之任何貸款金額),則本公司及共同及各別清盤人有權終止貸款融資協議。

重組協議
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本公司及共同及各別清盤人與投資訂立重組協議,據此,本公司將實施重組,其涉及(其中括)(i)股本重組;(ii)認購事項;及(iii)債權人計劃。

日期
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可能經不時修訂或補充)
訂約方
(i) 本公司(作為發行人)
(ii) 投資(作為投資)
(iii) 共同及各別清盤人
重組項下交易之完成,須待若干先決條件於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獲達成(或獲豁免,視情況而定)後,方可作實,相關條件已於本聯合公告內「股本重組之先決條件」、「認購事項之先決條件」及「債權人計劃之先決條件」段落內披露。

終止重組協議
共同及各別清盤人或投資予以終止
倘投資或共同及各別清盤人(視乎情況而定)(i)嚴重違反或不履行其於重組協議項下之任何責任或未能完全遵守有關責任;及(ii)於非違約方書面通知違約方有關違反、不履行或不遵守計十四(14)個?業日內未能糾正有關違反、不履行或不遵守,則共同及各別清盤人及投資各自可向重組協議之其他訂約方送達書面通知以終止重組協議。

自動終止
除非共同及各別清盤人及投資另行協定,倘發生下列情況,重組協議將自動終止:(i) 聯交所於完成日期前已經取消股份(或新股份,倘股本重組已生效)上市,且本公司未能在聯交所上市覆核委員會之覆核逆轉有關決定;或
(ii) 完成於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未有發生;或
(iii) 共同及各別清盤人及投資書面同意重組協議須予終止;或
(iv) 債權人計劃根據其條款及條件予以終止,而應付計劃債權人之計劃申索因此?復效力;或(v) 投資未能根據貸款融資協議、重組協議向本公司墊付交易貸款,而其在有關未能墊付計十四(14)個?業日內未能糾正(即投資並未處理貸款之支取);或
(iv) 執行人員並未授予清洗豁免,或倘獲授出,而該清洗豁免其後遭撤銷、撤回或成為無效。

力,而計劃債權人將有權向本公司追索有關計劃申索,猶如債權人計劃從未生效且具約束力,惟倘於債權人計劃終止前已根據債權人計劃作出任何分派,則須扣除已作出之有關分派。

I. 建議股本重組
待獨立股東批准後,本公司將實施股本重組,當中涉及:
(i) 股份合併:每二十五(25)股每股面值0.2元之已發行及未發行股份將合併為一(1)股每股面值5.0元之合併股份;
(ii) 股本削減:緊隨股份合併生效後,將進行股本削減,
(a) 透過註銷本公司之繳足股本(以當時每股合併股份4.999元為限),將每股已發行合併股份之面值由5.0元削減至0.001元;及
(b) (如適用)註銷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中因股份合併產生之任何零碎股份。

股本削減產生進賬金額約58,020,393.6元(按11,606,400股當時已發行合併股份為基準)將轉撥至本公司之實繳盈餘賬,而董事獲授權在開曼群島法律允許及合適之範圍內,動用實繳盈餘賬當時之進賬金額以抵銷本公司不時可能產生之任何累計虧損,而毋須股東進一步授權;及
(iii) 股份拆分:緊隨股本削減生效後,各每股5.0元之法定但未發行合併股份將拆分為五千(5,000)股每股面值0.001元之未發行新股份。

0.001元之新股份,而已發行股本將為11,606.4元,分為11,606,400股每股面值0.001元之新股份。

待股本重組生效後,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累計虧損將獲悉數抵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之累計虧損約為7,400,000澳門元(相當於約7,200,000元)。

股本重組之先決條件
股本重組須待以下條件達成後,方可生效:
(1) 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投票通過必要決議案以批准股本重組;(2) 開曼法院確認股本削減,並符合開曼法院就股本削減可能施加之任何條件;(3)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已批准股本重組生效後之已發行新股份上市及買賣;及(4) 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處長已登記法院命令以及會議紀錄之副本。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上述條件概無獲達成或獲豁免(視情況而定)。除第(3)項條件可獲投資豁免之外,上述條件概不得獲豁免。

股本重組之影
除所產生之相關成本外,實施股本重組本身不會改變本公司及本集團之相關資產、負債、業務、?運、管理或財務狀況或股東權利。

緊接股本重組生效前 緊隨股份合併生效後 緊隨股本重組生效後
面值 每股0.2元 每股合併股份5.0元 每股新股份0.001元
法定股份數目 500,000,000股股份 20,000,000股合併股份 100,000,000,000股新股份法定股本 100,000,000元 100,000,000元 100,000,000元
已發行及繳足股份數目 290,160,000股股份 11,606,400股合併股份 11,606,400股新股份繳足股本 58,032,000元 58,032,000元 11,606.4元
股本重組後新股份之地位
於股本重組後,新股份將在所有方面與彼此之間享有相同及同等地位,並且股本重組將不會導致股東之相對權利出現任何變動。

零碎股份買賣安排
為方便買賣股本重組及更改每手買賣單位所產生之零碎新股份,本公司將委任一間證券公司為代理,按盡力基準向有意購入零碎新股份以補足整手買賣單位或出售所持零碎新股份之股東提供配對服務。有關零碎股份安排之詳情將載於將寄發有關重組之進一步公告或通函內。

