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纷美包装(00468):持续关连交易采购框架协议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GREATVIEW ASEPTIC PACKAGING COMPANY LIMITED 00468 持續關連交易 採購框架協議 採購框架協議 董事會謹此宣佈,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紛美山東、紛美內蒙古及紛美北京(各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作為賣方)與山東新巨豐泰東(作為買方)訂立採購框架協議,據此,山東新巨豐泰東(及╱或山東新巨豐泰東提名之任何附屬公司)應採購,且紛美山東、紛美內蒙古及紛美北京應出售若干包裝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無菌紙盒、密封條、灌裝設備、零配件、瓶蓋及吸管,期限自採購框架協議日期起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首尾兩天包括在內)。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山東新巨豐泰東為山東新巨豐之全資附屬公司。山東新巨豐持有97.76%的股份,且根據上市規則定義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關連人士。因此,山東新巨豐泰東為山東新巨豐之聯繫人,故此根據上市規則14A章定義亦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採購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採購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的建議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超過0.1%但均低於5%,故採購框架協議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年度審核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董事會謹此宣佈,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紛美山東、紛美內蒙古及紛美北京(各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作為賣方)與山東新巨豐泰東(作為買方)訂立採購框架協議,據此,山東新巨豐泰東(及╱或山東新巨豐泰東提名之任何附屬公司)應採購,且紛美山東、紛美內蒙古及紛美北京應出售若干包裝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無菌紙盒、密封條、灌裝設備、零配件、瓶蓋及吸管,期限自採購框架協議日期起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首尾兩天包括在內)。 採購框架協議之主要條款 訂約方 (a) 紛美山東、紛美內蒙古、紛美北京(各為本公司之全資 附屬公司)(作為賣方);及 (b) 山東新巨豐泰東(作為買方)。 日期 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 期限 自採購框架協議日期起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首 尾兩天包括在內) 標的事項 根據採購框架協議,山東新巨豐泰東(及╱或山東新巨豐泰東提名之任何附屬公司)應採購,且紛美山東、紛美內蒙古 及紛美北京應出售各類包裝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無菌紙 盒、密封條、灌裝設備、零配件、瓶蓋及吸管。 紛美山東、紛美內蒙古及紛美北京將分別就根據採購框架 協議採購該等包裝材料與山東新巨豐泰東訂立採購訂單。 各採購訂單載有且將僅載有在所有重大方面與採購框架協 議條款一致的條文。 清單釐定,當中訂明每種包裝材料的最低單價。 該單價清單自採購框架協議開始生效之日起計一年內有 效。雙方可依據市場狀況及其他相關因素,協商並調整單 價。調整後的單價須經雙方共同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 認。採購及出售包裝材料的具體數量及實際單價由雙方根 據山東新巨豐泰東在採購框架協議項下的實際採購訂單釐 定。 採購價格乃由各訂約方經公平磋商釐定,當中經參考各項 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當前市場狀況、訂單規模、相關成本 及向獨立第三方客戶提供的報價或自第三方供應商取得的 採購價格,惟該採購價格應與市場價格保持一致。山東新 巨豐泰東應在收到相關貨物之日起60天內結付無菌紙盒的 採購總價;山東新巨豐泰東應在收到相關貨物之日起30天 內結付密封條、灌裝設備、零配件、瓶蓋及吸管的採購總 價。 年度上限及釐定基準 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山東新巨豐集團已付或應付予本集團有關銷售及採購包裝材料總金額約為人民幣140,417.07元。 於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年,採購框架協議項下交易總金額的協定年度上限釐定為人民幣50百萬元,且無論如何,該等交易金額的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不得超過5%。 年度上限乃經參考(i)山東新巨豐泰東就採購框架協議項下包裝材料的估計需求;(ii)本集團就相關包裝材料的預計產能;(iii)採購框架協議項下包裝材料的市場價格、業內可資比及估計價格趨勢;及(iv)上文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銷售及採購包裝材料的歷史交易金額後釐定。 訂立採購框架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認為,訂立採購框架協議將增加本集團的收入,從而進一步支持其業務增長。這符合本集團的業務模式及戰略發展目標。採購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乃於本集團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預期將符合其業務發展需要並產生合理收入,從而令本集團受益。 