股東應注意,概不保證零碎新股份之買賣能成功對盤。

本公司將向聯交所申請新股份上市及買賣。待新股份獲批准於聯交所上市及買賣後,新股份將獲香結算接納為合資格證券,可由新股份於聯交所開始買賣日期或香結算釐定的其他日期,於中央結算系統內寄存、結算及交收。聯交所參與之間於任何交易日進行的交易須於其後第二個結算日在中央結算系統內交收。所有中央結算系統活動均須依據不時生效的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及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序規則進行。

本公司概無任何部分股本或債務證券於聯交所以外的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目前亦無尋求或擬向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尋求有關上市或買賣批准。

有關新股份交易安排及發行新股證書之建議時間表將在適當的時候列入通函或進一步公告中,以供股東參考。

建議更改每手買賣單位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現有股份於聯交所以每手2,500股現有股份買賣。股份合併生效後及以此為條件,董事會建議將於聯交所買賣之每手買賣單位由2,500股現有股份更改為2,000股合併股份。

根據於最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之收市價每股現有股份0.088元(相當於理論收市價每股新股份2.20元)計算,每手買賣單位之現有價值為220.0元,並假設股份合併已經生效,每手2,000股合併股份之價值將為4,400元。待股本重組生效後,更改每手買賣單位將生效以及於聯交所買賣之每手買賣單位將為2,000股新股份。

根據上市規則第13.64條,倘股份市價接近0.10元或9,995.00元之極限,聯交所保留要求上市發行人更改交易方法或進行證券合併或分拆之權利。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發佈(及最後於二零二四年九月更新)之「有關若干類別公司行動的交易安排之指引」進一步指明,(i)股份市價低於每股0.10元將被視為上市規則第13.64條所述之極限交易;及(ii)經考慮證券買賣之最低交易成本,每手買賣單位之預期價值應高於2,000元。

鑒於現有股份於暫停買賣前之成交價低於0.10元及每手買賣單位之價值低於2,000元,於股份合併生效後,預期每股股份於聯交所之成交價將相應上調,因此交易成本佔每手買賣單位市值的比例將較低。更改每手買賣單位將有助於股份合併生效後將每手買賣單位之價值維持於合理水平,以吸引更多投資及擴大本公司於復牌後之股東基礎。

此外,根據公司法,本公司不得以低於面值之價格發行新股份。股本削減將降低合併股份之面值,有助配發及發行認購股份,並為本公司提供更大靈活性,以便日後在有需要時發行新股份。

因此,儘管碎股可能產生成本及負面影,共同及各別清盤人認為股本重組及更改每手買賣單位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本公司無意於未來十二個月內進行其他可能影或違背股本重組擬達致目的之企業行動。股本重組將不會對本公司之財務狀況構成任何重大不利影。

認購股份
根據重組協議,本公司將配發及發行,及投資將認購合共104,457,600股認購股份,認購價為每股認購股份約0.30634元。

投資將認購約32,000,000元之認購股份,其支付方式為將投資根據貸款融資協議撥付之交易貸款之實際金額(預計為全部本金金額32,000,000元)按等額基準用於支付就資本化為認購股份而入賬列為繳足之認購價總額。根據認購事項將予配發及發行之認購股份總數佔本公司緊隨股本重組及認購事項後之經擴大已發行股本之約90%。

104,457,600股新股份之總面值約為104,457.6元。

認購股份將根據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待獨立股東批准而取得之特別授權配發及發行。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i)本公司並無持有庫存股份,並且未將任何庫存股份存入中央結算系統;及(ii)並無由本公司購回以待註銷的股份。

認購股份之地位
認購股份於配發及發行後,將在各方面於彼此之間及與配發及發行認購股份當日已發行之新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認購價
認購價每股認購股份約0.30634元較:
(i) 理論收市價每股合併股份2.20元(經按於最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收市價每股股份0.088元進行股份合併之影作出調整)折讓約86.08%;
(ii) 理論平均收市價每股合併股份11.710元(經按於最後交易日前最後五(5)個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之平均收市價每股股份0.4684元進行股份合併之影作出調整)折讓約97.38%;及
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每股合併股份約49.64澳門元(相當於每股合併股份約48.15元)(基於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報所披露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擁有人應佔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約576,100,000澳門元)折讓約47.84元。為免生疑問,自發佈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財務報表後,本公司並無刊發任何後續之經審核或未經審核財務資料。因此,該等財務資料仍為本公司最新發佈之財務資料。

認購價乃由本公司、共同及各別清盤人及投資經參考以下各項後公平磋商釐定:(i)本公司之財務狀況以及本公司清盤中;(ii)股份於最後交易日期之當前市價;(iii)近期市況;及(iv)股份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已經在聯交所暫停買賣且重組為拯救本公司避免股份在聯交所除牌之唯一可行復牌計劃之事實。經考慮上述因素,共同及各別清盤人認為,認購價屬公平合理,且重組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認購事項之先決條件
認購事項須待以下條件達成後,方告完成:
(1) 本公司已就股本重組生效後新股份於聯交所上市及買賣取得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之有條件批准或原則上批准,而有關批准其後並未遭撤銷或撤回;
(2) 股本重組已實施及生效;
(3) 根據上市規則及收購守則項下之規定(i)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以投票表決方式就清洗豁免及股本削減投出至少75%之票數;及(ii)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以投票表決方式就股本重組(股本削減除外)、認購事項(括授出特別授權)及特別交易投出超過50%之票數,以通過必要決議案;
上批准,而有關批准其後並未遭撤銷或撤回;
(5) 取得香法院之命令,以有條件或無條件永久擱置針對本公司之所有清盤程序以及有條件或無條件解除共同及各別清盤人之職務;
(6) 執行人員已授出清洗豁免、達成清洗豁免附帶之所有條件(如有),且該清洗豁免其後並未遭撤銷、撤回或成為無效;
(7) 執行人員已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5授出特別交易之許可,且該許可所附帶之條件(如有)已獲達成,而該許可其後並未遭撤銷、撤回或成為無效;
(8) 香法院已批准債權人計劃;
(9) 訂立配售協議及配售協議已成為無條件(認購事項成為無條件之條件除外);(10) 聯交所已有條件地或無條件地批准或決定允許本公司進行復牌,且該批准或決定附帶之所有條件(如有)已獲達成(有關或關於?復公眾持股量之條件除外)或獲聯交所豁免;及
(11) 已就實行重組及其項下擬進行之所有交易取得所需之所有其他必要豁免、許可及批准(括但不限於來自聯交所、證監會及任何其他相關政府或監管機關)(如有)。

待上文所載之所有先決條件獲達成或獲豁免(視情況而定)後,認購事項將與配售協議同時完成。

司須取得之豁免、許可及╱或批准外,本公司並不知悉有關上述第(11)項條件須取得之任何其他豁免、許可及批准。於本聯合公告之日,概無上述條件已獲達成或獲豁免(視情況而定)。除第(1)、(4)及(10)項條件可由投資豁免外,上述條件概不得獲豁免。

預期董事會將於認購事項完成後出現變動。投資現正落實具備合適才幹可出任新董事之合適候選人名單。候選人詳情將載於本公司有關重組之通函內。

本公司將適時就認購事項另行刊發公告。

為符合最低公眾持股量規定而進行之配售事項
作為完成認購事項之其中一項先決條件,投資將與一名配售代理訂立配售協議,內容有關該配售代理將按全面銷基準按配售價每股配售股份約0.30634元向不少於六(6)名獨立承配人(並非與投資或呂先生一致行動)配售17,409,600股新股份,從而緊隨認購事項完成後上市規則第8.08(1)條項下之最低公眾持股量規定(即公眾於任何時間持有之已發行股份總數(不括庫存股份)至少25%)得以符合。

III. 債權人計劃
本公司將動用部分交易貸款撥付資金以重組其債務。根據債權人計劃,擁有獲接納計劃申索之計劃債權人將有權分佔現金代價(由來自投資之交易貸款中不少於15,000,000元組成,即在支付重組費用、計劃成本及呈請費用後交易貸款或認購事項之餘下所得款項淨額),以及已轉讓申索(如有)之所得款項淨額之分派,作為結付獲接納計劃申索之代價。

待計劃債權人、獨立股東、香法院及相關監管機構批准及債權人計劃完成後,計劃債權人針對本公司截至清盤令日期(即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之所有計劃申索將予全面和解、解除及免除。

債權人計劃僅會於香實施。倘達成下列(其中括)先決條件,則債權人計劃將根據香法例對本公司及計劃債權人具有約束力及生效:
(1) 親身(或在適用情況下通過電子方式)或受委任代表出席計劃會議並於會上投票的計劃債權人人數超過百分之五十(50%(並代表相當於至少百分之七十五) (75%)之計劃債權人價值)投票贊成債權人計劃;
(2) 香法院批准債權人計劃,且香法院批准債權人計劃之正式命令副本已送交香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3) 根據上市規則及收購守則項下之規定(i)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以投票表決方式就清洗豁免及股本削減投出至少75%之票數;及(ii)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以投票表決方式就股本重組(股本削減除外)、認購事項(括授出特別授權)及特別交易投出超過50%之票數,以通過必要決議案;
(4) 執行人員已授出清洗豁免、達成清洗豁免附帶之所有條件(如有),且該清洗豁免其後並未遭撤銷、撤回或成為無效;
(5) 執行人員已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5授出特別交易之許可,且該許可所附帶之條件(如有)已獲達成,而該許可其後並未遭撤銷、撤回或成為無效;
(6) 股本重組已實施及生效(括已取得開曼法院之必要批准);
(7) 聯交所已有條件地或無條件地批准或決定允許本公司進行復牌,且該批准或決定附帶之所有條件(如有)已獲達成(有關或關於?復公眾持股量之條件除外)或獲聯交所豁免;及
(8) 認購事項已完成。

豁免外,債權人計劃之所有先決條件概不得獲豁免。

根據重組協議之條款,本公司應向香法院申請頒令召開計劃會議,使計劃債權人可考慮債權人計劃,據此:
(i) 計劃債權人針對本公司提出之所有計劃申索應獲得和解、解除及╱或解決;及(ii) 計劃債權人應按債權人計劃之條款收取計劃代價之分派。

倘債權人計劃獲香法院批准,其將對本公司及各計劃債權人具有約束力,並將由計劃管理人管理。為使債權人計劃生效,共同及各別清盤人已向香法院申請許可召開計劃會議,香法院已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頒令,准許本公司可自行召開計劃會議。計劃會議暫定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星期五)舉行,而就批准擬議債權人計劃之認許聆訊日期暫定為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日(星期五)。前述日期僅為暫定,仍可能作出變更及有待香法院的進一步指示,本公司將於必要時另行刊發公告。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共同及各別清盤人已接獲債權證明表,申索總金額約為417,100,000元,其明細如下:
概約
申索性質 申索數量 百分比合共 債務總額合共
(元等值)
向一間附屬公司提供財務擔保產生之負
債 8 87.48% 364,861,269.24
無抵押債券 1 8.15% 34,000,000.00
公司貸款 1 3.24% 13,523,600.00
應付專業費用 9 0.66% 2,770,956.38
公司證券 1 0.35% 1,460,337.60
董事薪酬 1 0.12% 485,435.00