董事會(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採購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乃於本公司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且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除本公司執行董事袁訓軍先生(為山東新巨豐的董事兼主席及山東新巨豐泰東的執行董事)外,其他董事概無於採購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中擁有或被視為擁有重大權益或於山東新巨豐及╱或其聯繫人擔任任何職務而須就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因此,僅袁訓軍先生須就本公司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內部監控措施 為確保採購框架協議的有效實施,本公司已採納下列內部監控措施:1. 本公司將(於適當情況下)於每次審核委員會會議期間向獨立非執行董事報告採購框架協議項下之交易狀況; 2. 採購框架協議項下之交易將由本公司核數師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進行年度審閱,審閱結果將於本公司年報呈報,以確保有關交易乃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採購框架協議的條款及上市規則所規定之定價原則; 險之交易及就該等交易應採取之任何行動。本公司已制訂一系列內部措施及政策,以確保交易按照採購框架協議的條款進行;及 4. 本集團備有價格清單及交易數據庫,其中載有歷史交易記錄及相關條款與條件。該數據庫所載之資料乃於本集團日常營運過程中獲取,包括與本集團各分部╱部門訂立之交易詳情。本集團將持續開發及維護該數據庫,以納入本集團日後所售包裝材料之相關定價資料。該數據庫由本集團指定人員維護,通常於交易執行或完成後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更新。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山東新巨豐泰東為山東新巨豐之全資附屬公司。山東新巨豐持有本公司97.76%的股份,且根據上市規則定義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關連人士。因此,山東新巨豐泰東為山東新巨豐之聯繫人,故此根據上市規則14A章定義亦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採購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採購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的建議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超過0.1%但均低於5%,故採購框架協議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年度審核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一般資料 本集團 本公司為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468)。 本集團為液體食品行業提供綜合包裝解決方案,其中包括無菌包裝材料、灌裝機、配件、技術服務、數字化營銷及產品追溯解決方案。 紛美北京為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紛美北京主要於中國從事銷售包裝材料及設備,以及相關技術開發服務。截至本公告日期,紛美北京為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 紛美內蒙古 紛美內蒙古為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紛美內蒙古主要於中國從事生產及銷售包裝材料。截至本公告日期,紛美內蒙古為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 紛美山東 紛美山東為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紛美山東主要於中國從事生產及銷售包裝材料。截至本公告日期,紛美山東為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 山東新巨豐 山東新巨豐為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新巨豐主要從事研發、生產及銷售無菌包裝。截至本公告日期,山東新巨豐持有本公司97.76%的股份,為控股股東。 山東新巨豐泰東 山東新巨豐泰東為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山東新巨豐泰東主要從事研發、生產及銷售無菌包裝。截至本公告日期,山東新巨豐泰東為山東新巨豐的全資附屬公司。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下列涵義: 「聯繫人」 指 具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468) 「關連人士」 指 具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紛美北京」 指 紛美(北京)貿易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 「紛美內蒙古」 指 紛美包裝(內蒙古)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 「紛美山東」 指 紛美包裝(山東)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惟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採購框架協議」 指 紛美北京、紛美內蒙古、紛美山東及山東新巨豐泰東訂立的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的框架協議,內容 有關銷售及採購各類包裝材料 「人民幣」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山東新巨豐」 指 山東新巨豐科技包裝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股份代號:301296) 的有限公司,為山東新巨豐的全資附屬公司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股東」 指 本公司的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紛美包裝有限公司 主席兼執行董事 袁訓軍 中國,北京,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兩名執行董事袁訓軍先生及王大偉先生;五名非執行董事王姿婷女士、王瑛勵女士、蔡琛誠先生、袁啟堯先生及李惟謹先生;及四名獨立非執行董事高頌妍女士、鄧本桐先生、蔡偉康先生及陳其先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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