合計 100% 417,101,598.22

何已知本公司債權人表示彼等有意成為股東;及(ii)潛在計劃債權人均為獨立第三方,且並非現任股東,亦非與投資一致行動集團之任何成員一致行動之人士。於寄發有關重組之通函之前,本公司將進一步查詢以確定提交債務證明表以作為本公司債權人的個人及實體,或彼等之最終實益擁有人是否為股東。倘發現任何該等個人及實體或彼等之最終實益擁有人為股東,則根據債權人計劃向該等個人及實體支付之款項將構成收購守則規則25註釋5項下之特別交易,其有關詳情將載於有關重組之通函內。

為免生疑問,本聯合公告所述債務數字僅供參考,並須待根據債權人計劃之條款提交索償通知、於債權人計劃生效後由計劃管理人最終釐定及(如適用)根據債權人計劃作出裁決後,方可作實。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債權人計劃尚未生效。本公司將適時就債權人計劃提供最新消息。

訂立重組協議之理由及裨益以及所得款項用途
茲提述先前公告,內容有關(其中括)向本公司提呈清盤呈請、發出針對本公司之清盤令以及委任共同及各別清盤人。重組是本公司復牌計劃之關鍵部份,原因是其可透過實施債權人計劃為本集團提供必要融資,藉以償還本公司債務。

鑒於上文所述,並考慮到本集團之財務狀況及投資願意為本集團提供資金以重組本公司之債務,訂立重組協議為本集團進行債務重組之一個主要里程碑,從而令本集團可達致聯交所制定之復牌指引。

經考慮上文所列因素,共同及各別清盤人認為重組協議之條款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並屬公平合理,且訂立重組協議符合股東及計劃債權人之整體最佳利益。

有獲接納計劃申索之計劃債權人償還尚未償還之債務。於認購事項完成時,認購價總額將透過將交易貸款資本化以由本公司配發及發行104,457,600股新股份予投資之方式償付,以及償還交易貸款之責任將不可撤銷地獲解除。

每股認購股份之淨發行價(經扣減與認購事項相關之開支後)為約0.29265元。

對本公司股權架構之影
下文載列本公司(i)於本聯合公告日期;(ii)緊隨股本重組生效後;(iii)緊隨股本重組及認購事項完成後;及(iv)緊隨股本重組、認購事項及配售事項完成後之股權架構,僅供說明用途:緊隨股本重組及認購 緊隨股本重組、認購事項
股東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 緊隨股本重組生效後 事項完成後 及配售事項完成後股份數目 概約百分比 新股份數目 概約百分比 股份數目 概約百分比 新股份數目 概約百分比投資(附註1) –––– 104,457,600 90.000 87,048,000 75.00小計(投資一致行動集團) –––– 104,457,600 90.000 87,048,000 75.00Space Investment (BVI)(附註2) 4,851,750 1.67 194,070 1.67 194,070 0.167 194,070 0.167謝鎮宇 80,000 0.03 3,200 0.03 3,200 0.003 3,200 0.003
公眾股東
承配人 –––––– 17,409,600 15.00
其他公眾股東 285,228,250 98.30 11,409,130 98.30 11,409,130 9.830 11,409,130 9.830
總計 290,160,000 100.00 11,606,400 100.00 116,064,000 100.00 116,064,000 100.00
1. 投資為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由呂先生全資及實益擁有。因此,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呂先生被視為或被當作於將配發及發行予投資之股份中擁有權益。

2. Space Investment (BVI)(一家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分別由謝鎮宇先生及李瑞娟女士持有94.74%及5.26%,而Space Investment (BVI)則實益持有4,851,750股股份。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謝鎮宇先生及李瑞娟女士各自被視為或被當作於Space Investment(BVI)持有之所有股份中擁有權益。

3. 除謝鎮宇先生持有80,000股份及最終實益擁有Space Investment (BVI)之94.74%股權以及李瑞娟女士最終實益擁有Space Investment (BVI)之5.26%股權,而Space Investment (BVI)持有4,851,750股股份之外,其他董事概無於本公司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中擁有權益。

4. 於認購事項完成後,公眾股東將持有11,409,130股新股份(等於285,228,250股現有股份),佔本公司經配發及發行認購股份擴大後及就股本重組之影作出調整後之已發行股份總數約9.830%,將低於上市規則下公眾持股量最低為25%的規定。鑒於以上所述,投資擬與配售代理訂立配售協議,配售代理將按全面銷基準配售相關數目的將配發及發行予投資之認購股份,從而緊隨認購事項完成後上市規則第8.08(1)條項下之最低公眾持股量規定(即公眾於任何時間持有之已發行股份總數(不括庫存股份)至少25%)得以符合。

申請上市
本公司將向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申請批准認購股份於聯交所上市及買賣。

待認購股份獲准於聯交所上市及買賣且符合香結算之股份收納規定後,於認購事項完成後,認購股份將獲香結算接納為合資格證券,可自認購股份於聯交所開始買賣日期或香結算可能釐定之其他日期,於中央結算系統內記存、結算及交收。聯交所參與之間於任何交易日進行之交易須於其後第二個結算日在中央結算系統內交收。中央結算系統下之所有活動均須依據不時生效之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及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序進行。本公司將作出一切必要安排,以使認購股份納入由香結算設立及運作之中央結算系統。

認購股份將根據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批准而獲得之特別授權而發行。

過去十二個月之集資活動
本公司於緊接本聯合公告日期前十二個月內並無進行任何涉及發行其股本證券之股權資集活動。

上市規則及收購守則之涵義
上市規則之涵義
根據上市規則第7.27B條,除非發行人可證明存在特殊情況,否則上市發行人不得進行供股、公開發售或特別授權配售,以致理論攤薄效應達25%或以上。鑒於本公司正強制清盤以及股份於聯交所長期暫停買賣,股份於最後交易日之收市價不再合理反映本公司最新?運及財務狀況。此外,由於本公司面對財務困難,而認購事項為本公司拯救方案之一部分,本公司認為,該等狀況可根據上市規則第7.27B條被視為特殊情況。另外,在沒有大幅折讓之情況下發行認購股份存在實際困難。此外,重組、認購事項及債權人計劃將解除針對本公司之所有計劃申索,並將於完成後有助復牌。

因此,共同及各別清盤人認為(i)將認購價及理論發行價設於較股份過往交易價相對較大折讓;及(ii)配發及發行認購股份導致相對重大之理論攤薄效應約87.64%屬公平合理。

申請清洗豁免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投資一致行動集團並無持有、擁有、控制或指示任何股份、尚未行使購股權、認股權證或可轉換為股份之任何證券或與本公司證券有關之任何衍生工具,或持有本公司任何相關證券。

止,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並無其他變動(因股本重組及認購事項所產生除外),投資一致行動集團將於87,048,000股新股份擁有權益,佔(a)緊隨完成股本重組、認購事項及配售事項後本公司經擴大已發行股本之約75.00%;或(b)緊隨完成股本重組及認購事項(不計及配售事項)後本公司經擴大已發行股本之約90%。

由於投資將於緊隨完成股本重組及認購事項(不計及配售事項)後本公司經擴大已發行股本之約90%擁有權益,除非獲執行人員授出對嚴格遵守收購守則規則26.1之豁免,否則投資將須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1就收購本公司所有已發行股份(投資一致行動集團尚未擁有或同意收購)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

投資已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豁免註釋1向執行人員申請授出清洗豁免。清洗豁免倘獲執行人員授出,須待(其中括)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以投票表決方式就清洗豁免投出至少75%之票數予以批准,以及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以投票表決方式就重組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投出至少50%之票數予以批准後,方可作實,其中(i)投資一致行動集團;及(ii)於重組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括股本重組、認購事項(括授出特別授權)、配售事項、債權人計劃、清洗豁免及特別交易)參與其中或擁有權益之股東將須就相關決議案放棄投票。執行人員可能會或可能不會授出清洗豁免。倘清洗豁免未獲授出、未獲獨立股東批准或其後成為無效,則重組協議將立即終止。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本公司認為認購事項不會產生任何有關遵守其他適用規則或規例(括上市規則)之顧慮。倘於本聯合公告刊發後出現有關顧慮,本公司將盡力盡快且無論如何於寄發清洗豁免通函前解決有關事宜,直至相關機構信納為止。本公司注意到,倘認購事項不遵從其他適用規則及規例,執行人員可能不會授出清洗豁免。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僅基於共同及各別清盤人接獲的債權證明表,Space Investment (BVI)於4,851,750股股份(佔已發行股份約1.67%)中擁有權益,並已提交13,523,600元針對本公司的申索。於已知股東中,若Space Investment (BVI)之申索獲部分或全部接納,則彼將為計劃債權人,惟須經申索裁定。身為計劃債權人之股東或會收取債權人計劃(倘生效)項下之款項,而有關款項不會支付予並非計劃債權人之其他股東。

由於債權人計劃涉及(其中括)建議結付應付予Space Investment (BVI)(身為股東之計劃債權人)之債項,而有關安排並不涉及所有其他股東,因此,在債權人計劃項下向Space Investment (BVI)及其他身為計劃債權人(括彼等任何一致行動人士)的股東償還款項構成收購守則規則25註釋5項下之一項特別交易,並須經執行人員許可,前提是獨立財務顧問認為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之條款屬公平合理,且交易經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批准。

因此,Space Investment (BVI)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謝鎮宇先生及李瑞娟女士,以及與彼等任何一方一致行動人士將須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提呈的有關重組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括股本重組、認購事項(括授出特別授權)、配售事項、債權人計劃、清洗豁免及特別交易)之相關決議案放棄投票。

本公司將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5向執行人員申請許可特別交易。

有關本集團之資料
本公司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而本集團主要從事提供裝修工程,括採購物料、地盤監督、分商管理、整體項目管理、室內裝修及現有樓宇的改建工程。本集團主要承接私?界別的裝修項目,括酒店及賭場、餐廳及零售商舖,以及香、澳門及新加坡的其他物業。

有關投資之資料
投資為一間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一間並無經?業務的投資控股特殊目的公司。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投資由呂先生全資擁有,呂先生亦為其唯一董事。

完成商學士學位,雙主修金融與經濟。彼自投資於二零二五年成立以來一直為其唯一股東。過去數年,呂先生一直從事與投資相關之活動,括評估投資機會及資產管理(不涉及任何受規管活動)。

呂先生現時為澳門十三酒店之執行董事,彼參與該酒店之日常管理、?運事務及策略層面之支持,以及處理與投資及資產管理相關事宜。

此外,透過呂先生之家族於香、澳門及中國內地從事物業發展及建築相關業務,括但不限於二零二五年收購十三酒店,並對涉及客房、公共區域及其他設施重新設計之大型翻新及重整工程進行規劃及監督,以提升十三酒店之物業之長期投資價值,呂先生於項目發展、管理及投資活動獲得經驗。

呂先生透過於香及澳門之物業發展與建築行業之共同業務聯繫獲引介至本公司。基於認同本公司透過策略重組復甦及提升長期價值之潛力,呂先生認為,提供交易貸款以支持重組、完成債權人計劃及復牌申請,連同重組協議項下之建議認購事項,為拓闊其投資組合之投資機遇。

收購守則規定之資料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
(a) 除貸款融資協議及重組協議外,投資一致行動集團之成員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前六個月內並無收購或訂立任何協議或安排以收購本公司之任何投票權;
(b) 投資一致行動集團之成員並無擁有、持有、控制或可指示任何未行使購股權、認股權證或可轉換為股份之任何證券或有關本公司證券之任何衍生工具或持有本公司任何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
括股本重組、認購事項(括授出特別授權)、配售事項、債權人計劃、清洗豁免及特別交易)之決議案進行投票接獲任何不可撤回承諾;
(d) 投資一致行動集團並無就本公司證券訂立任何尚未行使之衍生工具;(e) 概無就投資一致行動集團之任何成員或本公司之股份訂立對重組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括股本重組、認購事項(括授出特別授權)、配售事項、債權人計劃、清洗豁免及特別交易)而言可能屬重大之安排(無論以期權、彌償保證或其他方式);(f) 除根據貸款融資協議已撥付或將撥付之交易貸款外,投資一致行動集團並無訂立任何協議或安排,而當中涉及其可能會或可能不會援引或尋求援引重組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括股本重組、認購事項(括授出特別授權)、配售事項、債權人計劃、清洗豁免及特別交易)之先決條件或條件的情況;
(g) 投資一致行動集團並無借入或借出本公司之任何相關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
(h) 除根據貸款融資協議已撥付或將撥付之交易貸款以及根據重組協議就認購股份已付或應付之代價外,投資一致行動集團並無就重組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括股本重組、認購事項(括授出特別授權)、配售事項、債權人計劃、清洗豁免及特別交易)向本公司或其任何一致行動人士以任何形式支付或將支付其他代價或補償或利益;(i) 投資一致行動集團(作為一方)與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士(作為另一方)之間並無訂立任何諒解、安排、協議或特別交易;及
(j) 除特別交易之外,(a)任何股東;與(b)(i)投資一致行動集團之任何成員;或(ii)本公司、其附屬公司或聯?公司之間並無訂立任何諒解、安排或協議或特別交易(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5)。

針對本公司之清盤令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發出時,所有董事之權力已即時終止,而概無現任董事涉及本公司之任何事宜。鑒於無法成立獨立董事委員會以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投票贊成決議案以批准重組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括股本重組、認購事項(括授出特別授權)、配售事項、債權人計劃、清洗豁免及特別交易)向獨立股東提供推薦建議,根據收購守則之規定,獨立財務顧問已獲委任為獨立財務顧問以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本公司將召開及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並酌情批准重組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括股本重組、認購事項(括授出特別授權)、配售事項、債權人計劃、清洗豁免及特別交易)。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除Space Investment (BVI)之外,概無股東或彼等之關聯方涉及重組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括股本重組、認購事項(括授出特別授權)、配售事項、債權人計劃、清洗豁免及特別交易)或於其中擁有權益,因此,概無其他股東須於股東特別大會就有關重組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括股本重組、認購事項(括授出特別授權)、配售事項、債權人計劃、清洗豁免及特別交易)之決議案放棄投票。

一份載有(其中括)(i)貸款融資協議、重組協議、股本重組、認購事項、債權人計劃、清洗豁免、特別交易及配售事項之詳情;(ii)獨立財務顧問致獨立股東之意見函件;以及(iii)召開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之通函,將會遵照收購守則規則8.2於本聯合公告日期21日內寄發予股東。

由於重組受限於香法院、獨立股東、聯交所及計劃債權人等授出之多項許可及批准(如適用),概不保證重組將會成功完成。股東及潛在投資於買賣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公司之持股量將超過本公司投票權之50%。投資一致行動集團可增加其持股量,而不會產生收購守則規則26就本公司證券作出全面要約之任何進一步責任。

股份繼續暫停買賣
股份已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七分於聯交所暫停買賣,並將繼續暫停買賣至另行通知為止。

鑒於復牌須待其他復牌條件獲達成後方可作實,刊發本聯合公告並不表示聯交所就股份?復買賣作出任何決定或結論,亦不保證聯交所就此作出任何批准。因此,復牌可能會或可能不會推行。

本公司將適時另行刊發公告以知會公眾有關最新進展。

釋義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本聯合公告所用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一致行動」 指 具有收購守則所賦予之涵義
「獲接納計劃申索」 指 計劃管理人或審裁員(視乎情況而定)納入債權人計劃之計劃債權人針對本公司之所有計劃申索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業日」 指 香持牌銀行於其正常?業時間一般開門?業之日子(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或於上午9時正至下午5時正期間任
何時間香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黑色暴雨
警告信號或宣佈極端情況的日子除外)
「股本削減」 指 建議透過註銷本公司之繳足股本(以每股已發行合併股份4.999元為限)將每股已發行合併股份之面值由5.00元削
減至0.001元
減;及(iii)股份拆分
「現金代價」 指 不少於15,000,000元之總金額,即支付重組費用、計劃成本及呈請費用後交易貸款或認購事項之餘下所得款項
「開曼法院」 指 開曼群島大法院
「中央結算系統」 指 由香結算設立及運作之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更改每手買賣單位」 指 建議將在聯交所買賣股份之每手買賣單位由2,500股現有股份更改為2,000股合併股份
「申索」 指 於清盤令日期或之前產生之本公司之任何債務、負債或責任(不論已知或未知,不論實際或或有,不論當前、未來或
預計,亦不論清盤與否),不論因合約、普通法、衡平法或香
、開曼群島或任何其他司法權區之法例而產生,亦不論以
任何方式產生,括但不限於支付金錢或金錢價值之債務
或負債、違反信託之任何責任、任何合約責任(括本公司
之任何擔保責任)、侵權或委託責任以及任何由賠償義務引
之任何責任,連同該等債務、負債或責任之所有利息
「公司法」 指 開曼群島公司法(二零二五年版),經不時修訂
「公司條例」 指 香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經不時修訂
「本公司」 指 恆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清盤中),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上市(股份代號:2448)
「完成」 指 完成重組
「合併股份」 指 緊隨股份合併生效後本公司股本中每股5.00元之普通股「法院命令」 指 開曼法院確認股本削減之命令
「債權人計劃」 指 本公司與計劃債權人根據公司條例第670條以現有形式或附帶或受限於香法院可能批准或施加以確保本公司之責任
的任何非重大修改、增補或條件於香作出之建議安排計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指 香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經不時修訂「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股東特別大會」 指 本公司將予召開之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及酌情批准(其中括)股本重組、認購事項(括授出特別授權)、清洗豁免
及特別交易
「除外申索」 指 (i)優先申索,(ii)有抵押申索,(iii)呈請費用、重組費用及計劃成本,及(iv)根據貸款融資協議本公司對投資之負債
「執行人員」 指 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或其任何代表
「現有股份」 指 於股本重組生效前本公司股本中每股0.2元之普通股「貸款融資協議」 指 投資(作為貸款人)、本公司(作為借款人)及共同及各別清盤人就授出總金額32,000,000元之交易貸款而訂立之日
期為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之貸款融資協議
「元」 指 香法定貨幣元
「香結算」 指 香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香」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特別行政區
「香法院」 指 香高等法院
「獨立財務顧問」 指 建泉融資有限公司,一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可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
持牌法團,獲委任為獨立財務顧問以就重組協議及其項下
擬進行之交易(括股本重組、認購事項(括授出特別授
權)、配售事項、債權人計劃、清洗豁免及特別交易)以及其
條款是否屬公平合理及如何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投票向獨立
股東提供意見
「獨立股東」 指 除(i)投資一致行動集團;(ii)參與或於重組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括股本重組、認購事項(括授出特別授
權)、配售事項、債權人計劃、清洗豁免及特別交易)擁有權
益之股東;及(ii)根據收購守則及上市規則須放棄投票之股
東以外之股東
「獨立第三方」 指 並非本公司關連人士且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人士或公司連同其最終實益擁有人
「投資」 指 Multi Sheen Limited,一間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及由呂先生全資擁有
「投資一致行動集團」 指 投資、呂先生及與彼等任何一方一致行動之人士擔任本公司之共同及各別清盤人而不承擔個人責任
「最後交易日」 指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股份暫停買賣前之最後交易日「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最後截止日期」 指 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或重組協議訂約方可能協定之較後日期
「澳門」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記錄」 指 經開曼法院批准之紀錄,列示經法院命令修改後有關股本削減之股本金額、分成的股份數目、每股股份的款額及每股
股份於法院命令及記錄登記當日被視作已繳足之款額(如
有)
「澳門元」 指 澳門法定貨幣澳門元
「呂先生」 指 呂嘉熙先生,投資之實益擁有人及唯一董事
「新股份」 指 緊隨股本重組生效後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元之新普通股份
「呈請」 指 黃炳琛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提呈之HCCW 388/2023清盤呈請,當中申索本公司欠付彼34,000,000元之款項
「呈請費用」 指 計劃文件所載有關呈請之呈請人之律師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告知共同及各別清盤人之呈請之呈請人法律費用,金額
將由計劃管理人協定,或倘計劃管理人與呈請之呈請人未
能達成協議,則金額將視乎訟費評定而定
銷基準按配售價每股新股份約0.30634元向不少於六(6)
名承配人(為獨立第三方)配售17,409,600股新股份
「配售協議」 指 投資與配售代理就配售事項按債權人計劃之訂約方可能協定之有關條款及條件將予訂立之配售協議
「優先申索」 指 獲共同及各別清盤人或計劃管理人受理為優先申索之申索,而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265條,該申索將
於香之清盤中具有優先權(須裁決及裁定)
「先前公告」 指 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二
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四日、二零二四
年二月十九日、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二零二四年五
月十三日、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
日、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及二零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之公告
「重組」 指 建議本公司重組,括股本重組、認購事項及債權人計劃「重組協議」 指 本公司、共同及各別清盤人與投資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有關重組之重組協議(可能不時修訂或補
充)
「重組費用」 指 共同及各別清盤人及本公司就重組(括債權人計劃)的調查、磋商及實施或清盤過程中進行之其他事宜適當產生的
任何成本、費用、開支及支出,括但不限於共同及各別清
盤人及本公司顧問之費用及開支以及法律費用
「復牌」 指 股份(或新股份,倘股本重組生效)於聯交所?復買賣
「復牌建議」 指 為尋求?復股份(或新股份,倘股本重組生效)於聯交所主板買賣向聯交所提交之復牌建議以供其批准,惟須符合聯
交所可能指示之有關條件
「計劃管理人」 指 根據債權人計劃之條款共同及各別委任為計劃管理人之共同及各別清盤人或彼等之繼任人
「計劃申索」 指 不括除外申索之任何申索
「計劃公司A」 指 將予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即由計劃管理人或計劃管理人可能提名之有關其他公司持有及控制之特殊目的公司,旨
在持有交易貸款之餘下所得款項以結算任何尚未支付之重
組費用、呈請費用及計劃成本,以及其後結付獲接納計劃申

「計劃公司B」 指 將予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即由計劃管理人或計劃管理人可能提名之有關其他公司持有及控制之特殊目的公司,旨
在持有已轉讓申索及任何所得款項或變現金額以支付計劃
成本及其後結付獲接納計劃申索
「計劃代價」 指 現金代價及計劃管理人從已轉讓申索(如有)可能變現之有關淨額
「計劃成本」 指 就管理及實施債權人計劃於債權人計劃生效日期之後所需及合理產生之成本、費用、開支及墊支,括計劃管理人、
共同及各別清盤人以及審裁員及彼等各自之顧問以及計劃
文件所載人士之費用及薪酬
益之任何人士(不括擁有除外申索之人士(以彼等之除外
申索之金額為限))
「計劃文件」 指 將寄發予計劃債權人有關債權人計劃之文件,連同香法院之批文,括(其中括)債權人計劃之說明函件
「計劃資金」 指 不時入賬計劃信託賬戶之所有資金,括其任何利息「計劃會議」 指 將按香法院指示召開之計劃債權人會議,目的為考慮及酌情批准債權人計劃
「計劃信託賬戶」 指 為計劃債權人之利益以計劃公司A或計劃公司B之名義將在香持牌銀行開立之計息信託賬戶
「有抵押申索」 指 以任何抵押權益作抵押之申索
「抵押權益」 指 任何種類的抵押、質押、留置權、押記、其他產權負擔、質押或抵押權益,或任何其他具有擔保效果的協議或安排,
括有抵押債權人持有的任何上述收益或變現
「證監會」 指 香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 香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經不時修訂「股份」 指 現有股份、合併股份及╱或新股份(視情況而定)
「股東」 指 已發行股份之持有人
「股份合併」 指 建議將本公司股本中每二十五(25)股每股面值0.2元之已發行及未發行股份合併為一(1)股每股面值5.00元之合併
股份
分為五千(5,000)股每股面值為0.001元之未發行新股份
「Space Investment (BVI)」指 Space Investment (BVI) Limited,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公司,由謝鎮宇先生及李瑞娟女士分別持有94.74%及
5.26%
「特別交易」 指 建議清償獲接納計劃申索,或會導致根據債權人計劃將向身為計劃債權人的股東分派現金款項及╱或所得款項,而
構成收購守則規則25項下之特別交易
「特別授權」 指 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配發及發行認購股份獲獨立股東批准後獲取之特別授權
「聯交所」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認購事項」 指 投資根據重組協議認購認購股份
「認購價」 指 認購股份之總價31,999,541元,相當於每股認購股份約0.30634元
「認購股份」 指 本公司根據重組協議之條款及條件將向投資配發及發行之合共104,457,600股新股份
「收購守則」 指 證監會頒佈之香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
「交易貸款」 指 本公司根據貸款融資協議所載條款可供使用總額為32,000,000元之貸款融資
「已轉讓申索」 指 於債權人計劃生效日期或之前(i)本公司針對任何人士擁有或可能擁有之一切訴訟因由及索償,以及有關以本公司名
義涉及的訴訟或任何潛在訴訟的權利及責任;及(ii)本公司
針對任何人士擁有或可能擁有之所有索償權利,以及本公
司就本公司存續之損失或損害而有權自第三方及╱或保險
人享有之所有款項的利益
豁免投資因完成認購事項而可能產生之須就收購本公司
所有已發行股份(投資一致行動集團已擁有或同意收購
除外)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之責任
「清盤令日期」 指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即針對本公司之清盤命令之日期「%」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代表
MULTI SHEEN LIMITED 恆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呂嘉熙 (清盤中)
董事 蘇潔儀
梁衍衡
共同及各別清盤人
擔任本公司代理,不承擔個人責任
香,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為謝鎮宇先生、李瑞娟女士及陸惠德先生;以及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李秉鴻先生、林至穎先生及蔡景良先生。

所有董事之權力已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發出清盤令時終止。香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委任共同及各別清盤人接管本公司事務。本公司之事務、業務和財產由作為公司代理人行事的共同及各別清盤人管理,並毋須承擔任何個人責任。

共同及各別清盤人願就本聯合公告所載資料(有關投資一致行動集團的資料除外)的準確性共同及各自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本聯合公告所表達的意見(投資之唯一董事所表達的意見除外)乃經審慎周詳考慮後作出,且本聯合公告並無遺漏其他事實,致使本聯合公告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投資的唯一董事(即呂嘉熙先生)就本聯合公告所載資料(有關本集團的資料除外)的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所深知,本聯合公告所表達的意見(共同及各別清盤人所表達的意見除外)乃經審慎周詳考慮後作出,且本聯合公告並無遺漏其他事實,致使本聯合公告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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